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上,您是否曾感覺自己因為某些「非關能力」的因素,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例如,因為性別、年齡、婚姻狀況,甚至因為懷孕,就失去升遷機會或遭到解僱?這些不公平的對待,很可能就是「職場歧視」。
面對職場歧視,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提供明確的保障,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職場歧視的法律定義、判斷標準,並透過生活化的案例,教您如何辨識歧視、蒐集證據,勇敢為自己爭取權益。
職場歧視是什麼?台灣法律怎麼說?
認識《就業服務法》:您的權益靠它保障
台灣為了保障每一位國民的就業機會平等,特別制定了《就業服務法》。其中,最重要的條文就是第五條第一項,它明確列舉了雇主不得作為歧視的十八種事由: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條法律告訴我們,無論您是在求職面試,還是已經受僱工作,雇主都不能因為上述這些與您工作能力無關的個人特質,就給予您不平等的待遇。例如,不能因為您是女性就拒絕錄取,不能因為您年齡較大就強制退休,也不能因為您懷孕就將您解僱。
如果雇主違反了這條規定,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將面臨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能被公布名稱和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還會被按次處罰。
歧視不只一種:直接與間接歧視
職場歧視可以分為兩種:
- 直接歧視: 最明顯的類型,雇主直接以受法律保護的特徵(如性別、年齡)作為不利對待的理由。例如,徵才廣告直接寫明「限男性」。
- 間接歧視: 雇主表面上採取中立的政策或標準,但實際上卻對特定受保護群體造成不成比例的不利影響,且這種影響沒有正當理由。例如,要求所有員工必須能搬運重物,但這並非所有職務的必要條件,卻可能間接排除許多女性。
遭遇歧視怎麼辦?舉證責任與申訴流程
誰來證明?「釋明-舉證責任轉換」原則
當您覺得自己遭到歧視時,可能會擔心「我怎麼證明?」別擔心,法律上有一套「釋明-舉證責任轉換」原則來保護您:
- 您的初步責任(釋明): 您需要先提出初步的證據,讓主管機關相信您確實因為某個受保護的特徵(例如性別、年齡)而受到不平等的對待。這可能包括指出有比較對象,對方跟您條件相似,卻只因為某個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因素而受到不同待遇。
- 雇主的舉證責任: 一旦您提出了初步的證據,舉證責任就會轉到雇主身上。此時,雇主必須證明他們對您的不利對待,是基於「非歧視因素」,且這些因素與您的工作能力或工作內容有直接相關,而不是因為法律禁止的歧視事由。
申訴管道:地方主管機關與就評會
如果您認為自己遭受了職場歧視,可以向您所在地的**縣市勞工局(或勞動局)**提出申訴。勞工局會啟動調查,並可能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簡稱「就評會」),由相關政府機關、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審議,做出專業判斷。
真實案例解析:這些情況都算歧視!
為了讓您更清楚了解,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
案例一:懷孕被解僱?雇主難逃法網
小雅在公司努力工作多年,表現一向良好,卻在懷孕後期突然被公司以「績效不佳」為由解僱。她發現同期懷孕的同事也遇到類似情況,且公司主管曾私下詢問懷孕計畫。小雅覺得這是懷孕歧視,向勞工局申訴。
經過調查,主管機關審酌證人證詞、員工考核表等證據,發現小雅的工作能力受肯定,考核表亦無缺失記載,與公司解僱理由矛盾。加上公司在員工屆預產期時同時解僱,不無規避產假成本意圖。最終,主管機關認定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禁止性別歧視規定,對其裁罰。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雇主解僱懷孕員工,若無法提出具體且客觀的非歧視性理由,且解僱時間點與懷孕狀況高度相關,就很容易被認定構成懷孕歧視。
案例二:徵才廣告限制性別、年齡?小心觸法!
