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職場不公?律點通助您看懂就業歧視,勇敢捍衛權益!
親愛的職場夥伴,當您在工作中感受到不平等待遇,懷疑自己可能因為某些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因素而受到歧視時,那種無助與憤怒是難以言喻的。別擔心,您不是孤單一人!在台灣,法律保障每位國民的就業機會平等。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深入了解台灣的就業歧視法規,學會如何辨識、蒐證,並採取行動,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
什麼是就業歧視?法律如何保障您?
就業歧視是指雇主在招募、僱用、薪資、配置、考績、陞遷、訓練、福利、退休、資遣、解僱等就業活動中,無正當理由以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因素,對求職者或受僱者實施差別待遇。
台灣現行法規主要透過以下法律來保障您的權益:
1. 《就業服務法》:最廣泛的保障
《就業服務法》是保障就業機會平等的核心法規,明確列舉了雇主不得作為歧視理由的各項事由。當您感覺雇主因為這些原因而對您有不公平的對待時,就可能構成就業歧視。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條文清楚告訴我們,雇主不能因為您是特定族群、說特定語言、有特定信仰,或是您的性別、年齡、婚姻狀況、外貌、甚至星座血型等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因素,就對您有差別待遇。
如果地方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在認定就業歧視時,可以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由政府機關、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確保認定過程的專業與客觀。
2. 《性別平等工作法》:專屬的性別與生育保障
如果您是因為性別、性傾向、婚姻、懷孕、分娩或育兒等因素受到不公平對待,那麼《性別平等工作法》將提供更具體的保護,尤其在勞動契約終止(如資遣、解僱)時,雇主更不能以此為理由。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這條文特別強調,雇主不能因為您結婚、懷孕、生小孩或育兒,就要求您離職或將您解僱。更重要的是,這部法律還有一個對受害者非常有利的規定:舉證責任轉換。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這表示,您只需要「初步說明」您受到差別待遇的事實(例如:懷孕後就被解僱),接下來,就由雇主來證明他解僱您的理由與您的性別或懷孕完全無關。這大大減輕了受害者的舉證負擔。
3.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保障年齡不歧視
如果您是因為年齡因素(中高齡或高齡)而遭受歧視,這部法律則保障您的權益,同樣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職場歧視的認定標準與流程
實務上,主管機關和法院在認定就業歧視時,通常會採取「事實比較」的方式,也就是比較條件相似的人是否受到不同待遇,或條件不同的人是否受到相同對待,並審酌雇主的動機、目的、程序及手段。
申訴流程概覽:
-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發現歧視行為,可向您所在縣市的勞工局或勞動局提出申訴。性別歧視案件會由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其他歧視案件則由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
- 行政救濟:如果您對地方主管機關的處分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或提起訴願,最終甚至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遙遠
以下透過兩個改編的真實案例,讓您更了解職場歧視在實務上是如何被認定與處理的:
案例一:懷孕新員工的解僱疑雲
小雅是一位剛進入新公司試用期的員工,工作表現一直不錯。然而,在她告知公司主管自己懷孕後的一個多月,公司卻突然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她資遣。小雅覺得非常不公平,因為之前主管從未明確指出她的工作有何問題,甚至還幫她調整過職位。她向勞工局申訴。
結果: 勞工局認定公司構成懷孕歧視並開罰。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最終仍維持勞工局的裁罰。
法院怎麼看? 法院指出,《性別平等工作法》保障懷孕員工,不論是否在試用期,都應一體適用。小雅告知懷孕後不久就被資遣,時間點非常接近,她已初步說明了差別待遇的事實。此時,舉證責任就轉移到公司身上,公司必須證明解僱小雅是基於與懷孕完全無關的合法理由,並且已採取積極措施來平衡懷孕員工的處境。但公司未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小雅確實不能勝任工作,也未明確告知她績效標準或改善機會,因此被認定構成歧視。
案例二:工會幹部的「戰力下降」
阿明是一名資深球員,在球隊中表現穩定。當他被推選為球員工會的常務理事後不久,球隊卻突然以他「戰力下降」為由將他釋出,並且在之後還阻撓他加入其他球隊。阿明認為這是因為他參與工會活動而遭到報復,於是向勞工局申訴。
結果: 勞工局認定球隊構成對「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的歧視,並裁處罰鍰。球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最高行政法院最終仍維持罰鍰處分。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酌了阿明被釋出時的實際戰力數據,發現他的表現其實優於其他隊友。同時,有證據顯示球隊高層曾出言阻止球員參加工會活動,並在釋出阿明後阻撓他轉隊。這些證據讓法院認定,球隊的行為確實是對阿明工會會員身分的不利待遇。法院也強調,行政機關在處理就業歧視案件時,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單方面說法的限制。
職場歧視,您可以這樣做!
