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監督者必讀:最新性騷擾防治法規全攻略
身為職場的監督者,您肩負著維護員工權益、確保工作環境安全與友善的重責大任。特別是面對職場性騷擾議題,法律規範日益趨嚴,雇主的防治義務與責任也隨之加重。本篇文章將以律點通的專業視角,為您詳細解析台灣《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平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的最新規定(自2024年3月8日生效),並提供實用的操作指引,助您有效監督與應對。
一、 職場性騷擾,不只是個人問題:法律如何定義?
首先,我們必須清楚了解法律上對性騷擾的定義,這是所有防治工作的基礎。《性平法》第12條明確界定了兩種主要類型:
- 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這指的是在工作場所中,任何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讓員工感到不舒服、受威脅或被冒犯,進而影響其人格尊嚴或工作表現。判斷時,會綜合考量事件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關係,以及最重要的是被害人的主觀感受,而非僅憑行為人的意圖。
- 交換條件性騷擾(對價式性騷擾):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進用、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雇主或具權勢者利用職務之便,以性要求作為員工升遷、加薪、錄取等勞動條件的交換。此外,新法也特別定義了權勢性騷擾,意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即使是非工作時間發生的持續性性騷擾,若與工作場域有連結性,也可能被認定為職場性騷擾。
二、 雇主責任重大:防治與處理的法律義務
《性平法》第13條及《防治準則》詳細規範了雇主在性騷擾防治上的雙重義務:事前預防與事後處理。身為監督者,您必須確保公司符合這些規範。
1. 事前預防義務:建立完善的防治機制
雇主應根據員工規模,建立不同的防治措施:
- 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 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這些規範應包含教育訓練、申訴/調查/處理程序、保密原則、懲戒方式等。
- 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者: 除上述規定外,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且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
2. 事後處理義務:「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雇主一旦知悉性騷擾情形(無論是正式申訴或非正式管道得知),就必須立即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這不僅是形式上的作為,更要求實質上的周延性與對被害人感受的考量。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防治準則》第6條進一步細化了這些措施,包括:
- 保護被害人: 避免申訴人再度受騷擾(如隔離措施)、提供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等服務(僱用受僱者5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至少二次心理諮商協助)。
- 啟動調查: 迅速啟動客觀、公正、專業的調查程序,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及答辯機會。
- 處置行為人: 查證屬實後,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進行適當懲戒。若行為人具權勢地位,雇主應於調查期間採取暫停職務或調整職務之措施,並得視調查結果決定是否復職及補發薪資。
- 保密與追蹤: 處理過程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確保申訴人免於報復。對處理結果應事後追蹤、考核及監督。
- 通報義務: 接獲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屬性騷擾案件,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 跨事業單位性騷擾: 若被害人與行為人分屬不同公司,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行為人的雇主也負有處理義務。
三、 案例解析:從判決看雇主如何應對
透過實際案例,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理解法律如何適用,以及雇主應如何避免踩雷。
案例一:未建立制度與敷衍調查,雙重違規!
某公司員工李小姐遭受同事性騷擾,向公司反映。然而,這間員工數超過30人的公司,竟然沒有依法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公開揭示。更嚴重的是,公司在處理李小姐的申訴時,僅憑行為人「非故意」的主觀說詞就草率結案,沒有深入調查,也未採取任何保護李小姐的措施。最終,法院認定該公司不僅未履行事前預防義務,也未採取「立即有效」的事後補救措施,違反《性平法》第13條的規定,裁處罰鍰。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雇主有雙重義務:一是要建立完善的預防制度,二是要在事件發生後客觀、公正且實質有效地處理。兩者缺一不可,否則將面臨法律責任。
案例二:表面處理不等於實質有效
另一家科技公司的總經理對員工進行性騷擾,員工向公司反映後,公司雖然有進行一些處置,但被害人仍感覺公司未能提供實質的保護,也未真正解決問題。法院在審理後指出,所謂「立即有效」,是指雇主應即時以審慎態度應對並啟動調查,且在調查期間,應設身處地考量申訴人的感受,採取「滾動式」的具體措施,讓申訴人免於在職場上遭遇不友善的眼光及待遇。即使公司有部分作為,但若未能達到實質保護被害人的效果,仍會被認定為未盡義務。
指導意義: 本案強調「立即有效」不僅是形式上的動作,更要求實質的周延性與對被害人感受的持續關注。監督者應確保公司處理性騷擾事件時,能持續評估措施的有效性,並隨時調整,以確保被害人獲得充分的保護與支持。
四、 職場監督者必備: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有效履行您的監督職責,以下提供具體的實務操作建議:
- 全面檢視與建立防治機制:
- 依公司規模訂定規範: 確保公司已依員工規模(10人以上、30人以上、100人以上)訂定並公開揭示符合《性平法》及《防治準則》的申訴管道、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特別注意100人以上企業應有外部專業人士參與調查小組。
- 定期教育訓練: 規劃並實施全體員工及管理階層的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提升性別意識與辨識能力。
- 設置獨立申訴管道: 確保申訴管道暢通、保密,並指定具備性別意識的專業人士負責處理。
