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是現代職場不可或缺的核心價值。然而,在台灣的職場環境中,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事件仍時有所聞,不僅侵害個人尊嚴,更阻礙了職場的多元發展。身為性別權益的維護者,我們必須了解法律如何保障我們,以及當權益受損時,該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
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規,透過真實案例,帶您看懂職場性別歧視與性騷擾的法律構成要件、雇主的責任,以及最重要的——您作為受僱者或求職者,該如何有效主張並維護自己的性別工作權益。
認識職場性別歧視與性騷擾:法律怎麼說?
台灣在保障性別工作權益方面,主要依據的是 《性別平等工作法》 (簡稱《性工法》),輔以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及 《勞動基準法》 等。以下是幾個與我們權益息息相關的重要法條:
1.1 禁絕就業歧視:從招募到升遷都該平等
《性工法》明確禁止雇主在就業的各個環節,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 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無論您是求職者或已是員工,在面試、錄取、工作分配、升遷考核等階段,雇主都不能因為您的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給予不利的對待。除非工作性質確實有特定性別的必要性,否則任何基於性別的限制都是違法的。
1.2 懷孕、育兒絕非解僱理由
許多女性在懷孕或育兒期間,常面臨職場不友善的對待。《性工法》對此提供強而有力的保障: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項:「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這條文是保障懷孕、生產或育兒的員工,雇主不能因此而對您進行資遣、解僱或強迫離職。任何相關的約定都是無效的,且勞動契約的終止也不生效力。
1.3 職場性騷擾的法律定義與類型
職場性騷擾不僅侵犯個人尊嚴,更可能影響工作表現。《性工法》對此有明確定義: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此外,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第 2 項也定義了「權勢性騷擾」,即利用職務權勢對受指揮監督之人進行性騷擾。簡而言之,性騷擾分為三種:
- 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例如不適當的黃色笑話、性暗示、性別歧視言論,讓您覺得不舒服或被冒犯。
- 交換條件性騷擾:雇主或主管以性要求作為您錄取、升遷或獎懲的條件。
- 權勢性騷擾:利用職務上的權力關係對下屬進行性騷擾。
1.4 雇主防治性騷擾的義務與責任
雇主不僅不能性騷擾員工,更有責任預防並處理性騷擾事件。這是《性工法》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的核心要求。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1 項:「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這表示,雇主必須建立完善的性騷擾防治機制,包括公開申訴管道、防治措施、調查與懲戒規範。一旦知悉性騷擾事件,無論是否有人申訴,雇主都必須「立即有效」地介入處理,例如:隔離騷擾者與被害人、提供諮詢協助、啟動調查程序、對行為人進行懲戒,並保護被害人的工作權益與人身安全。若雇主未履行這些義務,將面臨高額罰鍰(新臺幣10萬至50萬元)及公布名稱等處罰。
1.5 舉證責任轉換:保障弱勢者的重要武器
面對雇主,勞工往往處於弱勢。因此,《性工法》設有舉證責任轉換原則: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1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這意味著,當您能初步證明雇主有差別待遇的事實時(例如提供對話紀錄、人證等),舉證責任即轉換至雇主,雇主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其行為與性別、性傾向無關。這大大降低了受害者的舉證門檻。
1.6 同工同酬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 25 條則強調「同工同酬」原則,禁止雇主因性別而在工資給付上造成差別待遇。
實際案例解析:我們從中學到什麼?
法律條文或許抽象,但透過實際案例,更能幫助我們理解法律如何被運用。
2.1 案例一:當「我」的性別認同與職場期待不同時
小張是一位生理性別為男性,但日常穿著和性別認同為女性的求職者。他應徵一家化妝品公司的銷售職位,面試過程順利。然而,公司卻告知,若要錄用,小張必須同意工作時穿著「男性制服」,否則無法錄用。小張認為這是對他性別認同的歧視而提出申訴。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認定該公司構成性別歧視,違反《性工法》第7條,並處以罰鍰。法院明確指出,雇主不得以性別認同的刻板印象作為聘用條件,即使是基於服儀規範,若其限制已達基於性別認同不平等對待的程度,即構成歧視。
給我們的啟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性別認同歧視是《性工法》保障的範圍。雇主應尊重多元性別,不可因員工或求職者的性別認同而設下不合理的限制。
2.2 案例二:雇主知情卻未積極處理性騷擾的代價
某公司的銷售員A小姐長期遭受加盟主(非公司直屬主管,但與公司有業務合作關係)的性騷擾。A小姐向公司主管反映後,主管卻未依照公司內部既定的「反歧視、反騷擾政策」啟動正式調查程序,僅建議A小姐調職或休假,導致A小姐後續再次受到騷擾。
法院怎麼說?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雇主知悉性騷擾後,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本案中,公司未依內部政策處理,導致A小姐被迫在犧牲職業成就或忍受敵意環境中選擇,加劇其弱勢地位,難謂已善盡事後補救義務,因此發回重審。
給我們的啟示: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雇主處理性騷擾事件,不僅要有「好意」,更要遵循其內部已訂定的防治措施及申訴程序,並確保所採取的措施是「立即有效」的。程序正義是實質保障的一部分,若未依程序處理導致補救措施無效,雇主仍可能被認定違法。
性別權益維護者的行動指南:如何運用法律保障自己?