- 保存所有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任何能證明差別待遇的資料都應妥善保存,例如:
- 雇主的口頭或書面通知(解僱通知、考核報告、職務調整單)。
- 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主管或同事的對話)。
- 錄音、錄影(在合法範圍內)。
- 證人證詞(同事、客戶、供應商)。
- 自身工作表現證明(績效報告、獎勵紀錄、工作成果)。
- 與歧視事由相關的證明(懷孕證明、工會會員證明、身心障礙證明、年齡證明等)。
- 清楚「釋明」事實: 在申訴時,明確說明您因為哪種受法律保護的特徵(例如懷孕、年齡、工會會員身分),而受到哪些不公平的待遇。越具體越好。
- 尋求地方主管機關協助: 向您所在縣市的勞工局或勞動局提出申訴。他們會啟動調查程序,並召開評議委員會進行認定。
- 了解舉證責任轉換: 特別是性別歧視案件,您只需初步說明事實,雇主就必須證明其行為與歧視無關。這讓您的勝訴機會大大增加。
結語:您的權益值得被捍衛
面對職場歧視,請您務必相信,您的權益是受到法律保障的。蒐集證據、勇敢申訴,是您為自己發聲、爭取公平待遇的關鍵一步。雖然過程可能艱辛,但透過法律途徑,您可以讓不法雇主付出代價,也為其他可能受害的夥伴點亮一盞燈。別讓不公的待遇,阻礙了您在職場上的發展與尊嚴!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自己是不是被職場歧視了?
A: 您可以檢視雇主對您的待遇,是否因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所列的18種事由(如性別、年齡、婚姻、身心障礙、懷孕、工會會員身分等),或《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事由,而與您工作能力無關地受到不平等待遇。例如,懷孕後被調職或解僱,或因年齡被排除升遷機會,而其他條件相似的同事卻沒有。如果雇主無法提出合理且客觀的非歧視理由,那很可能就是歧視。
Q: 我需要準備什麼證據來證明我被歧視?
A: 務必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雇主的言行(如解僱通知、考核報告、職務調整單),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音錄影(在合法範圍內),證人證詞(同事、主管),自身工作表現證明(績效報告、獎勵紀錄),以及與歧視事由相關的證明(如懷孕證明、工會會員證明、身心障礙證明)。越具體、越能直接證明差別待遇和歧視事由的關聯性越好。
Q: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流程大概是怎樣?
A: 您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後,主管機關會進行調查,並可能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工作會,若為性別歧視案件)進行審議。委員會會聽取雙方陳述,審閱證據,並做出認定。如果認定歧視成立,雇主可能會被處以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您若對處分不服,可進一步申請行政救濟。
Q: 如果雇主說我工作能力不好,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是性別歧視案件,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舉證責任轉換原則,您只需初步說明差別待遇事實,雇主就必須舉證證明其行為與性別、性傾向因素無關。對於其他歧視事由,雖然沒有明確的舉證責任轉換,但您仍可提出證據證明您的工作能力良好,且雇主提出的理由與事實不符,或其考核標準不客觀。重要的是,雇主通常需證明其決策與您的「受保護特徵」無關,且有正當、非歧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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