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別歧視,你不是孤單一人!
您是否曾因為性別、性傾向,甚至懷孕,而在職場上遭受不公平的待遇?或許是在面試時被暗示不適合,升遷時總是被忽略,或是被同事主管言語騷擾,讓您感到委屈、憤怒,甚至不知所措?
親愛的職場性別歧視受害者,請您知道,這不是您的錯,您也絕非孤單一人。在台灣,我們有《性別工作平等法》作為您的堅實後盾,保障您在職場上的性別平等權。這篇文章將作為您的法律指南,帶您了解如何運用這些法律武器,勇敢捍衛自己的工作尊嚴。
認識你的法律武器:《性別工作平等法》
台灣為了保障工作權的性別平等,特別制定了《性別工作平等法》。這部法律明確禁止雇主在職場上基於性別或性傾向而有任何形式的差別待遇。以下是幾個與您息息相關的重要條文:
1. 招募、升遷、考績的平等權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明確規定,雇主在招募、面試、錄取、職務分配、考核或升遷等所有階段,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這表示,無論您的生理性別、性別認同或性傾向為何,都應該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與發展空間。唯一的例外是,若工作性質確實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才不在此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2. 懷孕、分娩、育兒期間的職場保障
對於懷孕的女性員工,法律給予了特別的保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嚴格禁止雇主因員工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等因素,而做出退休、資遣、離職或解僱等不利處分。任何以此為由的約定或解僱,都將被視為無效。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這代表,即使公司以「業務緊縮」或「不能勝任」為由解僱懷孕員工,法院也會嚴格審查其真實性與合理性,雇主必須提出充分且客觀的證據,證明解僱與懷孕無關。
3. 工作場所性騷擾的定義與類型
職場性騷擾不僅侵犯您的尊嚴,更可能影響您的工作表現。《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明確定義了性騷擾的類型,讓您知道哪些行為是不可接受的: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三、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實施性騷擾,與其職務有實質關聯者。
簡而言之,性騷擾分為幾種情況:
- 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任何人在工作場所,用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讓您感到不舒服、被冒犯,甚至影響工作。
- 交換條件性騷擾:雇主利用職權,以性要求或性暗示,作為您升遷、加薪、錄取或不被解僱的條件,這尤其包含權勢性騷擾,也就是上司利用職務上的權力對您進行騷擾。
- 非工作時間性騷擾:即使在下班後,如果性騷擾行為與您的職務有實質關聯,也可能構成性騷擾。
4. 舉證責任轉換:受害者不再孤單
這是一個對受害者非常重要的條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舉證責任轉換」原則。這意味著,當您初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可能因性別因素遭受不利待遇時,舉證的責任就轉到雇主身上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1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您只需要「釋明」有差別待遇的事實,例如:懷孕後不久就被解僱、或因性別認同被要求穿著特定制服。一旦您做到這點,雇主就必須證明他們的行為是基於「非性別、性傾向」或「工作性質確實僅適合特定性別」的合法理由。這大大減輕了受害者的舉證困難。
真實案例:他們如何為自己發聲?
讓我們看看兩個真實案例,了解法律是如何為受害者撐腰的:
案例一:懷孕不是被資遣的理由
小雅(化名)在一家公司試用期快結束時,開心地向主管告知自己懷孕了。沒想到,沒過多久,公司就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她資遣。小雅覺得這是懷孕歧視,於是向主管機關申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雅已經初步證明了她在告知懷孕後就被資遣的事實。此時,舉證責任就轉到了公司身上。公司雖然提出小雅工作能力不佳、態度不好等說法,但卻無法提出具體、客觀的證據來證明這些說法,也無法證明資遣與懷孕無關。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敗訴,認定其構成懷孕歧視。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雇主不能隨意以懷孕為由解僱員工,必須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和證據。
案例二:性別認同不該成為求職障礙
阿哲(化名)是一位跨性別者,他以女性裝扮去應徵一家化妝品公司的銷售人員。面試過程很順利,但他沒有隱瞞自己的生理性別。面試結束後,公司卻告訴他:「如果你同意上班時穿男性制服,我們就錄用你,否則很抱歉。」阿哲認為這是性別歧視,也提出了申訴。
法院判決公司敗訴,並強調《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保障對象,應該包含因「性別認同」而遭受歧視的人。公司以服儀規定為由,要求阿哲穿著與其性別認同不符的制服,這就是一種明顯的性別歧視。這個案例是台灣法院首次明確將「性別認同」納入保障,對跨性別者的就業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也提醒雇主在制定規定時,應避免基於性別刻板印象造成差別待遇。
當你遭遇歧視或騷擾,可以怎麼做?
