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者的角色:打造公平友善的職場環境
身為職場中的監督者,您不僅是團隊領導者,更是維護工作場所公平與安全的守護者。台灣的法律對於職場歧視與性騷擾的防治有明確規範,雇主若未能善盡義務,不僅可能面臨行政罰鍰與民事賠償,更會嚴重損害企業形象。本文將從法律角度,為您解析這些重要的法律義務,並提供實務操作指引,確保您能有效預防潛在風險,打造一個真正性別平等、友善共融的工作環境。
法律基石:性別平等工作法與就業服務法
在台灣,職場歧視與性騷擾的防治主要依循兩大法規: 《性別平等工作法》 及 《就業服務法》 。
1. 性別平等工作法:預防與處理性騷擾的核心法規
《性別平等工作法》是處理職場性別歧視及性騷擾的核心法規,其中有幾條關鍵條文,身為監督者務必掌握:
- 性騷擾的定義:第12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白話解釋: 這條文定義了兩種性騷擾類型。第一種是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指任何人在工作時,用性相關言行造成令人不舒服、有敵意或冒犯的環境。第二種是交換式性騷擾,指雇主利用職權,以性要求作為工作條件交換。監督者應特別留意,性騷擾不限於肢體接觸,言語、眼神、甚至網路訊息都可能構成。
- 雇主的防治義務:第13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白話解釋: 這條文明確要求雇主有「事前預防」和「事後補救」的雙重義務。事前,公司必須根據人數規模訂定並公開相關防治措施或申訴管道。事後,一旦知悉性騷擾,無論是否有人申訴,都必須「立即有效」地處理,例如隔離當事人、提供諮詢、啟動調查、懲戒行為人等。僅僅口頭詢問或消極處理,都可能被認定未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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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別/懷孕歧視:第10條與第11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0條規定「同工同酬」,禁止因性別或性傾向在薪資上差別待遇。第11條則禁止雇主在退休、資遣、離職、解僱等勞動契約終止上,因性別、性傾向、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等因素而有差別待遇。這意味著,公司不能因為員工懷孕就將其解僱或給予不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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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責任:第27條 若發生性騷擾,受害者可向雇主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但若雇主能證明已盡力遵守防治規定,且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則可免除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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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轉換:第31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白話解釋: 這條文對受害者非常有利。在性別歧視案件中,受害者只需初步提出有差別待遇的「事實」,舉證責任就會轉移到雇主身上。雇主必須證明其行為並非出於性別或性傾向等歧視因素。例如,員工懷孕後不久被資遣,雇主就必須提出客觀證據,證明資遣與懷孕無關。
2. 就業服務法:廣泛的就業歧視禁止
《就業服務法》第5條 是一個更廣泛的總則,明文禁止雇主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對求職人或員工進行歧視。性別與性傾向歧視也包含在此範圍內,這條文強調了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的原則。
實務案例剖析:從故事中學習
法律條文可能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來理解這些法規在實務中如何應用:
情境一:性騷擾申訴的「不作為」風險
小雅在一家中型企業工作,某天她向主管反映,長期以來公司內有位資深同事阿明,經常對女同事開黃腔、講黃色笑話,讓她們感到非常不舒服且工作環境充滿敵意。公司雖然僱用人數超過30人,卻一直沒有正式的性騷擾防治辦法。
主管聽聞後,僅口頭告誡了阿明幾句,並建議小雅「忍耐一下,別把事情鬧大」。幾週後,阿明的不當言行依然故我,小雅忍無可忍,向主管機關申訴。
法律結果: 主管機關調查後發現,公司不僅沒有依法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及懲戒規範(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更在知悉性騷擾後,未能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法院認為,僅僅口頭告誡或請受害者搬離座位,都難以構成有效的保護。最終,公司因此面臨罰鍰,並可能需與阿明連帶賠償小雅的損害。
監督者提醒: 知悉性騷擾時,必須迅速啟動調查,並採取具體措施保護受害者,例如暫時隔離、提供心理諮詢,並依規定對行為人進行懲戒。被動或消極處理,都可能讓公司陷入法律風險。
情境二:懷孕歧視的舉證挑戰
