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職場性騷擾的面紗:您的權益,我們來守護!
身為職場權益維護者,您可能曾經耳聞或親身經歷過職場性騷擾的困境。面對這種隱蔽且常令人不知所措的狀況,了解相關法律規範、雇主的責任以及自身的權益,是您站穩腳跟、捍衛尊嚴的第一步。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解析台灣《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規,助您成為職場中的權益捍衛者!
什麼是職場性騷擾?法條定義一次看懂!
首先,我們必須清楚界定「職場性騷擾」究竟是什麼。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明確定義,性騷擾主要分為兩種類型: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簡單來說:
- 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指任何人在工作時,以帶有性意味或歧視的言行,讓您感到不舒服、被冒犯,甚至影響工作表現。這種情況不一定需要權力關係,例如同事間的黃色笑話、不適當的肢體碰觸都可能構成。
- 交換條件式性騷擾:這通常發生在雇主對員工或求職者,以升遷、加薪、錄取等職務上的利益,來交換性方面的要求。這類性騷擾涉及明顯的權力不對等關係。
認定性騷擾時,法院會綜合考量事件背景、工作環境、雙方關係、言行內容及受害者的感受等具體事實。
雇主責任重大:積極防治是法定義務!
《性別平等工作法》對雇主課予了極為重要的防治義務,這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強制規定。雇主的責任分為「事前預防」與「事後處理」兩大面向。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
「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這表示:
- 事前預防:依公司規模(10人或30人以上),雇主必須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申訴管道或更完整的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這些規範應包含教育訓練、申訴調查程序、保密原則及懲戒方式等。
- 事後處理:一旦雇主「知悉」有性騷擾情事(無論是您申訴,或透過其他管道得知),就必須「立即有效」地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這包括啟動調查、提供協助、避免您再次受騷擾(如隔離)、以及對行為人進行懲戒等。
若雇主未履行這些義務,將面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所規定的高額罰鍰,甚至可能被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實務案例解析:雇主如何踩雷?
透過實際案例,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理解雇主在防治性騷擾上的法律責任。
案例一:公司未訂定辦法且處理消極
小雅在一家客運公司擔任員工,卻不幸遭到總經理的性騷擾。當她向公司反映後,公司僅僅向總經理求證,並請小雅搬離原本的工作位置,此外,這家公司僱用人數超過30人,卻從未訂定任何性騷擾防治措施或懲戒辦法。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公司不僅未依法訂定防治辦法(違反事前預防義務),在知悉性騷擾後,也僅採取消極的求證和搬離措施,根本不足以構成「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事後處理義務),因此判決公司違法。
案例啟示:雇主必須同時履行「事前預防」與「事後處理」兩大義務。光是口頭詢問或簡單調動職務,往往不足以符合法律要求的「立即有效」處理標準。
案例二:調查草率,未保障申訴人權益
阿明在一家報社工作,遭到主管的性騷擾。儘管公司有40多名員工,卻未能證明已依法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辦法。公司知悉後,僅諮詢了被申訴的主管一人,並未全面查證其他證詞,也未依規定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法院最終認定,該公司未訂定防治辦法,且其調查過程草率、不夠全面,難以認定已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案例啟示:雇主在處理性騷擾申訴時,必須進行客觀、公正且全面的調查,不能只聽信單方說詞。若公司規模符合規定,更應組成專業的申訴處理單位或小組,確保調查的嚴謹性。
您的權益,您來主張:實用行動指引
員工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 了解申訴管道:首先確認公司內部是否有性騷擾防治辦法及申訴流程。若雇主為最高負責人或公司內部申訴無效,您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或社會局)申訴,這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2》所保障的權利。
- 蒐集證據:保留任何與性騷擾相關的證據,例如對話紀錄、電子郵件、訊息、照片、錄音、證人證詞等。這些都將有助於調查。
- 尋求協助:主管機關會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或扶助(《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7條》)。您也可以尋求外部的專業協助,如婦女團體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 要求保密與免於報復:法律保障申訴過程應保密,且雇主不得對申訴人採取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待遇。
雇主應如何確保「立即有效」?
雇主在「知悉」性騷擾時,應即時以審慎態度應對,並啟動調查機制。所謂「立即有效」,不只是形式上的處理,更要:
- 即時隔離:在調查期間,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職務調整或工作地點變更等措施,避免申訴人與行為人再次接觸,且不得對申訴人的勞動條件做不利變更。
- 提供支持:提供申訴人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等必要協助。
- 公正調查: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保護當事人隱私,給予雙方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並綜合所有證據進行判斷。
- 適當懲戒:依調查結果,對行為人為適當的懲戒或處理,情節重大者甚至可終止勞動契約。
結語:為友善職場環境共同努力
職場性騷擾不僅侵害個人權益,更會毒化整個工作環境。身為職場權益維護者,理解法律賦予您的權利與雇主的責任,是您保護自己的重要武器。當您或身邊的人遭遇性騷擾時,請勇敢站出來,善用法律工具,共同為建立一個安全、尊重、平等的職場環境而努力。
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與社會資源都在支持著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內部申訴管道不完善或最高負責人就是行為人時,我該怎麼辦?
A: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2規定,若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最高負責人)或公司僱用人數未達30人且未訂定相關規範,您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會介入調查,並可命令雇主採取必要處置。此外,在調查期間,您可以向雇主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雇主不得拒絕。
Q: 雇主所謂的「知悉」性騷擾,是指必須收到正式書面申訴才算嗎?
A: 不是。實務上,「知悉」的認定範圍很廣,不限於正式書面申訴。只要雇主或其代理人(如主管、人資部門)透過任何管道(口頭告知、電子郵件、傳聞、甚至在場目睹)得知性騷擾的可能性,即應視為「知悉」,並應立即啟動調查與處理程序。雇主不能以未收到正式申訴為由而延宕處理。
Q: 如果雇主在調查期間沒有採取任何隔離措施,我該怎麼辦?
A: 雇主在知悉性騷擾後,應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其中包含避免申訴人再次受騷擾的措施,如隔離。如果雇主未採取適當的隔離措施,導致您仍需與行為人接觸,您可以向雇主再次提出要求,並明確告知您的感受和需求。若雇主仍未改善,您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主張雇主未盡「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的義務。
Q: 性騷擾的調查結果出來後,如果我對公司的懲戒決定不滿意,該怎麼辦?
A: 如果您認為公司對行為人的懲戒結果不當或不足以達到糾正及補救的效果,您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會重新審視調查結果和懲戒處分,若認定原懲戒結果不當,得令行為人之雇主於一定期限內採取必要之處置,例如要求雇主重新評估懲戒措施或採取其他補救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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