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不該被解僱!台灣職場孕期權益與自保攻略
懷孕,對許多女性來說,是生命中最美好的階段之一。然而,當這份喜悅與職場現實碰撞,卻可能演變成一場無聲的戰役。您是否曾因為懷孕,而感受到職場上不友善的眼光、工作被刁難,甚至面臨調職、降薪或解僱的威脅?
如果您正經歷這些困境,請知道您並不孤單,且台灣法律提供堅實的後盾!作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規如何保障懷孕員工的權益,並教您如何勇敢捍衛自己。
什麼是職場懷孕歧視?
簡單來說,懷孕歧視就是雇主因為您懷孕、分娩或育兒等因素,而給予您不利的對待。這是一種嚴重的性別歧視,因為只有女性會經歷懷孕。雇主可能不會直接說「因為你懷孕所以解僱你」,而是用各種看似合理的理由(如:工作表現不佳、業務緊縮、違反規定)來掩飾,但如果懷孕才是背後「主要或決定性因素」,那它就是懷孕歧視!
法律如何保障您的懷孕權益?
台灣的《性別平等工作法》(簡稱性工法)是保障懷孕員工權益的核心法規,搭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提供全面性的保護。
1. 禁止懷孕歧視的解僱與不利待遇
《性別平等工作法》明確禁止雇主因懷孕而對員工有差別待遇: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1項:「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2項:「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這表示,雇主不能因為您懷孕就解僱您、資遣您,或要求您離職。即使雇主聲稱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的合法事由(例如:工作不能勝任、業務緊縮),但如果懷孕才是真正原因,法律仍會認定是違法歧視。
2. 產假與相關假別的保障
懷孕期間,您享有法定的請假權益,雇主不得拒絕或刁難: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這條文詳細列明了產假、流產假、安胎假、產檢假等規定,雇主必須依法給予,且產檢假及陪產檢/陪產假期間薪資必須照給。任何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都可能構成違法。
3. 舉證責任轉換:對受害者更有利
面對雇主,員工往往處於資訊弱勢。因此,《性別平等工作法》特別設計了「舉證責任轉換」機制: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白話來說,只要您能提出初步證據,證明您懷孕後確實遭受了不利待遇,且兩者之間有時間上的關聯性(例如:告知懷孕後不久就被解僱),那麼舉證的責任就會轉移到雇主身上。雇主必須證明其行為與懷孕無關,且有其他合法、客觀、合理的理由,否則就可能被認定為歧視。
職場懷孕歧視的真實案例
法律條文可能抽象,但真實案例更能反映職場現況:
案例一:懷孕影響工作能力,遭資遣
小雅是一名托育人員,懷孕後因身體不適請了安胎假。沒想到,銷假上班的第一天,雇主就告知要資遣她,理由竟是:「妳懷孕體力會越來越不行,沒辦法蹲下去帶小孩,工作量也不達標。」
法院審理後認為,雇主這些言論明確顯示其認為懷孕影響工作能力,且在小雅銷假第一天就資遣,顯然懷孕是資遣的「主要因素」。即使雇主試圖提出其他理由,法院仍認定懷孕歧視成立,判決雇主敗訴並處以罰鍰。
啟示: 雇主不能因預期懷孕會影響工作表現而解僱員工。您的懷孕狀況不應成為被解僱的理由。
案例二:懷孕後被調職、降薪,最終解僱
小玲在告知總經理懷孕後,隨即被調整職務、調降薪資,最後甚至遭到解僱。雇主聲稱是因業務調整及工作不能勝任,但未能提出具體證據,且其他員工有類似缺失卻未受相同處分。
法院認定,雇主在知悉懷孕後,立即對小玲採取一連串不利措施,構成懷孕歧視。雇主無法證明解僱與懷孕無關,因此判決雇主敗訴並處以罰鍰。
啟示: 雇主在您懷孕後,若無充分客觀理由就調整職務、降薪或解僱,很可能就是懷孕歧視。
如何捍衛您的權益?
