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是為了更好的生活,但當您滿懷希望地投遞履歷、參加面試,卻感覺到自己因為性別、年齡、身心障礙或其他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因素,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時,那種挫折與憤怒是難以言喻的。您可能懷疑:「這是不是就業歧視?我該怎麼辦?」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解析在台灣,什麼是就業歧視,您的權益在哪裡,以及當您遇到時,該如何保護自己。
什麼是就業歧視?
在台灣,法律保障每個人平等的就業機會。簡單來說,就業歧視就是雇主在招募、僱用、資遣、調職、考績、薪資、福利等任何與工作相關的環節中,因為您某些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個人特質,而給予您不利的差別待遇。
台灣法律如何保障您的就業權益?
我們的法律體系中,有多部法規共同構築了反就業歧視的防線,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就業服務法》。
核心法條:《就業服務法》
這條法律明確劃定了雇主不能碰觸的紅線。它列舉了多項雇主不得作為歧視理由的個人特質: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條規定告訴我們,雇主不能因為您是男性或女性、年輕或年長、身心障礙者、或有特定的性傾向等,就拒絕僱用您、解僱您,或給予您較差的待遇,除非這些特質真的與工作內容有「直接且必要」的關聯。
其他相關法規,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 《性別工作平等法》 :特別針對性別與性傾向的歧視(例如懷孕歧視)提供保障。這部法律還有一個重要的規定,就是當您初步證明有性別歧視的事實時,舉證責任會轉換到雇主身上,雇主必須證明他沒有歧視。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專門保障中高齡及高齡者的就業權益,禁止年齡歧視。同樣地,這部法律也明文規定了舉證責任轉換,減輕了求職者的負擔。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益,要求雇主不能歧視,甚至要提供「合理調整」來協助身心障礙者工作。
- 《憲法》 :作為最高法律,它保障了人民的平等權和工作權,是所有反歧視法規的根本基礎。
我怎麼知道是否構成就業歧視? (核心判斷要素)
要判斷是否構成就業歧視,通常會從以下幾個核心要素來檢視:
- 誰做的?:是雇主(或其代理人、有權決定人事的人)的行為。
- 對誰?:針對求職者或在職員工。
- 什麼原因?:雇主是因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列出的任何一個原因(例如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等)或特別法禁止的原因。
- 結果如何?:您因此遭受了不利的待遇,像是被拒絕錄取、被解僱、降職、減薪、不給升遷機會等。
- 有關聯嗎?:這個不利待遇是因為上述歧視原因造成的,而且這個原因與您執行這份工作的能力或要求「沒有直接關聯」。
真實案例:他們怎麼被歧視的?
讓我們看看幾個實際發生的案例,或許能讓您更清楚就業歧視的樣貌:
案例一:懷孕被解僱,公司辯稱「表現不佳」
小謝在一家公司工作表現一直不錯,但當她懷孕後,公司卻突然以「工作態度與業績不佳」為由將她解僱。小謝覺得非常不合理,因為在懷孕前,她的考績都是好的,公司也沒有具體指出她哪裡表現不好。她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主管機關調查後發現,公司的說法與事實不符,小謝的同事也證實她工作能力受肯定,甚至公司曾有因懷孕而解僱員工的先例。法院最終認定,公司在小謝臨近預產期時解僱她,顯然有規避產假成本的意圖,構成性別歧視。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雇主若無法提出具體客觀的證據來支持其解僱理由,特別是解僱時間點與懷孕等因素高度相關時,就很容易被認定為歧視。
案例二:徵才廣告直接限制「限女生」、「25-30歲」
某家食品廠刊登徵才廣告,卻直接寫明「限女生」或「限男生」,甚至規定應徵者的年齡必須在「25-30歲」等區間。有民眾檢舉後,地方政府對該食品廠開罰。
法院認為,這種在徵才廣告中明確限制性別或年齡的行為,即使還沒進入面試階段,也已經剝奪了其他符合工作能力但性別或年齡不符的求職者應徵的機會,直接構成就業歧視。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歧視不只發生在面試或工作期間,連徵才廣告本身都可能構成歧視。
您該怎麼做?保護自己的實用建議
如果您懷疑自己遇到了就業歧視,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行動:
- 保留證據,越詳細越好!
- 徵才廣告:如果有性別、年齡、外貌等不合理限制,請截圖或拍照。
- 面試過程:面試官的言論(若允許,可錄音)、提問內容,特別是涉及隱私或歧視性問題。
- 通訊紀錄:電子郵件、Line、簡訊等,任何可能證明歧視的對話。
- 書面文件:解僱通知、調職命令、考績表、薪資單等。
- 證人:若有同事或朋友能證明您遭受不公平待遇,他們的證詞也很重要。
- 及時向主管機關申訴!
- 您可以向您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他們會啟動調查,必要時會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來進行專業認定。
- 請務必在發現歧視行為後儘快申訴,確保您的權益。
- 了解「舉證責任」!
- 在性別歧視(包括懷孕歧視)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歧視的案件中,只要您能初步證明有差別待遇的事實,雇主就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他沒有歧視。這對您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優勢。
- 對於其他類型的歧視,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實務上,只要您能提出初步的證據,主管機關和法院也會要求雇主提出非歧視的正當理由。
結論:您的權益,您來捍衛!
面對就業歧視,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為您提供了堅實的保障。重要的是,要勇敢地站出來,蒐集證據,並向主管機關尋求協助。您的行動不僅是為了自己,也是為了所有求職者都能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記住,不公平的待遇不應該被默默承受,您的權益值得被看見與捍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雇主是不是真的在歧視我?
A: 您可以回想一下,雇主給予您不利待遇的原因,是否與您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有關,且這些原因與您所應徵或從事的工作能力「沒有直接關聯」。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很可能就是就業歧視。您可以試著將自己的情況與其他條件相似但未受不利待遇的人進行比較,找出不合理的差異。
Q: 如果我沒有錄音或書面證據,只有口頭上的對話,還能申訴嗎?
A: 即使只有口頭對話,您仍然可以申訴。雖然書面或錄音證據會更有力,但您可以提供詳細的事件經過、對話內容、時間、地點,以及是否有其他證人可以證明。主管機關在調查時,會綜合考量所有事證,包括您的陳述、雇主的說法、其他證人的證詞、公司文件等,來判斷是否有歧視。重點是盡可能還原事實,並指出不合理之處。
Q: 申訴後,主管機關會怎麼處理我的案件?
A: 當您提出申訴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會啟動調查程序。他們可能會請您提供更多資料,並通知雇主進行說明和提供相關證據。必要時,主管機關會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陳述進行評議。如果最終認定雇主構成就業歧視,雇主可能會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和負責人姓名,同時限期改善。
Q: 如果雇主說我是因為「能力不足」或「不適任」才不錄取/解僱我,我該怎麼辦?
A: 在性別歧視(含懷孕歧視)及中高齡者/高齡者就業歧視案件中,只要您能初步釋明有差別待遇的事實,雇主就必須舉證證明他沒有歧視,且是因為「非性別/非年齡」因素才做出決定。對於其他歧視事由,您也需要初步提出證據,例如您過去的工作表現良好、有相關證照或經驗,或有其他同事的評語等,來反駁雇主的能力說法。重要的是,雇主必須提出「具體、客觀且與工作能力直接相關」的證據,而不能只憑空泛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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