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聘人員的你,面對不續聘不再徬徨!
身為約聘人員,每年或每段時間都得面對合約是否續簽的壓力。當公司決定不續聘時,你是否曾疑惑:我的工作明明很常態,為什麼公司可以說不續聘就不續聘?我能要求資遣費嗎?這些問題,都與台灣《勞動基準法》中「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的認定息息相關。
別擔心!「律點通」將帶你深入淺出地了解約聘人員在不續聘爭議中的法律權益,讓你不再對未來感到不安。
搞懂你的「約」:定期 vs. 不定期契約
首先,我們必須理解勞動契約的兩種基本類型:
勞動契約的兩種類型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這條法規是判斷你權益的核心!白話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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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通常用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的工作。這些工作有明確的開始與結束日期,例如:專案助理、短期活動企劃等。如果你的工作性質真的符合這些條件,合約期滿後,雇主不續約是合法的,你通常無法要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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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契約:用於「有繼續性」的工作。這表示你所做的工作是公司日常營運中不可或缺、持續存在的。例如:行政人員、業務人員、生產線員工等。如果你的工作屬於此類,即使公司跟你簽的是「定期契約」,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
你的定期契約,可能「視為」不定期契約!
這是約聘人員最需要注意的重點!《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規定了兩種情況,即使你簽的是定期契約,也可能被法律「視為」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這代表什麼?
- 合約到期後,你繼續上班,公司沒說不准:如果你的定期契約期滿了,但你仍然繼續提供勞務,而雇主也沒有立即表示反對,那麼你的契約就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 公司跟你簽了好幾次定期契約,且時間連續:如果你跟公司連續簽訂多份定期契約,而且前後契約的工作期間加起來超過90天,中間間斷的時間沒有超過30天,那麼你的契約也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旦你的定期契約被「視為」不定期契約,那麼雇主就不能隨意以「合約期滿」為由不續聘,而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例如符合資遣的法定事由(如業務緊縮、虧損等),並支付資遣費。
實務案例解析:你的工作具體情境
讓我們透過兩個常見的約聘人員情境,看看法院是怎麼判斷的:
情境一:工作內容常態化,形式定期卻實質不定期
小林在一家農會超市擔任包裝與出貨管理的工作。雖然他每年都簽一份為期一年的「約聘人員」契約,但他的工作內容卻是超市日常營運不可或缺的一環,包括品項出貨、商品販售、學午餐記帳等。這些都是農會每天都在做的常態性業務。當農會以合約期滿為由不續聘時,小林感到非常不服。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小林的工作內容屬於農會日常營運的繼續性業務,並非臨時性或特定性工作。因此,即使農會與小林簽訂的是定期契約,法律上仍應被「視為」不定期契約。農會不能僅以合約期滿為由終止勞動關係,其不續聘行為被認定為違法解僱,必須恢復小林的工作並補發薪資。
律點通提醒: 判斷契約性質的關鍵在於工作內容的實質,而非契約的名稱或形式!
情境二:連續簽約多年,定期契約自動轉為不定期
阿華在某公家機關擔任約聘行政人員長達三年半。他每年都與機關簽訂一份一年期的僱用契約書,且每次合約期滿後,幾乎都是無縫接軌地簽訂下一份,中間從未間斷。然而,在某次合約到期前,機關突然告知他因為業務緊縮,將不再與他續約。
法院怎麼說?
法院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指出阿華與機關連續簽訂多份契約,且前後契約工作期間超過90天,中間也未間斷超過30天。因此,阿華的勞動契約依法已「視為」不定期契約。機關若要終止契約,必須提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規定的事由(例如確實有業務緊縮),否則其不續約行為無效。在本案中,機關未能證明有業務緊縮情事,故不續約行為不生效力。
律點通提醒: 即使是公家機關,只要符合《勞基法》的條件,連續簽訂的定期契約一樣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我如果被不續聘,該怎麼辦?
如果你認為你的定期契約應該被視為不定期契約,而公司卻以「合約期滿」為由不續聘,你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保障自己的權益:
1. 蒐集證據
- 勞動契約:所有你與公司簽訂過的契約書。
- 薪資單、出勤紀錄:證明你的工作期間與薪資。
- 工作內容證明:工作說明、職務內容、電子郵件、工作成果等,證明你的工作具有「繼續性」或與公司日常營運相關。
- 溝通紀錄:與雇主關於續約、不續約的對話紀錄(例如簡訊、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等)。
2. 尋求協助
- 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你可以向你所在地的勞工局或勞動部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是解決勞資糾紛最常見且成本較低的方式。在調解過程中,你可以主張你的契約應被視為不定期契約,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甚至要求恢復僱傭關係。
- 提起訴訟:如果調解不成,你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這通常需要專業法律人士的協助。
3. 了解你的權利
如果你的契約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而雇主卻違法解僱(不續聘),你可以要求:
- 資遣費: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
- 預告工資:雇主未依法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時,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恢復僱傭關係:如果法院認定雇主違法解僱,你甚至可以要求恢復工作,並要求雇主補發從被解僱到恢復職務期間的薪資。
結論:積極自保,保障權益
約聘人員的身份,並不代表你的權益就比正職員工少。關鍵在於你的工作實質是否具有「繼續性」,以及雇主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中「視為不定期契約」的條件。當你面臨不續聘的挑戰時,請務必積極蒐集證據,了解自身權益,並尋求專業協助。你的主動,將是保障自己勞動權益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工作內容明明很常態,但公司一直跟我簽定期契約,這樣合法嗎?
A: 不一定合法。如果你的工作內容是公司日常營運中持續性、非臨時性的業務,即使公司與你簽的是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法院在實務上會以工作內容的「實質」來判斷,而非僅看契約名稱。你可以蒐集相關證據(如工作說明、職務內容、上級指示等),證明你的工作具有繼續性,並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Q: 如果公司不續約,我能要求資遣費嗎?
A: 這取決於你的契約性質。如果你的契約被認定為「合法」的定期契約,且期滿自然終止,則通常無法要求資遣費。但如果你的定期契約因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的條件(例如連續簽約多年,或合約期滿後你繼續工作雇主未反對),而被「視為」不定期契約,那麼雇主若要終止勞動關係,就必須符合資遣的法定事由,並依法給付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
Q: 我要怎麼證明我的工作是「繼續性」的?
A: 證明工作具有繼續性,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 工作職掌與內容:你的工作是否為公司核心業務、日常運作所需?是否有其他正職員工也在從事類似工作? 2. 工作時間與頻率:你的工作是否長期、持續進行,而非短期或季節性? 3. 替代性:若你離職,公司是否需要立即找人接替你的職位,以維持營運? 4. 公司組織架構:你的職位是否屬於公司既有的組織編制? 你可以蒐集相關文件,如公司組織圖、職務說明書、工作日誌、電子郵件、同事證詞等,作為證明。
Q: 公司說是因為我表現不好才不續約,我該怎麼辦?
A: 如果你的契約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雇主若要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契約,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的規定,且必須證明你確實不能勝任,並已給予改善機會。公司不能僅憑一句「表現不好」就隨意終止。如果你有績效考核紀錄、與主管的溝通紀錄,或能證明公司未提供改善機會,這些都可作為反駁的證據。建議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釐清真實原因。
Q: 如果公司不續約的原因是因為我參加工會活動,這樣合法嗎?
A: 這絕對不合法。根據《工會法》第35條,雇主不得因勞工組織、加入工會、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如果公司因此不續約,這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其不續約行為將被宣告無效。你可以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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