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零歧視職場:推動者必備的性騷擾防治法律武器
身為職場公平的推動者,您肩負著維護員工權益、營造友善工作環境的重責大任。面對職場性騷擾議題,了解相關法律規範不僅是基本功,更是您有效監督與倡議的關鍵。本文將根據台灣現行法規,為您深入剖析職場性騷擾的法律定義、雇主應盡的防治義務,並透過實務案例,提供您最實用的指引。
什麼是職場性騷擾?法律這樣說!
首先,我們必須清楚界定何謂職場性騷擾。《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明確定義了兩種主要類型: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簡單來說,性騷擾分為兩種:
- 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 指任何人在工作場所中,透過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行為,讓受害者感到不舒服、被冒犯,甚至影響到工作表現或尊嚴。這不限於同事之間,也包含客戶、廠商等第三方行為。
- 交換條件性騷擾 (Quid Pro Quo): 這通常發生在雇主或主管利用職權,以性作為錄用、升遷、加薪或維持工作等條件的交換。這是一種明顯的權力濫用。
此外,該法條也將特定非工作時間、但與工作關係相關的性騷擾行為納入規範,顯示法律對受害者的保護日益周全。
雇主的兩大核心義務:事前預防與事後處理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是雇主防治性騷擾的核心義務所在,可分為「事前預防」與「事後處理」兩大面向:
1. 事前預防:建立完善的防治機制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 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僱用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性騷擾申訴之處理程序,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僱用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這代表雇主必須根據公司規模,建立並公開性騷擾防治規範。例如,僱用30人以上公司,不僅要訂定辦法,更應包含教育訓練、申訴調查程序、保密原則、懲戒方式,甚至要明訂最高負責人為被申訴人時,受僱者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的機制(《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3條)。
2. 事後處理: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知悉」不限於接到申訴,只要雇主透過任何管道得知有性騷擾發生,就必須立即啟動處理。重點在於「立即性」與「有效性」,而非僅形式上的作為。這包括:
- 保護被害人: 隔離加害者與被害人、提供心理諮商或醫療協助、調整工作內容,且不得對被害人有不利待遇。
- 客觀公正調查: 秉持專業原則,給予雙方充分陳述與答辯機會,避免重複詢問,並保護隱私。
- 適當懲戒: 查證屬實後,對加害者進行適當懲戒,情節嚴重者甚至可終止勞動契約。
- 追蹤考核: 確保懲戒措施有效執行,避免報復行為。
實務案例:雇主「無作為」與「假作為」的代價
法院實務一再強調,雇主的防治義務絕不能流於形式。以下兩個改編自實務判決的案例,能幫助您更理解「立即有效」的真正意涵:
案例一:總經理的「道歉」與公司的「緩慢」
小雅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卻長期遭受總經理的言語性騷擾。她鼓起勇氣向人資部門反映後,公司雖有安排總經理向小雅「道歉」,並表示會加強內部宣導,但並未立即將總經理與小雅工作場域隔離,也未提供小雅實質的心理支持或工作調動。小雅在公司內仍需面對總經理,感到極大壓力。法院最終認定,公司雖然有處置,但其處理過程未能達到「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的要求,因為公司沒有即時以審慎態度應對,也未考量申訴人感受,採取滾動式具體措施,使其免於職場不友善眼光及待遇。(改編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84號判決)
案例二:公司規模達標,防治辦法卻「付之闕如」
某間員工超過30人的貿易公司,遲遲未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當員工阿華申訴遭同事性騷擾時,公司僅憑該同事「不是故意的」主觀說詞就草草結案,未進行客觀調查,也未對阿華提供任何保護措施。法院最終裁定,這家公司不僅違反了事前應訂定並揭示規範的義務,更在事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補救措施,導致勞工權益受損。法院強調,「立即有效」絕非形式調查或主觀認定,而是要足以「糾正及補救」性騷擾情形。(改編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03號判決)
從這兩個案例可見,雇主不僅要「有做」,更要「做對」、「做足」,才能符合法律要求。
職場公平推動者的實務建議
作為職場公平的推動者,您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確保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落實:
1. 檢視公司防治規範與流程
- 確認法規符合性: 檢查公司是否已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模要求(10人以上或30人以上),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申訴處理程序或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內容是否涵蓋教育訓練、調查程序、保密原則、懲戒方式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3條)。
- 申訴管道暢通: 確保員工清楚申訴管道,特別是最高負責人為被申訴人時,應有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的機制。
- 調查小組專業性: 檢視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成員是否具備性別意識,女性成員比例是否符合規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2條、第13條)。
2. 監督雇主事後處理的「立即有效性」
- 知悉即啟動: 一旦知悉性騷擾事件,無論是否接獲申訴,雇主是否立即啟動調查與保護措施?
- 被害人保護: 雇主是否採取了隔離措施、提供諮詢協助,並確保被害人勞動條件不受影響?
- 公正客觀調查: 調查過程是否客觀、公正,給予雙方充分陳述機會,並嚴格保護隱私?
- 懲戒與追蹤: 對於屬實的行為人,是否給予適當懲戒並追蹤執行成效,防止報復?
3. 鼓勵員工了解權益與保存證據
- 宣導權益: 協助宣導《性別平等工作法》保障的權利,讓員工了解性騷擾的定義與申訴管道。
- 證據保存: 提醒員工遭遇性騷擾時,應盡可能保存對話紀錄、電子郵件、證人證詞等證據,以利後續調查。
結論:您的行動是職場公平的基石
職場性騷擾不僅侵犯個人尊嚴,更破壞職場信任與效率。作為職場公平推動者,您對法律的理解與積極的監督,是確保雇主履行防治義務、營造真正安全友善工作環境的關鍵力量。讓我們一同努力,讓每一位工作者都能在免於恐懼、獲得尊重的環境中發揮所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具體包含哪些內容?
A: 「立即有效」強調措施的即時性與實質效果。具體內容包括:立即將行為人與被害人隔離、提供被害人心理諮商或醫療協助、調整被害人工作內容或場所(不得有不利待遇)、啟動客觀公正的調查程序、對查證屬實的行為人進行適當懲戒(如調職、記過甚至解僱)、以及後續的追蹤考核,確保懲戒措施有效執行並防止報復行為發生。法院實務認為,僅諮詢行為人或單一被動作為,不符合「立即有效」的要求。
Q: 如果性騷擾行為人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申訴管道有何不同?
A: 當性騷擾行為人為公司的最高負責人(例如董事長、總經理)或僱用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了可以向公司內部申訴(若公司有規定),更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起申訴。這是為了避免內部申訴機制可能因權力不對等而失靈,提供受害者更直接的救濟途徑,確保權益能被公正處理。
Q: 非工作時間發生的性騷擾,雇主是否仍需承擔防治責任?
A: 是的,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4項,特定非工作時間發生的性騷擾,雇主仍可能需承擔防治責任。例如,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持續性性騷擾,或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等。這表示只要性騷擾行為與職場關係有密切關聯,或行為人具權勢地位,雇主就應意識到其防治義務可能延伸,並將此類情境納入防治考量。
Q: 雇主若未善盡性騷擾防治義務,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A: 雇主若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的防治義務,將面臨行政罰鍰、民事賠償及名譽損害等多重責任。行政罰鍰金額依違規情節與條款不同,可處新臺幣1萬元至100萬元不等,情節嚴重者甚至會被地方主管機關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此外,雇主可能還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被害人因性騷擾所受的精神損害及其他損失。處理不當更會嚴重損害企業形象與員工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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