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曾在職場上,因為自己的性別、性傾向,甚至只是因為懷孕,而感受到不公平的對待?那種被貼上標籤、被限制機會的無力感,我們都懂。在台灣,法律其實為你的工作權益提供了堅實的保障。今天,律點通將帶你深入了解,當性別歧視或性騷擾發生時,你能如何運用法律武器,勇敢捍衛自己!
什麼是性別歧視?法律如何定義?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確立了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是所有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的上位指導。而 《性別平等工作法》 更是保障職場性別平等的核心法規。
它明確禁止雇主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等各個階段,因求職者或受僱者的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這意味著,無論你是男性、女性,或是屬於LGBTQ+族群,雇主都不能因為你的性別或性傾向,就拒絕錄取你、不給你升遷機會,或是給你較差的待遇。
更重要的是,法律也保障你在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階段的權益。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這條文特別強調,懷孕、分娩、育兒或結婚,絕不能成為雇主解僱你的理由。如果你因此被解僱,那解僱是無效的!
此外,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也提供了更廣泛的保障,除了性別、性傾向,還包括年齡、婚姻、容貌等,都不能成為雇主歧視你的理由。
不只歧視,還有性騷擾!
性騷擾不僅是個人行為,雇主更有責任防治。根據最新修訂的《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的定義更為明確,保障範圍也更廣泛。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三、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這條文定義了三種性騷擾:
- 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任何人在工作時,用性暗示、性別歧視言行,讓你感到不舒服、被冒犯,影響工作。
- 交換條件性性騷擾:雇主用性要求或性別歧視言行,來交換你的錄取、升遷、加薪等。
- 權勢性騷擾 (2023年新修法重點):主管或老闆利用職權,對下屬或求職者進行性騷擾,這類行為會被更嚴格地處理。
雇主在知悉性騷擾時,有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的義務。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
這表示,公司必須建立申訴管道,並在得知性騷擾時,迅速處理,保護受害者,甚至在被害人與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時,行為人的雇主也有相同的義務。
當你遇到歧視,法律如何幫你?舉證責任轉換!
在性別歧視案件中,法律為受害者提供了強大的協助:舉證責任轉換原則。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這代表,你不需要證明雇主「有歧視的意圖」,你只需要初步說明你遭受了差別待遇的事實(例如:懷孕後就被調職、穿著不符合刻板印象的服裝就被拒絕錄取)。一旦你這樣做了,舉證責任就會轉移到雇主身上,雇主必須提出具體客觀的證據,證明他們的行為與性別因素無關,而不是你能力不足或公司營運不佳。
真實案例:你不是孤單一人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讓你了解法律如何為受害者伸張正義:
案例一:跨性別求職者被服儀限制
小林(生理男性,但習慣穿著女裝)應徵一家化妝品公司的銷售人員。面試過程順利,但公司卻在錄取前告知:「如果你願意穿男性制服,我們就錄用你,不然很抱歉。」小林認為這是歧視。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公司以性別差異為由限制小林的服儀,已構成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法院強調,性別認同也應受法律保障,雇主不能以刻板印象或服儀規定來歧視跨性別者。最終,公司被裁罰30萬元。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律保障的是多元的性別認同,雇主不能再用傳統的性別框架來限制個人的穿著或選擇。
案例二:懷孕求職者遭取消錄取
郭小姐順利錄取一家科技公司的品管工程師職位,但在報到前一天,她告知公司自己已懷孕。沒想到,公司隨即以「該職務需頻繁出差搭飛機,不適合孕婦」為由,取消了她的錄取資格。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公司在得知郭小姐懷孕後立即取消錄取,這明顯是懷孕歧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即便公司聲稱是為避免風險,也無法推翻歧視的認定。最終,公司被裁罰30萬元。
這個案例提醒雇主,懷孕是女性的生理特徵,絕不能成為就業的阻礙。雇主應思考如何提供合理調整,而不是直接拒絕。
我該怎麼辦?實用行動指南
如果你不幸遇到性別歧視或性騷擾,請參考以下步驟,勇敢捍衛自己的權益:
1. 保持冷靜,蒐集證據
任何可能證明歧視或性騷擾的證據都非常重要,請盡可能保留:
- 招募廣告、職務說明。
- 面試時的對話錄音、筆記。
- 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公司內部公告、工作規則、薪資單、考核紀錄。
- 同事或知情者的證詞。
- 如果被性騷擾,請記錄下時間、地點、人物、行為內容及你的感受。
2. 了解你的申訴管道
- 公司內部申訴:如果公司設有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或管道,你可以先向公司提出申訴。
-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如果公司沒有申訴管道,或你對公司處理不滿意,可以直接向你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或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4條 (2023年新修法重點):「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 七條至第 十一條、第 十三條第二項、第 二十一條或第 三十六條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前項申訴,得不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逕為處分。對地方主管機關之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新法規定,勞工局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直接做出裁罰,而你如果對勞工局的處分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訴願,甚至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3. 尋求專業協助
勞工局會提供相關諮詢服務,協助你了解權益並引導後續申訴程序。
結語:勇敢捍衛你的權益
性別平等不只是一句口號,更是法律賦予你的基本權利。面對職場上的不公,你不是孤單一人,法律提供了多重保障。勇敢地站出來,運用這些法律武器,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尊嚴與權益。律點通與你同在,一起打造一個真正平等的職場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判斷自己是不是遇到了性別歧視?
A: 性別歧視是指雇主因為你的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與性別相關的特徵(如懷孕、結婚、育兒)而給予不公平或不利的待遇。判斷重點在於:1. 雇主行為是否涉及招募、升遷、薪資、解僱等;2. 該行為是否明顯基於性別因素;3. 是否對你造成不利影響。例如,面試時被問及結婚或懷孕計畫、因性別認同被限制服儀、或懷孕後被調職減薪等,都可能是性別歧視。
Q: 如果公司內部沒有性騷擾申訴管道,我該怎麼辦?
A: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僱用10人以上的雇主都應訂定申訴管道。如果公司沒有,或你覺得公司處理不公,你可以直接向你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或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勞工局會依法進行調查與處理。
Q: 我蒐集了證據,但擔心申訴後會被公司報復,怎麼辦?
A: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5條明文禁止雇主對提出申訴的員工有不利對待。如果雇主因此對你進行解僱、調職、減薪等報復行為,這些行為是無效的,且雇主將面臨更嚴重的罰則。你可以將報復行為一併向勞工局申訴,勞工局會依法處理並保障你的權益。
Q: 性別平等工作法有規定雇主一定要設置性騷擾防治措施嗎?
A: 是的,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僱用10人以上未達30人的雇主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僱用30人以上的雇主,則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若未依法設置,可能會被處以罰鍰。
Q: 如果性騷擾的行為人是老闆或高階主管,處理方式有什麼不同?
A: 根據2023年修法後的《性別平等工作法》,若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最高負責人)或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權勢性騷擾),法律有更嚴格的規範。地方主管機關在處理這類申訴時,得不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逕為處分。此外,雇主對權勢性騷擾的防治義務也更重,應採取更積極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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