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零歧視職場:性騷擾防治,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實戰
在追求專業與效率的現代職場中,一個安全、尊重且免於騷擾的工作環境,不僅是員工的基本權利,更是企業永續發展的基石。作為職場歧視防制參與者,您肩負著守護職場正義的重責大任。然而,面對複雜的法律條文與不斷更新的法規,您是否感到無所適從?
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職場性騷擾防治的法律框架,特別聚焦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最新修正,讓您全面掌握雇主義務、申訴流程與實務操作要點,共同為打造友善職場而努力。
什麼是職場性騷擾?法律定義與類型
首先,我們必須清楚界定「職場性騷擾」。根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性騷擾主要分為兩大類型,並新增了「權勢性騷擾」的規範:
- 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指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受僱者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例如:持續講述黃色笑話、張貼色情圖片等。
- 交換條件性騷擾:指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進用、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例如:主管暗示若配合性要求,將給予升遷機會。
- 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這是2023年修法後特別強調的類型,因為權力不對等,被害人往往更難以反抗或申訴。
認定性騷擾,並非僅憑主觀感受,而是需綜合考量事件發生的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為人的言行以及相對人的認知等具體事實。
雇主的重責大任:防治義務全面解析
《性別平等工作法》對雇主課予了明確的防治義務,可分為「事前預防」與「事後糾正補救」兩大面向,並依企業規模有不同要求。這是所有職場歧視防制參與者必須熟稔的核心法條:
1. 事前預防義務
雇主應主動建立免於性騷擾的工作環境。依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及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3條規定:
- 僱用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 僱用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內容應包含教育訓練、申訴調查程序、保密原則、懲戒方式,以及最高負責人為被申訴人時的申訴途徑。
- 定期實施教育訓練:提升全體員工(包括主管)的性別意識與防治知能。
2. 事後糾正補救義務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明訂:「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無論是否接獲正式申訴,只要雇主「知悉」,就必須啟動處理。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進一步闡明「立即有效」的具體內容,包括:
- 保護被害人:考量被害人意願,採取適當隔離措施,避免再次受害,並提供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協助。
- 公正專業調查:組成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進行調查,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機會。僱用100人以上者,應有具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參與。
- 適當懲戒行為人: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
- 保密原則:對申訴內容及當事人資訊嚴格保密,並確保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待遇。
- 通報地方主管機關: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案例故事:從實務看雇主責任
法律條文可能抽象,但透過實際案例,更能理解雇主應如何履行其義務。
案例一:草率處理,雇主遭罰
小陳在一家僱用超過30人的科技公司工作,某天他向主管反映,長期以來遭受同事小李的言語性騷擾。然而,公司並沒有對外公開明確的性騷擾防治辦法。主管在知悉後,僅僅私下詢問了小李,小李表示自己只是開玩笑,並非故意。主管便以此為由,告知小陳事件已處理完畢。小陳覺得公司處理草率,未獲實質幫助,憤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判決結果:法院認定該公司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公司既未依法訂定並公開揭示防治規範,又於知悉性騷擾後僅憑行為人片面說詞草率結案,未進行客觀公正的調查,也未採取實質有效的補救措施。最終,公司被裁處罰鍰並公布名稱。
這個案例警示我們,雇主不能僅憑形式上的詢問或主觀認定就結案,必須客觀、公正地調查,並採取實質有效的保護措施。
案例二:積極應對,履行義務
小美在一家大型餐飲集團工作,她向公司申訴遭到主管性騷擾。該餐飲集團平時就已訂定完善的性騷擾防治辦法並公開揭示,且定期舉辦員工教育訓練。在接獲小美申訴後,公司立即成立了由具備性別意識專業人士組成的調查委員會。委員會迅速訪談了小美、行為人及相關證人,並在確認性騷擾行為成立後,依公司規定對行為人進行了嚴厲懲處。此外,公司也持續關懷小美,並再次舉辦了全體員工的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
判決結果:法院認定該餐飲集團已善盡《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的義務。
這個案例是雇主合規的典範,顯示了事前預防(完善規範、教育訓練)和事後積極處理(立即調查、公正處理、適當懲戒、後續追蹤)的重要性。
最新修法趨勢:2023《性別平等工作法》大翻新
2023年,《性別工作平等法》進行了大幅修正並更名為 《性別平等工作法》 ,這對職場性騷擾防治帶來了深遠影響。主要修正重點包括:
- 擴大適用範圍:將非工作時間、持續性性騷擾納入規範。