面對職場懷孕歧視,積極採取行動是關鍵:
- 保留所有證據:
- 與雇主或主管的對話紀錄(LINE、電子郵件、錄音)。
- 工作表現證明(考績、獎勵、工作成果)。
- 不利待遇的書面通知(解僱通知、調職令、降薪通知)。
- 醫療證明(懷孕證明、安胎醫囑、產檢證明)。
- 其他同事的證詞或類似情況的比較資料。
- 及時申訴:
- 向您所在地方政府的勞工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會啟動調查程序,並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規定,雇主若違反相關性別歧視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結語
懷孕是女性的自然生理過程,不應成為您在職場遭受不公的理由。法律賦予您堅實的權益,只要您勇敢站出來,收集證據,並向主管機關申訴,就能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尊嚴與保障。請記住,您的權益值得被捍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自己是不是真的遇到懷孕歧視?
A: 判斷是否為懷孕歧視,可觀察以下幾點: 1. 時間點巧合: 在您告知懷孕後,雇主是否立即或不久後就對您採取不利措施(如調職、降薪、解僱、工作被刁難等)? 2. 理由不合理: 雇主提出的解僱、調職等理由是否含糊不清、前後矛盾,或無法提出具體客觀的證據支持? 3. 差別待遇: 其他非懷孕員工若有類似的工作表現問題或公司業務狀況,是否也受到相同的處罰或對待?如果只有您因懷孕而受到不利影響,則很可能是歧視。 4. 言語暗示: 雇主或主管是否有提及懷孕會影響工作、公司營運等相關言論? 若有以上情況,您很可能遇到了懷孕歧視。
Q: 我該收集哪些證據來證明自己被歧視?
A: 證據越完整,對您越有利。建議收集: 1. 對話紀錄: 任何與雇主或主管討論懷孕、工作調整、解僱、資遣等事的LINE訊息、電子郵件、簡訊、會議紀錄或錄音。特別是涉及懷孕相關的負面言論。 2. 工作表現證明: 過去的考績、獎勵、升遷紀錄、工作成果證明,證明您在懷孕前的工作表現良好。 3. 不利待遇的書面文件: 解僱通知書、資遣證明、調職令、降薪通知、職務調整說明等。 4. 醫療證明: 懷孕證明、產檢紀錄、安胎醫囑、流產證明等,證明您的懷孕狀況。 5. 其他佐證: 同事證詞(若有)、公司內部公告、職務說明書、其他員工的對待情況比較資料等。
Q: 我應該向誰申訴?程序是怎樣的?
A: 您應向您工作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例如: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的勞工行政單位)提出申訴。申訴程序通常如下: 1. 提出書面申訴: 填寫申訴書,詳述您遭受歧視的事實、時間、地點、涉案人員及相關證據。 2. 主管機關調查: 勞工主管機關會派員進行調查,可能約談您、雇主及相關證人,並要求提供資料。 3. 召開評議委員會: 案件調查完成後,會提交給「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4. 作成評議決定: 委員會會根據調查結果和法規,判斷是否構成歧視,並作成評議決定。若認定歧視成立,雇主將面臨罰鍰及公布名稱的處分。
Q: 如果公司說我工作表現不好才解僱,我該怎麼辦?
A: 這正是許多雇主規避責任的常見說詞。您需要做的是: 1. 要求具體說明: 要求雇主提供具體、客觀的工作表現不佳證據,例如過去的績效評估、明確的缺失紀錄、改善計畫等。 2. 比對時間點: 如果雇主是在您告知懷孕後才開始挑剔您的工作表現,或在懷孕前從未提過,這將是證明歧視的有力證據。 3. 比較對待: 詢問或觀察其他非懷孕員工是否有類似的工作表現問題,但卻未被解僱或受到較輕的處罰。 4. 提供反證: 提交您過去良好的工作表現證明,證明您有勝任工作的能力。 在申訴時,將這些疑點和證據一併提交給勞工主管機關,讓他們判斷雇主說法的真實性。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