定期契約勞工必看:你的工作權益,真的有保障嗎?
身為定期契約勞工的你,是否曾有這樣的疑問:我的契約到期後,雇主說不續約就沒了,這是真的嗎?或者在試用期間,雇主就能隨意解僱我嗎?這些問題,都指向了定期契約勞工最關心的核心——工作權益的保障。
在台灣,勞動契約的種類與終止方式,都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了解這些規定,是保護自己權益的第一步。今天,律點通將帶你深入了解定期契約的眉眉角角,讓你不再霧煞煞!
你的契約真的是「定期」嗎?——定期與不定期契約的關鍵差異
首先,最重要的一點是:你的契約名稱不一定代表契約的實際性質! 即使你簽的是「定期契約」,如果工作內容符合特定條件,法律上可能也會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這對你的權益影響非常大。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9條(勞動契約之分類與轉換)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的工作,才能簽訂定期契約。而最重要的判斷標準就是:你的工作是否具有「繼續性」?
- 什麼是「繼續性工作」? 簡單來說,就是你的工作內容和性質,對於雇主的事業單位來說,是持續性、常態性、不可或缺的需求。法院在判斷時,會看你實際做什麼,而不是只看契約上寫什麼。例如,你擔任公司的行政助理、會計、客服等職位,通常這些都是公司日常營運中持續性的工作,即使你簽的是定期契約,也很可能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
此外,如果你的定期契約到期後,發生以下兩種情況之一,也會自動轉換為不定期契約:
- 你繼續工作,而雇主沒有立即表示反對意見。
- 雖然又簽了新的定期契約,但你前後工作期間加起來超過90天,且契約間斷時間沒有超過30天。
一旦你的契約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雇主就不能隨意終止你的僱傭關係,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更嚴格的規定!
試用期間,雇主就能隨意解僱我嗎?
許多定期契約,特別是短期僱用,可能會約定試用期。雖然勞動法令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但實務上普遍承認它的合法性。試用期間的目的是讓勞雇雙方互相觀察,看看彼此是否合適。然而,這不代表雇主可以毫無理由地在試用期內解僱你。
雇主在試用期內終止契約,仍需受到誠信原則和權利濫用禁止原則的約束。也就是說,雇主還是要能提出具體理由,證明你確實不適任這份工作,例如工作能力不足、態度不佳等,且這些理由必須是客觀、合理的。有些法院甚至認為,雇主在試用期內終止契約,也應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即雇主應先提供輔導或改善機會,而非直接解僱。
雇主終止契約,一定要有「正當理由」!
如果你的契約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或在試用期內),雇主想要終止你的僱傭關係,就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中非常嚴格的規定。主要有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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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這類情況通常是因為雇主經營上的原因(如歇業、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或你個人客觀上「不能勝任工作」。但要注意,即使是「不能勝任」,雇主也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說,雇主必須已經嘗試過各種輔導、訓練、甚至調整職務等方式,都無法改善你的情況,才能走到解僱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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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2條): 這類情況通常是因為你犯了嚴重的過失或不法行為,例如對雇主施暴、嚴重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惡意損壞公司財物、無故曠職等。在這些情況下,雇主可以立即解僱你,不需預告。
實例解析:從真實案例看懂你的權益
了解了法條,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你會更有感!