某知名餅乾店在徵才廣告上直接寫明「限女性,23-30歲」的職位要求。許多符合能力但年齡或性別不符的求職者,連面試機會都沒有就被排除在外。
儘管公司可能覺得這是為了特定職務需求,但主管機關認為,這種在徵才廣告中直接設定性別或年齡等限制,即便沒有實際面試或錄取行為,只要客觀上足以造成求職者差別待遇,剝奪其面試機會,即構成以年齡及性別因素為不利對待,違反就業平等原則,因此對公司進行裁罰。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徵才廣告的內容也可能構成歧視,雇主不能隨意限制求職者的性別或年齡。
捍衛自身權益:受害者必做的準備
面對職場歧視,積極的準備是保護自己的關鍵:
- 務必保留證據: 任何可能證明歧視的資料,如徵才廣告、面試紀錄、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電子郵件、考核文件、錄音、證人證詞等,都應妥善保存。越具體、客觀的證據越有利。
- 尋求協助與申訴: 您可以向各縣市勞工局提出就業歧視申訴。勞工局會啟動調查,並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就評會)進行專業審議。這是您爭取權益的第一步。
結論:勇敢為自己發聲
職場歧視不僅傷害個人,也影響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如果您不幸成為受害者,請記住,您有權利為自己發聲。了解法律保障,妥善蒐集證據,並勇敢向主管機關申訴,是您捍衛自身權益,重建職場尊嚴的重要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會被認定為職場歧視?
A: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如果雇主因為您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因素,在招募、僱用、薪資、配置、考績、陞遷、訓練、福利、退休、解僱等就業過程中,給予您不平等的對待,就可能構成職場歧視。判斷的重點在於,這些因素是否與您的工作能力或工作內容無關,卻成為您受到不利對待的原因。
Q: 我要怎麼蒐集證據來證明我遭受了歧視?
A: 蒐集證據是關鍵。您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 書面證據: 徵才廣告、公司內部公告、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例如Line、WhatsApp)、考核文件、薪資單、解僱通知書、申訴紀錄等。 2. 人證: 同事、主管、客戶或其他知情人士的證詞,最好能請他們提供書面證詞或願意出面作證。 3. 錄音/錄影: 在合法範圍內,錄下與雇主或相關人員的對話內容,可以作為有力的輔助證據。 4. 比較證據: 找出與您條件相似但未受歧視的同事(例如,同樣是女性但未懷孕的同事,或不同年齡層的同事),比較公司對待你們的差異。
Q: 向勞工局申訴後,大概會經歷哪些流程?
A: 向勞工局申訴後,一般會經歷以下流程: 1. 提出申訴: 您需填寫申訴書,並檢附相關證據。 2. 勞工局調查: 勞工局會派員進行初步調查,可能約談您和雇主,並要求雇主提供相關資料。 3. 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就評會): 如果初步調查認為有歧視之虞,勞工局會召開就評會。就評會委員由政府機關、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會聽取雙方陳述並審閱證據。 4. 作成評議決定: 就評會會根據調查結果和法律規定,作成是否構成就業歧視的決定。 5. 處罰與改善: 如果認定構成歧視,勞工局會對雇主處以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雇主名稱和負責人姓名也可能被公布。 整個流程可能需要數週到數個月不等。
Q: 如果雇主說我績效不好才解僱,我該如何反駁?
A: 當雇主以績效不佳為由解僱您時,您可以從以下幾點反駁: 1. 要求提供具體證據: 要求雇主提供您績效不佳的具體評估資料、考核紀錄、改善計畫與輔導紀錄等。如果雇主無法提出客觀且具體的證據,或這些證據與事實不符,則其解僱理由可能不成立。 2. 比較同期同事: 您的績效是否真的比同期同事差?是否有其他績效不佳的同事卻未被解僱?這可以證明雇主對您的解僱並非單純基於績效。 3. 時間點的巧合: 如果解僱時間點與您的特定受保護特徵(如懷孕、年齡屆滿)高度相關,但過去績效一直良好,這也可能是歧視的間接證據。 4. 過去的肯定: 蒐集過去曾獲得的獎勵、肯定、升遷紀錄,證明您的工作能力並非如雇主所說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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