- 知悉性騷擾事件時的「立即有效」處理:
- 迅速啟動調查: 無論是正式申訴、口頭反映或透過第三方得知,都應立即啟動調查程序。若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應告知申訴人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並於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有權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雇主不得拒絕。
- 保護被害人優先: 考量被害人意願,採取適當的隔離措施,避免再度受騷擾。必要時,可調整被害人或行為人的工作內容或場所,且不得對申訴人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
- 提供支持服務: 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等服務。若公司員工達500人以上,應提供至少二次心理諮商協助。
- 客觀公正調查: 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確保調查過程嚴謹,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避免重複詢問。
- 適當懲戒與處理: 查證屬實後,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若行為人具權勢地位,應於調查期間暫停其職務。
- 保密與追蹤: 處理過程應嚴格保密,並確保申訴人免於任何報復。對處理結果應持續追蹤、考核及監督。
- 通報主管機關: 依規定將申訴受理及調查結果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五、 法律趨勢與挑戰:掌握最新動態
2023年《性平法》的修訂(2024年3月8日生效)顯示台灣對於職場性騷擾防治的決心。這些修訂不僅擴大了性騷擾的定義範圍(如納入非工作時間的權勢性騷擾),細化了雇主的防治義務,更強化了主管機關的調查權限及對違法雇主的罰則。
- 「立即有效」認定標準的彈性與挑戰: 實務上,法院對於雇主所採取的「立即有效」措施,會要求其具備實質周延性、對被害人感受的考量,以及滾動式的調整。這意味著雇主不能僅依循固定流程,而必須針對個案情境,主動、積極、彈性地採取措施,平衡各方權益。
- 雇主「知悉」的界線: 雇主不僅要處理正式申訴,對於透過非正式管道(如口頭反映、主管轉述、旁觀者告知)獲知的性騷擾資訊,也應視為「知悉」,並啟動必要的釐清與處理程序。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性騷擾可能發生,即應負起調查與處理義務。
- 權勢性騷擾的特殊處理與申訴途徑: 新法特別保障了權勢性騷擾的被害人,允許其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並在主管機關調查期間,有權向雇主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這大大提升了被害人的救濟可能性。
- 行政罰與民事責任的競合: 雇主違反《性平法》規定,將面臨主管機關的行政罰鍰及公布名稱處分(例如,違反《性平法》第32條之2第5項,未允許申訴人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同時,性騷擾行為本身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被害人可依《民法》向行為人及雇主請求損害賠償。這兩種責任是獨立的,雇主即使已受行政罰,仍可能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結論:成為職場安全與公平的守護者
作為職場歧視監督者,您是公司建立公平、安全、友善工作環境的關鍵力量。深入理解並落實《性平法》及《防治準則》的最新規定,不僅能保護員工免受性騷擾侵害,更能有效降低公司的法律風險與聲譽損失。請務必將這些法律知識轉化為具體行動,定期檢視公司政策,強化員工教育訓練,並在事件發生時迅速、公正、有效地處理,共同打造一個真正平等尊重的職場!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場性騷擾主要分為哪兩種,以及新法對其定義有何擴大?
A: 職場性騷擾主要分為「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和「交換條件性騷擾」。敵意性是指任何性意味或性別歧視言行造成不適工作環境;交換條件則是將性要求作為勞動條件的交換。新法特別將「權勢性騷擾」納入定義,並擴大適用範圍,即使是非工作時間發生的持續性性騷擾,若與工作場域有連結性,也可能被認定為職場性騷擾,加強了對具權勢地位行為人的規範。
Q: 雇主何時會被認定「知悉」性騷擾,即使沒有正式申訴?
A: 根據《性平法》規定,雇主一旦透過任何管道(無論是正式申訴、口頭反映、主管轉述、旁觀者告知等)有合理理由相信性騷擾可能發生,即應視為「知悉」。此時,雇主便負有立即啟動釐清與處理程序的義務,不能等到有正式書面申訴才行動。
Q: 如果性騷擾行為人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員工該怎麼辦?
A: 當性騷擾的被申訴人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員工或求職者可以逕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起申訴,無需先透過公司內部管道。此外,在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有權向雇主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雇主不得拒絕,以保護申訴人。
Q: 雇主如果沒有立即處理性騷擾,會面臨哪些法律後果?
A: 雇主若未履行《性平法》第13條規定的「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義務,將面臨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此外,若違反其他相關規定(如未訂定規範、未允許申訴人調整職務等),也會有相應罰則。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會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同時,被害人也可依《民法》向行為人及雇主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行政罰與民事責任是獨立的。
Q: 針對權勢性騷擾的行為人,雇主可以採取什麼特別措施?
A: 對於具權勢地位的性騷擾行為人,新法賦予雇主更積極的處理權限。在性騷擾事件調查期間,雇主應採取暫停職務或調整職務之措施,以避免行為人利用權勢影響調查或持續騷擾。待調查結果出爐後,雇主再根據事實認定,決定是否讓其復職及補發薪資。
Q: 員工數較多的公司,在性騷擾處理上還有什麼額外義務?
A: 除了基本的防治措施外,僱用受僱者500人以上的雇主,因申訴人或被害人的請求,應提供至少二次的心理諮商協助。這項新增義務旨在提供更完善的被害人支持服務,確保其身心健康能得到妥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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