案例一:小劉的「定期」契約,卻被法院認定為「不定期」
小劉在一家農會工作多年,後來退休又重新被農會僱用,並簽訂了定期契約。她的工作內容是超市包裝、日用品販售和學午餐記帳等,這些都是農會日常營運的核心業務。後來農會想終止契約,一開始說是因為定期契約到期,後來又改口說小劉曠職。小劉認為她的工作具有繼續性,應該是不定期契約,而且雇主終止契約的理由也不合法。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小劉所從事的工作確實是農會日常營運中不可或缺的持續性業務,因此,即使簽的是定期契約,也應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此外,雇主在終止契約時,理由前後不一,違反了誠信原則,所以法院判決農會終止契約是無效的,小劉與農會的僱傭關係依然存在。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工作內容的「繼續性」是判斷契約性質的關鍵! 如果你的工作是公司持續性的業務,即使簽了定期契約,也可能被視為不定期契約,享有不定期契約的保障。
案例二:小胡的試用期挑戰——不適任的解僱界線
小胡在一家慈善團體擔任社工,處於試用期間。雇主發現小胡工作績效不佳、專業技能不足,工作態度和出勤也有問題,甚至曾對同事說出不當言語。雇主曾多次提醒、溝通,並給予改善機會,但小胡的表現仍未見改善。最終,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終止了小胡的勞動契約。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試用期間的目的是讓勞雇雙方互相觀察與評估。在本案中,小胡確實存在工作表現和態度上的問題,且雇主已善盡提醒和溝通的責任,給予了改善機會但仍未見效。因此,法院認定雇主在未濫用權利的情況下,終止試用期間的勞動契約是合法的。
律點通提醒: 試用期不是雇主可以隨意解僱的「空窗期」。但如果你在試用期內確實表現不佳,且雇主有明確告知並給予改善機會,那麼雇主終止契約的合法性就會比較高。因此,在試用期內積極表現並配合改善,對勞工而言非常重要。
定期契約勞工,你該怎麼保護自己?
了解了這些法律知識,身為定期契約勞工的你,可以這樣做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 仔細閱讀契約內容: 簽約前務必看清楚契約性質、工作內容、期間、薪資、福利及終止條款。
- 保留重要證據: 關於你的工作表現、雇主給予的考核、輔導紀錄、溝通往來(電子郵件、訊息)等,都應妥善保存。這些都是未來發生爭議時的重要依據。
- 積極配合改善: 如果雇主提出績效改善計畫或輔導,請務必積極配合並努力改善。同時,也要記錄下你的改善過程和成果。
- 了解工作性質: 評估你的工作是否具有「繼續性」。如果你的工作是公司常態性、持續性的業務,即使簽了定期契約,也要知道它可能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
結論:掌握你的權益,不再被動!
定期契約勞工的權益保障,並非你想像中那麼脆弱。只要你了解法律賦予你的權利,懂得如何判斷契約性質,並在必要時收集證據,就能更有效地保護自己。記住,你的工作權益值得被重視,不要讓自己成為權益上的弱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定期契約到期了,雇主說不續約就沒了,是這樣嗎?
A: 不一定!如果你的工作內容是公司持續性、常態性的業務(也就是「繼續性工作」),那麼即使你簽的是定期契約,法律上可能也會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在這種情況下,雇主不能只以契約到期為由不續約,而必須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所規定的正當理由才能終止契約。此外,如果契約到期後你繼續工作,而雇主未明確表示反對,或雖另訂新約但符合勞基法第9條第2項的條件,也會自動轉換為不定期契約。
Q: 雇主在試用期內說我「不適任」就解僱我,合法嗎?
A: 試用期間雇主的終止權並非毫無限制。雖然試用期是讓勞雇雙方互相評估的階段,但雇主仍需基於誠信原則,且有具體事證證明你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才能終止契約。如果雇主只是隨意找理由或濫用權利,其解僱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建議你保留所有工作表現、考核、雇主溝通的紀錄,以備不時之需。
Q: 我簽的是定期契約,如果雇主突然要我走人,我能要求資遣費嗎?
A: 如果你的定期契約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且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事由終止契約,那麼你就有權要求資遣費。但如果是純粹的定期契約,在契約期滿終止時,通常是沒有資遣費的。然而,若定期契約在期滿前,因雇主經營不善等原因而提前終止,且該契約非屬特定性或季節性工作,則可能符合資遣費的給付條件。關鍵還是在於你的契約性質是否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
Q: 怎麼判斷我的工作是不是「繼續性工作」?
A: 判斷工作是否具「繼續性」,主要看工作的內容和性質,對於雇主的事業單位來說,是否屬於常態性、持續性、不可或缺的需求。例如,一般公司的行政、會計、客服、業務等職位,通常都被視為繼續性工作。而如果是因應短期專案、季節性需求或臨時性活動而僱用的人員,則較可能被認定為非繼續性工作。法院會綜合考量你實際的工作內容、公司的人力配置、職務的必要性等因素來判斷,而不是只看契約上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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