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工作好辛苦?法律保障讓您安心待產!
親愛的準媽媽們,恭喜您即將迎接新生命!懷孕是人生中的一大喜事,但在職場上,您是否曾擔心因懷孕而遭受不平等待遇?深怕工作權益受損、甚至被歧視?別擔心,在台灣,法律為您提供了堅實的後盾!
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性別工作平等法》(簡稱性工法)與《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如何保障您的職場權益,讓您在孕期能安心工作,無後顧之憂。
職場媽媽必知:懷孕相關假別與薪資權益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身為孕婦勞工,您享有哪些法定的請假權益:
1. 產假與流產假
這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權益!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簡單來說,只要您分娩,就能享有八星期的產假。即使不幸流產,法律也依妊娠週數給予不同天數的流產假。這些假別是您的基本權利,雇主不能拒絕。
至於產假期間的薪資,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也就是說,只要您在公司工作滿六個月,產假期間雇主就必須全薪給付;若未滿六個月,則減半給付。請注意,產假不應被視為缺勤,雇主不能因此扣發您的全勤獎金!
2. 產檢假與安胎休養假
懷孕期間的產檢非常重要,法律也為您預留了時間:
- 產檢假七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雇主應給予您七日產檢假,且薪資照給。這是為了讓您能安心進行產前檢查,確保母嬰健康。
- 安胎休養假:若經醫師診斷需要安胎休養,您可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及其他相關法令申請安胎假。其請假及薪資計算會依勞工請假規則等規定辦理。
懷孕歧視OUT!雇主這些行為都違法!
最讓孕婦擔心的,莫過於職場上的懷孕歧視了。台灣法律對此有明確的禁止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這裡的「性別」當然也包含因「懷孕」而產生的差別待遇!
此外,法律更進一步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這代表雇主不能因為您懷孕就要求您離職、留職停薪,更不能直接以此為由解僱您。即使雇主找藉口說您「工作不力」或「公司業務緊縮」,如果懷孕是導致這些不利處分發生的「主要原因」或「決定性因素」,那仍然構成懷孕歧視!
真實案例:懷孕後被找藉口解僱,法院這樣判!
讓我們看看兩個真實發生過的案例,了解法院如何判斷懷孕歧視:
案例一:主管口頭暗示,懷孕成解僱主因
小芳在公司表現良好,但當她告知主管懷孕後,主管的態度開始轉變。主管多次在對話中提到:「妳懷孕後可能沒辦法蹲下,也沒辦法帶小孩」、「妳現在懷孕,我很怕妳體力會越來越不行」等語。不久後,公司就以「不適任」為由資遣了小芳。小芳不服,向勞工局申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儘管公司試圖提出其他理由,但主管的言論明確顯示了公司對懷孕影響工作能力的擔憂,而這份擔憂正是促使公司資遣小芳的主要原因。最終,法院認定公司構成懷孕歧視,不僅處以罰鍰,還要求公司改善,並公布其名稱。
案例二:試用期懷孕即遭解僱,舉證責任倒置是關鍵
小美剛進入一家公司試用,不久後發現懷孕並告知公司。沒想到,公司旋即以「考核成績未達標準」為由終止了她的勞動契約。小美認為這是懷孕歧視,向勞動局申訴。
這個案件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法院強調,《性別工作平等法》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叫做「舉證責任倒置」。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1條:「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這條文的意思是:您只需要提出初步的證據(例如,證明您懷孕了,然後公司在短時間內就對您採取了不利處分),讓法院覺得「好像有這麼一回事」。接下來,就由雇主來「證明」他解僱您不是因為您懷孕,而是有其他與懷孕無關的、正當的理由。在這個案例中,因為公司在得知小美懷孕後立刻解僱,法院認為小美已初步釋明歧視事實,雇主若無法提出充足的證據證明其解僱與懷孕無關,就可能被認定為懷孕歧視。
法律武器:如何保障自己?
當您懷疑自己遭受懷孕歧視時,請不要害怕,您可以這樣做:
- 保留證據:
- 告知懷孕的證明: 無論是書面、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如Line)訊息,或有證人在場的口頭告知,請務必留下紀錄。
- 不利處分的證據: 任何調職通知、降薪單、解僱通知、績效考核報告、主管或同事的對話紀錄(錄音、訊息截圖)等,只要能顯示公司在得知您懷孕後態度或待遇的變化,都是寶貴的證據。
- 工作表現證明: 如果雇主以「工作不力」為由,請保留您過往的工作成果、績效評估等,證明您工作表現良好。
- 及時申訴:
- 若您認為遭受懷孕歧視,請儘速向所在地的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處)提出申訴,請求就業歧視評議。這些委員會由專業人士組成,其調查報告和評議結果,在法院審理時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 了解雇主違法後果:
- 若雇主被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將被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 主管機關甚至可以公布其事業單位或負責人名稱,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
- 此外,受歧視的員工還可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9條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 最重要的是,如果解僱被認定為懷孕歧視,該解僱行為是無效的,您有權請求公司讓您復職,並支付自違法解僱日起至復職日止的工資。
結論:知識就是力量,勇敢捍衛權益
親愛的準媽媽們,懷孕是您人生中一個特別的階段,您不應該因此在職場上受到任何不公平的待遇。請記住,台灣的法律是您的堅實後盾,保障您的工作權益。了解這些法律知識,學會如何蒐集證據、適時申訴,就能讓您在遭遇不公時,有能力為自己發聲,捍衛應有的權利。願您在職場和家庭都能幸福圓滿,迎接寶寶的到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懷孕期間,雇主可以隨意調動我的工作內容或職位嗎?
A: 雇主不可以僅因您懷孕就隨意調動您的工作內容或職位,特別是如果調動會對您造成不利影響(例如降薪、工作地點變遠、工作性質更勞累等),這可能構成懷孕歧視。除非有客觀且正當的理由(例如原職位因懷孕確實無法勝任且無其他替代方案),並經您同意,否則雇主不得任意為之。若雇主執意調動且無正當理由,您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Q: 如果雇主以我工作表現不佳為由解僱我,但我認為是因為懷孕,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務必保留所有能證明您工作表現良好的證據(如績效考核紀錄、工作成果等),以及任何雇主在得知您懷孕後,態度或言行有變化的證據(如對話錄音、訊息、email)。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您只需初步釋明懷孕與解僱時間點接近等事實,雇主就需要證明解僱與懷孕無關。您可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處)提出就業歧視申訴,請求介入調查。
Q: 產假期間的薪水是怎麼計算的?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如果您在公司工作滿六個月以上,產假八星期的薪資應由雇主全額照給。如果您工作未滿六個月,則薪資減半發給。請注意,無論工作年資長短,產假期間雇主都不得以您請假為由扣發全勤獎金或其他福利。
Q: 我先生想請陪產檢及陪產假,請問他能請幾天?薪水怎麼算?
A: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您的先生可以享有七日的陪產檢及陪產假,且薪資照給。其中,陪產檢假應在您懷孕期間請畢,陪產假則應在您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請畢。這是為了讓您的配偶能陪伴您度過重要的孕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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