了解法律,是捍衛權益的第一步。當您在職場上遭遇性別歧視或性騷擾時,請記住以下幾點:
3.1 認識與辨識:什麼是歧視?什麼是騷擾?
- 性別歧視:不論是招募、面試、升遷、薪資或解僱,只要雇主因您的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給予不利對待,都可能是歧視。
- 性騷擾:任何讓您感到不舒服、冒犯、威脅的性要求、性暗示、性別歧視言論或行為,都可能是性騷擾。特別是來自主管或有權勢者,更要提高警覺。
3.2 關鍵一步:蒐集證據
由於《性工法》有舉證責任轉換原則,您只需「釋明」差別待遇的事實,但這不代表您什麼都不用做。越充分的證據,越能幫助您。
- 書面證據:訊息截圖、電子郵件、招募廣告、公司內部公告、薪資單、考績紀錄等。
- 人證:同事、朋友、家人可作證的內容。
- 物證:錄音、錄影、照片等。
- 時間點:記錄事件發生的確切時間、地點、人物及詳細經過。
3.3 勇敢申訴:啟動權益保障程序
- 內部申訴:優先利用公司內部建立的性騷擾申訴管道或機制。雇主有義務處理。
- 外部申訴:若公司未處理、處理不當,或您不信任公司內部機制,可向地方政府的勞工局或性別平等工作會提出申訴。
- 申訴時效:性騷擾申訴有時效限制(通常是事件發生後一年內),請務必留意。
3.4 監督雇主:確保其履行防治義務
雇主有法定的性騷擾防治義務。您可以:
- 檢查公司是否有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管道。
- 了解公司內部處理性騷擾的流程與懲戒規定。
- 若公司處理不當,可向主管機關檢舉其未履行防治義務,這可能導致雇主受罰。
結論
性別平等工作權益的維護,是我們共同的責任。透過了解法律、辨識不法行為、積極蒐集證據並勇敢申訴,我們不僅能保障自身的權益,更能促使整個職場環境朝向更友善、更平等的方向邁進。記住,您的權益不容侵犯,法律是您最強大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懷孕了,公司可以因為我需要請產假或育嬰假,就將我調職或解僱嗎?
A: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雇主不得因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而有差別待遇,更不得以此為解僱理由。若公司因此調職或解僱您,是違法的。您可以向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恢復原職或賠償。
Q: 如果我在公司內部申訴性騷擾,但公司處理得很敷衍,甚至沒有啟動調查,我該怎麼辦?
A: 雇主有法定的性騷擾防治義務,包括建立申訴管道、進行調查並採取立即有效措施。如果公司處理不當或未啟動調查,您可以直接向地方政府勞工局或性別平等工作會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會介入調查,若查證屬實,雇主可能會面臨罰鍰並被公布名稱。
Q: 我發現公司的招募廣告上寫著「限男性」或「女性優先」,這合法嗎?
A: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雇主在招募、甄試等環節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除非該工作性質確實僅適合特定性別(例如需要男模特兒),否則這種限制是違法的性別歧視。您可以向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訴。
Q: 我是一名跨性別者,公司要求我穿著與我性別認同不符的制服,或限制我使用特定性別的廁所,這算是歧視嗎?
A: 是的,這可能構成性別認同歧視。法院實務已將因「性別認同」因素造成的歧視納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的保障範疇。雇主不應以性別認同的刻板印象來設下不合理的服儀或設施使用限制。您可以嘗試與公司溝通,若無效則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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