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進公司就簽「定期契約」?小心你的權益可能被忽略!
剛踏入職場的你,是不是對簽訂的「勞動契約」一知半解?尤其是當公司突然說「定期契約到期不續約」時,心裡是不是充滿疑惑和不安?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帶你深入了解台灣勞動契約的奧秘,特別是關於定期契約不續約的眉眉角角,讓你搞懂自己的權益,不再當職場小白!
搞懂勞動契約的兩種類型:定期與不定期
在台灣,勞動契約主要分為兩種: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這兩者最大的差別,就在於工作性質是否具備「繼續性」。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簡單來說,有繼續性的工作,就應該簽訂不定期契約。什麼是「有繼續性」呢?這不是公司說了算,而是要看你實際從事的工作內容和性質。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如果你的工作是公司日常營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例如行政、會計、生產線員工等,通常就會被認定為有繼續性,即便公司讓你簽的是定期契約,法律上仍可能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什麼時候會「自動轉正」變不定期?
即使你一開始簽的是定期契約,有兩種情況下,它會被法律視為不定期契約,這對你的權益影響非常大!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 契約期滿,你繼續工作,公司沒說不: 定期契約到期了,你仍然照常上班,而公司沒有立刻明確表示要終止契約或反對你繼續工作。這種情況下,契約就會自動變成不定期契約。
- 多次續簽,累積時間夠長: 這是最常見的狀況!如果公司跟你簽了好幾次定期契約,只要前後勞動契約的工作期間加起來超過90天,而且每次契約之間間斷的時間沒有超過30天,那麼這些定期契約也會被法律視為不定期契約。這條規定是為了避免公司濫用定期契約來規避勞工應有的保障,例如資遣費或預告期間工資等。
職場故事:定期契約不續約的真實案例
案例一:小陳的農會工作之謎
想像一下,小陳在一家地方農會的超市工作,負責包裝、銷售商品,有時候還要處理學午餐的記帳。他每年都跟農會簽一份「定期契約」。兩年過去了,農會突然跟他說:「你的定期契約到期了,我們不續約。」小陳覺得很奇怪,他的工作明明就是農會每天都要做的啊!
後來,農會又改口說是因為小陳曠職才不續約。小陳不服氣,決定尋求法律協助。法院怎麼看呢?法院認為,小陳的工作內容是農會日常營運所需,具有繼續性,所以即使簽的是定期契約,實質上應該被視為不定期契約。農會不能隨便說不續約,更不能任意改變終止契約的理由,否則會被認定為違法解僱!
案例二:小美的政府約聘人生
再舉個例子,小美在某政府機關擔任約聘人員,雖然每年都簽新的聘用契約,但她的工作內容從來沒有變過,而且她已經在這個職位上連續做了三年半。有一天,機關通知她因為「業務緊縮」所以不續約了。
小美很疑惑,她明明是每年續約,怎麼會變成不定期契約?其實,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如果你的定期契約前後工作期間累積超過90天,而且每次契約間斷的時間不超過30天,即使每次都簽新約,法律也會將它視為不定期契約!一旦變成不定期契約,雇主就不能隨意終止,必須符合《勞基法》規定的特定事由,例如真的有業務緊縮且無法安置,而且還要證明。在這個案例中,法院也認定小美的工作已經轉為不定期契約,機關未能證明有業務緊縮,所以終止契約是無效的。
新進員工的實用建議
作為新進員工,你該怎麼保護自己呢?
- 仔細審閱契約: 簽約前務必看清楚契約類型和內容。如果工作內容是常態性的,卻簽定期契約,要特別留意。
- 保留所有文件: 勞動契約、薪資單、打卡紀錄、職務說明、工作信件、績效考核等,都是證明你工作性質和年資的重要證據。
- 了解工作性質: 判斷你的工作是否具備「繼續性」。如果你的工作是公司日常營運不可或缺的部分,通常就是有繼續性。
- 留意續簽情況: 如果你的定期契約被多次續簽,且符合《勞基法》第9條第2項第2款的條件,你就可以主張契約已轉為不定期。
- 若遇不續約: 先冷靜蒐集證據,並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專業協助。
結論
總之,定期契約不續約的爭議處理,核心在於判斷勞動契約的真實性質。新進員工們,只要你對自己的權益有所了解,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明,就能在面對職場變化時,更有底氣地保障自己。記住,法律是保障勞工的,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我該如何區分?
A: 簡單來說,定期契約有明確的起始和結束日期,適用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不定期契約則沒有明確的結束日期,適用於公司日常營運中具有「繼續性」的工作。判斷的關鍵在於工作內容是否為公司持續所需,而非僅看契約名稱。如果你的工作是公司核心業務、常態性、非短期就能完成,即便簽定期契約,也可能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
Q: 我的工作看起來是定期契約,但老闆一直續簽,這樣合法嗎?
A: 不一定合法。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規定,如果你的定期契約在屆滿後,有以下兩種情況之一,將會「視為不定期契約」:1. 你繼續工作而雇主沒有立即表示反對。2. 雖然有另訂新約,但前後勞動契約的工作期間加起來超過90天,且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天。若符合這些條件,你的契約就已經自動轉正為不定期契約,雇主就不能隨意以「契約到期」為由不續約。
Q: 如果公司突然說不續約,我該怎麼辦?
A: 首先,冷靜下來並蒐集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勞動契約書、薪資單、打卡紀錄、工作內容說明、職務調動通知、績效考核報告、以及任何與不續約相關的書面或通訊記錄。接著,判斷你的工作性質是否具備「繼續性」,或是否符合定期契約轉不定期契約的條件。如果認為公司違法不續約,可以向各地方政府的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專業協助。
Q: 我怎麼知道我的工作是不是「有繼續性」?
A: 判斷工作是否具有「繼續性」,主要看以下幾點:1. 常態性: 該工作是否為公司日常營運所需,而非偶發或一次性任務。2. 必要性: 公司是否需要長期仰賴這項工作來維持運作。3. 可替代性: 如果你離開,公司是否會需要再找人來做同樣的工作。例如,行政、會計、業務、生產線等職位,通常都具有繼續性。如果你的工作符合這些特點,即使簽的是定期契約,也可能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
Q: 如果公司以我績效不好為由不續約,我該如何應對?
A: 如果你的契約已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公司要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契約,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且需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表示公司必須證明已經盡力提供輔導、訓練或調整職務等改善機會,但你仍無法勝任。如果公司沒有提供這些協助,或無法提出具體客觀的績效證據,你就可以主張公司違法解僱。務必保存所有績效評估、溝通紀錄等文件,以證明自己的工作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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