莉莉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重要職位,表現一向優異。某次她因身體不適就醫,意外發現自己懷孕,需要安胎。她將懷孕消息告知公司,沒想到兩個月後,公司以「業務緊縮」為由將她資遣。然而,莉莉發現公司在資遣她的同時,卻仍在招募相同職位的新人。
法律結果: 莉莉向主管機關申訴懷孕歧視。由於資遣時間點與懷孕、安胎密接,莉莉已「釋明」了差別待遇的事實。此時,舉證責任轉移到公司。公司雖然主張業務緊縮,但無法提出客觀證據證明,且同時仍在招募新人,其說法難以說服法院。最終,法院認定公司構成懷孕歧視,違反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1項,公司因此面臨罰鍰。
監督者提醒: 任何可能涉及員工性別、婚姻、懷孕等敏感因素的勞動決策,都必須有充分且客觀的理由與書面記錄支持。時間點的巧合,往往是認定歧視的重要線索。當舉證責任轉移時,公司必須能拿出鐵證證明其清白。
實務操作指引:監督者的行動清單
身為職場歧視監督者,您可以採取以下具體行動,確保公司的合規性並營造良好職場氛圍:
1. 完善內部防治機制
- 確認規範完備: 檢視公司是否已依僱用人數,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這些規範應包含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申訴調查程序、懲戒處理等。
- 暢通申訴管道: 確保員工知道如何申訴,並設立由具備性別意識專業人士組成的處理單位。
- 定期教育訓練: 定期為所有員工(包括主管)舉辦性別平等及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提升大家的認知與敏感度。
2. 知悉事件後的立即有效處理
- 迅速啟動調查: 一旦知悉性騷擾事件,無論是否正式申訴,應立即啟動客觀、公正、專業的調查程序,避免重複詢問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
- 保護被害人: 考量受害者意願,採取適當的隔離措施,避免其再次受害,並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等必要協助。切勿對受害者的工作條件做任何不利變更。
- 懲戒行為人: 經查證屬實者,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進行適當懲戒,情節重大者可終止勞動契約。
- 書面記錄與保密: 所有處理過程、調查報告、懲戒決定均應有詳細書面記錄,並嚴守保密原則,維護當事人隱私。
3. 避免性別與懷孕歧視
- 公平對待原則: 在招募、僱用、薪資、職務分配、考績、升遷、降職、獎懲、退休、資遣、解僱等所有環節,確保不因性別、性傾向、婚姻、懷孕、分娩或育兒等因素而有差別待遇。
- 客觀決策: 若需資遣或解僱員工,必須有《勞動基準法》所列的正當理由,並能提出客觀事證證明,避免與員工的性別或懷孕等因素產生不當聯想。
結語:您的影響力無可取代
作為職場歧視監督者,您的作為直接影響著公司文化與員工福祉。積極履行上述法律義務,不僅能為公司規避潛在的法律風險,更能營造一個讓所有員工都能感到被尊重、被支持的友善工作環境。記住,預防勝於治療,透過健全的制度和積極的作為,您將是推動職場公平正義不可或缺的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當員工向我反映遭受性騷擾,但表示不願公司介入或申訴,我該怎麼辦?
A: 即使員工不願申訴,身為雇主(或其代表)一旦知悉性騷擾,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仍有「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的義務。您應先尊重員工意願,但仍需私下了解情況,並告知公司有處理性騷擾的責任,提供相關諮詢管道,並確保工作環境安全。例如,可以採取間接隔離措施,避免受害人與行為人再次接觸,並監控行為人行為。重要的是,要留下處理過程的書面紀錄,證明公司已盡到知悉後的預防與保護義務。
Q: 如何確保公司在資遣或解僱員工時,不會被誤認為是性別或懷孕歧視?
A: 為避免被認定為歧視,公司在資遣或解僱員工時,必須有明確且客觀的合法理由,並留下詳實的書面紀錄。這些理由應與員工的性別、性傾向、婚姻、懷孕等無關。例如,若是因業務緊縮,需提供財務報表、訂單減少等客觀數據;若是因員工績效不佳,需有明確的績效考核紀錄、輔導紀錄等。尤其在涉及懷孕員工時,更要特別謹慎,避免在知悉懷孕後不久即做出不利處分,以免被認定時間點密接而構成歧視。
Q: 公司內部已訂有性騷擾防治措施,但員工仍抱怨處理不公或無效,我該如何應對?
A: 首先,應重新檢視現有防治措施的執行狀況,確認是否確實依規定辦理。其次,針對員工抱怨的處理不公或無效,應再次啟動調查,確保調查過程客觀、公正、專業,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可考慮引入外部專業人士協助調查,或指派不同於首次調查的人員處理。同時,加強對處理人員的性別意識訓練,確保他們能設身處地考量受害者的感受,並採取真正能消除性騷擾影響的「有效」措施。
Q: 如果公司未依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會有什麼法律風險?
A: 若公司僱用人數達10人以上,卻未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訂定並公開揭示申訴管道或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並可能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此外,若發生性騷擾事件,公司將因未盡防治義務,難以免除與行為人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可能被請求懲罰性賠償金,對公司商譽和財務都會造成嚴重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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