面對職場性別歧視或性騷擾,您不必獨自承受。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用步驟:
1. 蒐集證據:你的力量來源
證據是您捍衛權益的基石。請盡可能蒐集所有相關資料,例如:
- 對話紀錄:訊息(LINE、Email)、錄音、會議記錄。
- 書面文件:公司公告、內部信件、考核報告、徵才廣告(若有歧視性內容)。
- 證人證詞:若有同事或其他人在場,可詢問他們是否願意作證。
- 公司政策:性騷擾防治辦法、工作規則等。
重要提醒:請務必保留好這些證據,它們將是您申訴時最有力的證明。
2. 申訴管道:別害怕求助
您有權利向以下單位提出申訴:
- 公司內部申訴管道:許多公司會設有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或人資部門作為申訴窗口,您可以先依循公司內部程序。但若公司就是加害者,或處理不力,則應考慮外部申訴。
- 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您可以向您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的勞工局或性別工作平等會提出申訴。這些單位會進行調查,並可能召開性別工作平等會進行審議。他們會協助您釐清事實,並依法對雇主進行裁罰。
3. 尋求專業協助:律師是你的盟友
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和證據攻防,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能讓您更有效地規劃申訴策略,評估案情,並確保您的權益得到最大保障。律師可以協助您整理證據、撰寫申訴書,並在必要時代表您進行協商或訴訟。
結論:勇敢捍衛你的職場尊嚴
職場性別歧視和性騷擾是絕對不應被容忍的。台灣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為您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保障,讓您有權利在一個平等、尊重的環境中工作。請記住以下重點:
- 了解你的權利:熟悉《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關於招募、升遷、懷孕、性騷擾等各方面的規定。
- 勇敢蒐集證據:任何對話、文件、證詞都可能是關鍵。
- 善用舉證責任轉換:你只需初步釋明,雇主就需負起更多舉證責任。
- 尋求協助:無論是內部申訴或向勞工主管機關求助,您都不必獨自面對。
您的勇敢發聲,不僅是為自己爭取權益,更是為所有職場工作者創造一個更公平、更友善的環境。請相信法律是您的後盾,律點通也將持續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資訊,助您在職場上自信前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職場性別歧視?它有哪些常見形式?
A: 職場性別歧視是指雇主在招募、面試、錄取、職務分配、考核、升遷、薪資、福利、解僱等就業活動中,因為求職者或受僱者的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給予不利的差別待遇。常見形式包括: 懷孕歧視:因懷孕而被解僱、降職或取消錄取資格。 性別刻板印象:認為特定性別不適合某些職務,或要求女性員工必須穿裙子、化妝等。 同工不同酬:男女從事相同工作,但薪資待遇不同。 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歧視:因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遭到排擠、不錄用或不利對待。
Q: 如果我懷孕了,公司可以因為我懷孕而解僱我嗎?
A: 不可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明確禁止雇主因員工懷孕、分娩或育兒等因素而解僱、資遣或要求離職。任何以此為由的解僱都屬無效。如果公司確實因此解僱您,您可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公司必須提出具體、客觀且與您懷孕無關的理由和證據,否則將被認定為違法。
Q: 我被主管性騷擾了,但公司似乎想息事寧人,我該怎麼辦?
A: 若公司內部處理不當或想息事寧人,您應直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或性別工作平等會)提出申訴。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有防治性騷擾的義務,若未善盡責任,將面臨罰鍰。特別是若性騷擾者是雇主本人或最高負責人,新法已加重罰則,最高可處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您可以先蒐集相關證據(對話紀錄、錄音、證人等),再向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Q: 雇主若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會面臨哪些法律後果?
A: 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將面臨以下後果: 罰鍰:依據違法情節,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若涉及雇主或最高負責人的性騷擾,罰鍰上限更提高至100萬元。 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主管機關會公布違法雇主的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嚴重損害企業商譽。 勞動契約無效:若因性別或懷孕等因素解僱員工,其勞動契約的終止將不生效力,員工可能要求復職並補發期間薪資。 損害賠償:受害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民法》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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