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友善職場: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您不可不知的法律義務與實務攻略
營造安全友善職場: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您不可不知的法律義務與實務攻略
在追求卓越的職場環境中,建立一個安全、尊重且免於性騷擾的空間,不僅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展現,更是台灣法律明確賦予雇主的義務。身為積極推動職場環境改善的您,是否正為如何有效落實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而煩惱?
別擔心!律點通將深入解析台灣相關法規,從法律義務、實務案例到具體執行策略,一步步引導您打造符合法規要求且真正有效的防治機制,為您的團隊創造一個安心工作的美好場域。
台灣法規怎麼說?雇主的法律義務解析
台灣的法律對於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有著明確且嚴謹的規範,主要體現在 《性別平等工作法》 及其相關子法中。了解這些規定,是您建立完善防治體系的第一步。
什麼是職場性騷擾?
首先,我們要清楚界定「性騷擾」的範圍。根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的定義,職場性騷擾主要分為兩大類: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性騷擾之定義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簡單來說,無論是造成敵意、脅迫的工作環境(如不雅言論、肢體接觸),或是雇主利用職權作為交換條件(如升遷、考績),都屬於法律所禁止的性騷擾行為。
雇主的防治義務:依公司規模而異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明確指出,雇主有防治性騷擾發生的義務,並根據公司僱用人數有不同的最低要求:
- 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 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 應訂定更完整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更重要的是,該條文第六項明確指出,雇主所為的防治措施內容應包括「教育訓練」。
對於僱用30人以上的企業,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3條進一步細化,要求防治規範中必須包含「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而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9條則具體規定了教育訓練的對象與頻率: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9條:教育訓練之實施對象與頻率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依第 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應對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一、針對受僱者,應使其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二、針對擔任主管職務者、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每年定期舉辦相關教育訓練。」
這意味著,所有員工都應接受防治性騷擾教育訓練;而擔任主管職務者及處理申訴事件的人員,則需每年定期接受更深入的訓練。
從實務案例看:雇主如何避免踩雷?
了解法規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學習如何將法律條文轉化為有效的行動。
案例情境一:完善防治,降低風險
某科技公司(僱用人數超過30人)在員工小雅提出性騷擾申訴後,迅速啟動內部調查。公司不僅設有明確的性騷擾防治辦法並公開公告,還定期舉辦「性騷擾與性別平等教育訓練課程」,確保所有員工和主管都了解相關規範與申訴流程。調查委員會在確認性騷擾事件成立後,立即對行為人進行懲處,並提供小雅必要的心理支持與工作調整。
這個案例(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65號裁定)告訴我們,當雇主能建立完善的防治措施、申訴機制、確實調查處理事件,並定期舉辦教育訓練時,將被認定為已善盡其防治義務,有效降低法律風險。教育訓練是雇主積極作為的重要證明。
案例情境二:僅口頭告誡,仍有法律風險
早年曾有一家公司,其員工阿明對女同事有言語性騷擾行為。公司主管在知悉後,僅對阿明進行了口頭告誡,但並未對工作環境進行實質的制度化改善,也未舉辦相關教育訓練。結果,女性員工仍處於可能遭性騷擾的危險中。
這個案例(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977號判決)提醒我們,雇主不能僅止於口頭告誡,而必須採取 「制度化改善」 的措施,以保障員工免於性騷擾。教育訓練正是這種制度化改善的關鍵一環,能提升全體員工對性騷擾的認知與防治能力。
打造零性騷擾職場:教育訓練的實作指南
要讓教育訓練真正發揮作用,而非流於形式,您需要有系統地規劃與執行。
1. 建立完善的防治規範
- 公開揭示: 確保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讓所有員工都能輕易取得並了解。
- 內容完備: 規範內容應涵蓋性騷擾定義、申訴管道、處理流程、調查原則、懲戒方式、被害人保護措施,以及最重要的教育訓練計畫。
2. 定期且有策略地實施教育訓練
- 對象全覆蓋: 確保所有受僱者都能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
- 重點加強: 針對擔任主管職務者、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每年定期舉辦相關教育訓練,內容應更深入。
- 訓練內容: 參考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8條所列內容(雖為《性騷擾防治法》之準則,但具高度參考價值),包含:
- 性別平等知能、性騷擾基本概念、相關法令及防治方法。
- 性騷擾申訴之流程及方式。
- 覺察及辨識權力差異關係。
- 性騷擾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事宜。
- 多元方式: 可採實體授課、數位學習、互動式工作坊等多元方式,提升員工參與度與學習成效。
- 公差假與經費: 依規定,應給予參加教育訓練之人員公差假,並補助經費,以鼓勵參與。
- 紀錄保存: 務必妥善留存教育訓練的相關紀錄,如簽到表、課程內容、時數證明、教材影本等,作為雇主已善盡防治義務的佐證。
3. 建立有效的申訴處理機制
- 專責人員/單位: 指定專責人員或單位處理性騷擾申訴,確保專業性與獨立性。
- 保密原則: 處理過程中應嚴守保密原則,保護當事人隱私,並使申訴人免於報復。
- 立即有效處理: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時,無論是否接獲申訴,都應立即啟動調查,採取隔離措施,提供諮詢協助,並對行為人進行適當懲戒。
結論:投資教育,成就更好的職場
職場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不只是法律要求,更是企業文化與價值的體現。透過系統性的教育訓練,您不僅能提升全體員工對性騷擾的認知與敏感度,有效預防事件發生,更能賦予主管人員處理事件的能力,保障受害者的權益。
投資於教育訓練,就是投資於一個更安全、更尊重、更具生產力的職場環境。讓我們共同努力,為所有工作者打造一個真正平等、友善的工作空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場性騷擾的定義是什麼?哪些行為會被認定是性騷擾?
A: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職場性騷擾主要分為兩類:一是「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指任何人在執行職務時,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言行,造成敵意、脅迫或冒犯的工作環境。二是「交換條件式性騷擾」,指雇主以性相關言行作為勞動條件交換。判斷時會綜合考量事件背景、環境、當事人關係、言行及相對人感受等具體事實。
Q: 公司規模較小(例如不到30人)是否仍需辦理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
A: 是的,即使公司員工不到30人,雇主仍有防治性騷擾的義務。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僱用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雖然法規未強制要求定期教育訓練,但為善盡事前預防義務、降低法律風險並提升職場意識,仍強烈建議定期對所有員工進行基礎的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
Q: 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的內容應該包含哪些重點?
A: 建議參考《性騷擾防治準則》第8條所列內容(雖為《性騷擾防治法》之準則,但具高度參考價值),訓練內容應涵蓋:性別平等知能、性騷擾基本概念、相關法令及防治方法、申訴流程與方式。針對主管及處理人員,更應包含覺察權力差異關係、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協助與權益保障等。重點是讓員工了解如何辨識、預防性騷擾,以及發生時應如何求助。
Q: 我們公司應該如何確保教育訓練是「有效」的,而非只是形式上的應付?
A: 要確保訓練有效,可從幾方面著手:1. 內容貼近實務: 結合公司內部或業界實際案例進行討論。2. 互動性設計: 鼓勵提問、分組討論,而非單向講授。3. 多元化方式: 除了實體課程,可搭配數位學習、情境演練。4. 定期評估: 透過問卷、測驗或回饋機制,評估學習成效並調整課程。5. 高層支持: 讓管理階層積極參與並展現對防治的重視。6. 紀錄保存: 妥善保存簽到表、教材、評估結果等,作為訓練成效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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