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了,卻在職場上遭遇不公平待遇?您不是孤單一人!
親愛的準媽媽們,當您懷抱新生命到來的美好期待時,卻在職場上遭遇了不友善的對待,甚至因此被解僱、調職或降薪,那種心慌、委屈與無助,我們完全能夠理解。在台灣,法律對於懷孕員工的職場權益提供了堅實的保障。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當您面對懷孕歧視時,如何運用法律武器,勇敢捍衛自己的工作權!
懷孕歧視是什麼?您不可不知的法律保障
懷孕歧視是性別歧視的一種,指的是雇主因為員工懷孕、分娩或育兒等因素,而對其採取直接或間接的不利對待。這不僅違背了職場倫理,更嚴重觸犯了台灣的法律,主要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簡稱性平法)及《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
1. 解僱與差別待遇的嚴格禁止
《性別平等工作法》明確禁止雇主因員工懷孕而有任何不利處分: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1項:「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2項:「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白話來說,就是雇主不能因為您懷孕就隨意資遣、解僱或要求您離職。即使勞動契約或公司規定有類似條款,這些約定也是無效的!
此外,《勞動基準法》更進一步強化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13條:「雇主不得於勞工請產假及其他依法令規定之產假期間終止勞動契約。」
這條規定就像一道防火牆,禁止雇主在您最需要休養的產假期間,對您進行解僱。
2. 產假與相關假別,雇主不能拒絕!
懷孕期間,您享有法定的產假、產檢假等權益,雇主不得拒絕您的申請,更不能因此對您做出不利的處分: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第4項:「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這表示,無論是產假、產檢假,雇主都必須依法給予,且產檢假期間薪資照給。更重要的是,雇主不能因為您請這些假就扣您全勤獎金、給您差的考績,或做任何對您不利的事情。
3. 舉證責任轉換:減輕您的負擔
您可能擔心,要證明雇主是因為懷孕而歧視很困難。別擔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確立了「舉證責任轉換」原則: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這條規定非常重要!它表示您只需要初步證明有差別待遇的事實(例如:您告知懷孕後,雇主就開始找理由刁難您),接下來,雇主就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行為與您的懷孕無關。這大大減輕了您的舉證負擔。
職場實例:這些情況就是懷孕歧視!
為了讓您更清楚了解懷孕歧視的樣貌,我們將兩個真實案例改寫為生活情境,希望能幫助您辨識類似情況。
案例一:小雅的資遣通知
小雅在一家托嬰中心擔任托育人員,工作表現一直不錯。去年九月,她開心地告訴主管自己懷孕了。沒想到,在十二月她因身體不適請安胎假期間,公司高層就開始討論要資遣她。等到小雅銷假上班的第一天,主管就把她叫進辦公室,說:「小雅啊,妳現在懷孕了,蹲下去抱小孩不方便,體力也大不如前,我們很擔心妳這樣會影響工作,所以決定資遣妳。」
法律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定,公司主管的言詞明確指出小雅懷孕是資遣的主要原因。即使公司後來試圖以其他理由掩飾,但懷孕的事實與資遣的時點過於接近,且主管的言論直接構成歧視意圖。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構成懷孕歧視,必須接受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律點通提醒: 雇主若以懷孕影響工作表現為由解僱,且有言詞或行為顯示懷孕是其解僱的主要或決定性因素,即便雇主試圖以其他法定事由掩飾,仍會被認定為懷孕歧視。
案例二:陳經理的職務調動與降薪
陳經理在公司服務多年,一直表現優異。去年二月,她向總經理告知懷孕喜訊。然而,總經理得知後,態度立刻轉變。沒過多久,陳經理的職務被調整到一個不相關的部門,薪資也隨之調降。最終,公司甚至以「業務調整」和「工作不能勝任」為由解僱了她。但事實上,公司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陳經理工作不能勝任,且其他有類似「缺失」的同事卻未受相同處分。
法律怎麼說?
法院認定,公司在知悉陳經理懷孕後,立即採取職務調動、降薪並解僱等一系列不利措施,且無法提出客觀、合理的非懷孕因素證明。這種在懷孕告知後迅速發生的不利變動,被認定為典型的懷孕歧視。法院同樣判決公司構成懷孕歧視,需接受罰鍰並公布名稱。
律點通提醒: 雇主在知悉員工懷孕後,若立即採取職務調動、降薪、解僱等不利措施,將極易被認定為懷孕歧視。除非有極為充分且客觀的非懷孕因素證明,否則都可能被視為違法。
捍衛權益,您可以這樣做!
當您懷疑自己遭受懷孕歧視時,請務必冷靜應對,並採取以下行動:
- 保全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
- 書面溝通: 盡量透過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如Line)等方式,與雇主進行懷孕告知、請假申請或任何與工作相關的溝通,並保留對話紀錄。
- 醫療證明: 保留醫師診斷證明、產檢紀錄、安胎證明等。
- 薪資與考績: 收集薪資明細、考績紀錄、職務調動通知等,以便比對懷孕前後的變化。
- 錄音存證: 如果雇主或主管有任何帶有歧視意涵的言論,在合法範圍內(例如在對話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錄音是強而有力的證據。
-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 您可以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或社會局、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在接獲申訴後,應於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可進行協調。這是最直接且有效的申訴管道。
- 尋求專業協助:
- 勞工局會提供相關諮詢服務。此外,您也可以考慮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或直接諮詢專業律師,以了解自身權益,並獲得更具體的法律建議與協助。
結論:勇敢捍衛,職場性別平等從您開始!
懷孕是生命的喜悅,絕不應該成為您職場發展的阻礙。台灣的法律為您提供了堅實的後盾,保障您在懷孕期間的工作權益。當您感覺到不公平待遇時,請務必記住,您有權利捍衛自己!積極保全證據,善用申訴管道,讓法律成為您最強大的支持。您的勇敢,不僅是為了自己,更是為所有女性在職場上爭取更平等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懷孕後,雇主可以隨意調動我的職務或降薪嗎?
A: 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不得因您懷孕而對您有不利的差別待遇,包括調動職務、降薪或解僱。若雇主在您懷孕後立即採取這些措施,且無法提出與懷孕無關的客觀理由,就可能構成懷孕歧視。您可以收集證據,例如調職命令、薪資明細、主管的相關言論記錄等,向勞工局申訴。
Q: 如果我請產假或安胎假,雇主可以不給薪水嗎?
A: 根據《勞動基準法》和《性別平等工作法》,女性員工分娩前後應有八星期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有四星期產假。若您受僱滿六個月以上,產假期間雇主應給予全薪;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則應照給。雇主不得拒絕給假或不給薪,否則即屬違法,您可以向勞工局檢舉並要求補發薪資。
Q: 我懷疑自己遭到懷孕歧視,但沒有直接證據,該怎麼辦?
A: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舉證責任轉換」原則,您只需初步釋明有差別待遇的事實(例如:告知懷孕後不久就被解僱、主管曾說過歧視性言論、其他未懷孕同事沒有類似遭遇等),雇主就需要證明其行為與懷孕無關。因此,請盡量收集間接證據,如對話紀錄、電子郵件、同事證詞等,並向勞工局申訴。勞工局會協助您調查。
Q: 雇主違反懷孕歧視規定會受到什麼處罰?
A: 雇主若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關於懷孕歧視的規定,可能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會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嚴重影響企業聲譽。此外,若解僱行為被認定為懷孕歧視,勞動契約終止將不生效力,您可請求恢復僱傭關係並追討解僱期間的薪資,雇主也可能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包括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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