- 強化雇主防治責任:明定雇主不論是否接獲正式申訴,只要知悉,均應有防治義務;僱用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雇主接獲申訴後,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 增訂權勢性騷擾規範:明確定義權勢性騷擾,並增訂相關調查、處理及處罰規範。對於利用權勢性騷擾的行為人,新增懲罰性賠償責任,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最高可至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 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雇主未處理、不服調查結果時,受僱者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 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地方主管機關應提供性騷擾申訴人法律諮詢或扶助。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申訴人於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可申請調整職務或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
- 加重罰則:對於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者,處以更高額罰鍰。
這些修法趨勢顯示,台灣對於職場性騷擾的防治與監督機制正朝向更為嚴謹、全面且更具被害人保護導向的方向發展,雇主的責任也隨之加重。
給職場歧視防制參與者的實務指引
對於雇主/組織:
- 建立完善防治機制:
- 依據員工規模,訂定並公開揭示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確保內容涵蓋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調查程序、處理單位組成、懲戒處理等。
- 確保申訴管道暢通且易於知悉。
- 定期實施教育訓練:提升全體員工(包括主管)的性別意識、性騷擾防治知能及處理能力。
- 知悉即啟動處理:無論是否接獲正式申訴,只要雇主「知悉」性騷擾情形,即應立即啟動必要的釐清與查證程序。
- 採取立即有效措施:
- 保護被害人:考量被害人意願,採取適當隔離措施,避免其再次受害,並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等必要服務。
- 公正專業調查:組成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進行調查,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僱用100人以上者,應有具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參與。
- 適當懲戒行為人: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
- 保密原則:對申訴內容及當事人資訊嚴格保密,並確保申訴人免於遭受報復。
- 通報地方主管機關: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對於受僱者:
- 了解自身權益:熟悉所屬事業單位的性騷擾防治政策、申訴流程及相關權益。
- 及時申訴:若遭受性騷擾,應及時向雇主內部申訴管道或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向雇主內部申訴的時效通常為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規定,時效為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1年內,但權勢性騷擾且被害人為未成年者,為10年內。
- 保留證據:盡可能保留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簡訊、錄音、錄影、證人證詞、事發時間地點等,以利調查。
- 尋求協助:可向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尋求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等協助。
風險提醒:雇主若未依法履行性騷擾防治義務,可能面臨新臺幣1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之罰鍰,並可能被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未能有效處理性騷擾事件,將嚴重損害企業聲譽,影響員工士氣與生產力,甚至引發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結論:共創零歧視職場,你我都是關鍵
職場性騷擾防治不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業文化與社會責任的展現。作為職場歧視防制參與者,無論您是雇主、HR、主管或一般員工,都應積極了解並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範。透過建立健全的制度、落實教育訓練、暢通申訴管道,以及知悉即立即有效處理,我們將能共同打造一個真正安全、尊重、友善的職場環境,讓每位工作者都能安心發揮所長。
記住,預防勝於治療,積極主動的防治措施,是保護所有職場成員的最佳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知悉性騷擾後,多久內採取措施才算「立即有效」?
A: 法規沒有明訂具體天數,但實務上要求雇主在「知悉」後應「即時」啟動調查與處理程序。任何不合理的遲延(例如數週或數月)都可能被認定為未盡義務。關鍵在於迅速反應、審慎調查,並採取滾動式措施保護被害人,例如先進行隔離、提供心理支持等,而非僅是形式上的詢問。
Q: 如果性騷擾行為人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員工應該如何申訴?
A: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最新規定,當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受僱者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無需經過公司內部程序。在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還可以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甚至申請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以確保被害人的權益不受影響。
Q: 雇主在處理性騷擾申訴時,應如何確保調查的公正性與保密性?
A: 雇主應組成具備性別意識的專業調查小組,成員應保持客觀公正,對當事人隱私嚴格保密,避免重複詢問。僱用100人以上者,建議納入外部專業人士參與,以增加客觀性。調查過程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確保申訴內容及當事人資訊不外洩,同時嚴禁對申訴人進行任何形式的報復。
Q: 2023年《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後,雇主在防治性騷擾上有哪些新增的義務?
A: 修法後,雇主不論是否接獲正式申訴,只要「知悉」性騷擾情形,就應立即啟動防治義務。僱用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此外,雇主接獲申訴後,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並應提供被害人法律諮詢或扶助。對於「權勢性騷擾」,雇主責任更加重,應有更積極的防治與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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