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上,你是否曾因為性別而感到不被公平對待?不論是求職、升遷、薪資,甚至只是日常的工作環境,性別歧視或性騷擾都可能悄悄發生。面對這些不公,你或許感到無助、憤怒,甚至懷疑自己。但請記住,你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為你提供了堅實的保障!
我是律點通,今天將帶你深入了解台灣職場性別歧視的法律框架,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讓你更有力量捍衛自己的權益。
認識你的法律武器:性別平等工作法
台灣在職場性別平等上,最重要的法律就是 《性別平等工作法》 。它明確保障了求職者與受僱者在工作上的性別平等權益,並對雇主課予了許多責任。
1. 拒絕差別待遇:從面試到離職都平等
《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核心精神,就是禁止雇主在各個環節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這包括了:
- 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雇主不能因為你是男性或女性,就給你不同的機會或待遇。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這代表除非工作性質真的有特殊要求(例如模特兒、演員的特定角色),否則雇主不能在廣告上直接寫「限女性」或「限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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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機會:雇主不能因為性別而限制你參與進修、培訓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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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福利: 《勞動基準法》第25條也強調「同工同酬」,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應給付同等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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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雇主更不能在這些勞動契約終止的階段,因為你的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特別是針對懷孕、分娩或育兒的員工。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這條文是懷孕媽媽們的重要保護傘,雇主不能因為你懷孕就將你解僱,任何這樣的約定都是無效的。
2. 性騷擾零容忍:雇主有防治責任
職場性騷擾是性別歧視的另一種形式。《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明確定義了性騷擾的類型:
- 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任何人(同事、客戶、主管)以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讓你感到被冒犯、脅迫,影響工作表現或人格尊嚴。
- 交換條件性騷擾:雇主以性要求作為你錄取、升遷、加薪等工作條件的交換。
- 權勢性騷擾:利用職務上的權力關係對下屬進行性騷擾。
更重要的是,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明定雇主負有防治性騷擾的積極義務,包括建立申訴管道、防治措施、教育訓練等。如果你遭受性騷擾,雇主有責任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保護你,並進行調查。
真實案例看懂性別歧視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這些法律如何在生活中發揮作用:
案例一:招募廣告「限女性」,求職權益受損!
小陳是一位經驗豐富的行政人員,偶然在求職網站上看到一則行政職缺,工作內容他完全符合,但廣告上卻註明「限女性」。小陳覺得自己因為性別而被剝奪了面試的機會,憤而向主管機關申訴。
結果:法院最終認定這家公司違反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因為行政職務並無特定性別才能勝任的理由,公司因此被處以罰鍰。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雇主不能隨意以性別作為招募門檻,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二:懷孕被資遣,雇主難逃舉證責任!
小芳在一家公司試用期間發現自己懷孕了,她忐忑地告知了主管。沒想到,過沒多久公司就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將她資遣。小芳覺得這根本是藉口,因為她在懷孕前的工作表現一直都很好。她認為自己是遭受了懷孕歧視。
結果:法院審理後,廢棄了原先對小芳不利的判決,認定雇主資遣小芳構成懷孕歧視。法院強調,依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當員工提出初步證據(例如懷孕後隨即被資遣)證明存在差別待遇時,雇主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資遣與懷孕無關,且員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若雇主無法提出充分客觀的證據,就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我該怎麼辦?實用行動建議
如果你不幸遇到職場性別歧視或性騷擾,請不要慌張,你可以這麼做:
- 保存證據是關鍵:
- 書面證據:對話紀錄(Line、Email)、錄音、錄影、歧視性公告或廣告、工作規則、績效評估等。
- 人證:同事、客戶或其他知情者的證詞。
- 時間軸:詳細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內容和你的感受。
- 勇敢申訴:
- 公司內部申訴:許多公司設有性騷擾或性別歧視申訴管道,這是最直接的方式。雇主有義務處理你的申訴。
-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或勞動局)提出申訴。勞工局會啟動調查,並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審議。這是非常有效且具公信力的管道。
- 了解雇主責任:
- 雇主有義務提供一個免於性騷擾的工作環境,並在知悉性騷擾時,立即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例如隔離行為人、提供諮詢、啟動調查、懲戒行為人等。如果雇主未盡這些義務,也將面臨罰則。
結語:你的權益,由你捍衛!
面對職場性別歧視或性騷擾,你不需要忍氣吞聲。台灣的法律是你的後盾,只要你願意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益,就有機會讓不公獲得糾正。記住,你的價值不該被性別所定義,勇敢為自己發聲,讓職場真正實現性別平等!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職場性別歧視?
A: 職場性別歧視是指雇主在招募、面試、錄用、升遷、薪資、教育訓練、資遣或解僱等各方面,因為你的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你不利的差別待遇。這包括直接歧視(如招募限特定性別)、間接歧視(表面中立但實質不利特定性別的規定),以及特別受保護的懷孕歧視。
Q: 我遭受性騷擾,該怎麼辦?
A: 首先,盡可能保存相關證據,例如對話紀錄、訊息、錄音、錄影、證人證詞等。接著,你可以選擇向公司內部申訴管道提出,或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勞動局)提出申訴。雇主收到申訴後,有義務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保護你,並啟動調查。
Q: 如果雇主說我能力不好而資遣我,但我覺得是因為懷孕,該怎麼辦?
A: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明確禁止雇主以懷孕為由解僱員工。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一旦你初步釋明懷孕後被資遣的事實,舉證責任就會轉移到雇主身上,雇主必須證明資遣與你的懷孕無關,且你確實無法勝任工作。你應收集懷孕證明、工作表現紀錄、公司資遣通知等證據,並向勞工局申訴,由勞工局協助調查釐清。
Q: 雇主沒有處理我的申訴,會怎麼樣?
A: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雇主有防治性騷擾的義務,並應在知悉性騷擾時立即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如果雇主未依規定處理你的申訴,或處理不當,你除了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外,雇主也可能因此面臨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能被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這會嚴重損害企業形象,並影響員工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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