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是喜悅,不是職場絆腳石!
懷孕,對許多人來說是人生中的一大喜悅,但對職場女性而言,卻可能成為一道隱形的門檻,甚至讓她們面臨不公平的對待。妳是否曾擔心,一旦懷孕,工作會受到影響?雇主會不會因此對妳有差別待遇?這些擔憂,其實都指向了「懷孕歧視」這個嚴肅的議題。
身為性別權益的維護者,我們深知職場平等的重要性。今天,律點通將帶妳深入了解台灣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簡稱性平法)與《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這些法律工具如何為懷孕的職場女性提供堅實的後盾,保障妳的產假權益與免於歧視的工作環境。
法律工具箱:性平法與勞基法為妳撐腰
台灣的法律對懷孕員工的保護相當完善,主要依據就是《性別工作平等法》與《勞動基準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免於歧視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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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資遣的紅線:性平法第11條第1項
性平法明確禁止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而對員工有差別待遇,其中也包含因懷孕而產生的歧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這表示,如果雇主僅僅因為妳懷孕就將妳解僱或資遣,這種行為是違法的,雇主的終止勞動契約行為將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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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安胎假、產檢假:性平法第15條
這條文詳細規範了女性員工在懷孕、分娩及流產期間的請假權益,也涵蓋了配偶的陪產假,確保準媽媽和準爸爸都能獲得必要的休息與支持。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簡單來說,妳有權享有八星期的產假(流產假依週數不同),以及七天的產檢假,且產檢假期間薪資應照給。如果需要安胎,雇主也必須依法給予安胎休養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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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的翻轉:性平法第31條
這是一個對受僱者非常有利的條文。當妳認為自己受到懷孕歧視時,妳不需要「證明」雇主有歧視意圖,只需「釋明」有差別待遇的事實,舉證責任就轉移到雇主身上,由雇主來證明其行為與懷孕無關。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1條:「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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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的專業力量:性平法第35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5條規定,法院及主管機關在認定差別待遇事實時,應審酌性別工作平等會(簡稱性平會)的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這代表性平會的專業判斷在司法實務上具有相當高的參考價值,為受僱者提供了更堅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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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違法的代價:性平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6項
雇主若違反性平法相關規定,將面臨嚴厲的處罰,不只罰錢,還會被公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第1項:「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第6項:「有前條或前五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這意味著雇主不僅可能被處以高額罰鍰(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其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還會被公開,並被要求限期改善。這對雇主的聲譽和經營都會造成嚴重影響。
勞動基準法:產假薪資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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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50條
勞基法與性平法共同保障女性員工的產假權益,並進一步規範了產假期間的薪資計算方式。
《勞動基準法》第50條:「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簡單來說,工作滿六個月的員工,產假期間薪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則減半發給。這確保了懷孕員工在產假期間仍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拆解法律概念:妳必須知道的關鍵字
什麼是「懷孕歧視」(Pregnancy Discrimination)?
懷孕歧視是指雇主因員工懷孕、分娩或育兒等因素,而對其採取不利的對待,例如解僱、資遣、降職、減薪、不予錄取、調動職務或改變工作條件等。即使雇主表面上以其他理由(如工作表現不佳)作為藉口,但若懷孕是導致不利處分的主要或決定性因素,仍構成懷孕歧視。
「釋明」與「證明」:舉證責任的大不同
這是性別歧視案件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 釋明:指妳只需提出初步證據,讓法院或主管機關「大致相信」差別待遇的事實存在。例如,妳在告知懷孕後不久就被解僱,這就是一個初步的釋明。
- 證明:指妳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讓法院「完全確信」某事實的真實性。
性平法第31條的特殊設計,就是為了彌補受僱者在資訊不對等下,難以取得雇主歧視動機證據的困境。一旦妳成功「釋明」,舉證責任就轉移到雇主身上,雇主必須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其行為與懷孕無關。
雇主「非歧視」的舉證標準
當舉證責任轉移到雇主時,雇主必須證明其行為並非基於懷孕因素,而是有其他真實且足以構成不利處分的原因。法院會仔細審查以下幾點:
- 時間點的密接性:雇主知悉妳懷孕與採取不利處分的時間是否緊密相連?
- 理由的合理性與客觀性:雇主提出的理由是否具體、客觀,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
- 有無差別待遇:其他非懷孕員工在類似情況下是否受到相同處分?
真實案例故事:她們如何捍衛權益?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懷孕歧視在職場中是如何發生的,以及法律如何介入。
案例一:試用期懷孕,公司竟以「考核未過」資遣?
小雅在一家新公司擔任行政職務,尚處於試用期間。她發現自己懷孕後,立即向公司人事經理告知這個好消息。沒想到,僅僅兩天後,公司就以「試用期間考核未達標準」及「不假外出」為由,終止了她的勞動契約。小雅認為這根本是懷孕歧視,於是向勞工局申訴。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發現,公司解僱小雅的時間點與她告知懷孕的時間點過於接近。雖然公司提出了考核未過等理由,但法院質疑這些考核的客觀性,且小雅也提出了性平會認定懷孕歧視成立的審定書。最終,法院強調,小雅已經「釋明」了差別待遇的事實,舉證責任應由公司負擔,公司必須證明其解僱行為與懷孕無關。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在試用期,雇主也不能隨意解僱懷孕員工,且時間點的密接性是判斷懷孕歧視的重要指標。
案例二:安胎假後遭解僱,主管對話露餡!
美玲因懷孕需要安胎休養,向公司請了安胎假。沒想到,在她安胎期間,公司就已經討論要資遣她。在美玲銷假上班的第一天,主管就告知了資遣決定,並在對話中直接說出:「因為妳沒有辦法蹲下去,妳也沒有辦法帶小孩」、「又加上妳懷孕,我又很怕,到了就是妳年紀比較大,妳懷了第三胎,其實體力會越來越不行的」等話語。美玲隨即向勞工局申訴。
法院審理後認定,主管的這些言論清楚顯示,公司確實是因為美玲懷孕影響工作表現而決定資遣,懷孕是資遣她的主要因素,因此構成懷孕歧視。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雇主在溝通中任何直接或間接提及懷孕對工作影響的言論,都可能成為認定懷孕歧視的關鍵證據。
職場媽媽自保術:實用操作指引
身為性別權益維護者,我們不僅要了解法律,更要懂得如何運用它來保護自己和他人。以下是給妳的實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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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證據:這是最重要的一步!務必保留所有與懷孕告知、請假申請、工作表現評估、雇主溝通(包括口頭對話的錄音、訊息、電子郵件、書面通知)等相關的證據。這些都將是妳「釋明」差別待遇的有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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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權益,勇敢發聲:了解《性平法》和《勞基法》中關於產假、產檢假、安胎假及懷孕歧視的相關規定。當妳清楚自己的權益時,就能更有自信地與雇主溝通,並在權益受損時勇敢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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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專業協助:如果妳認為自己遭受懷孕歧視,應及時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的性別工作平等會提出申訴。性平會會進行調查並做出審定,其結果對法院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妳也可以尋求法律扶助或相關婦女團體的協助。
結語:捍衛平等,從妳我開始
懷孕是女性獨特的生命經驗,不應該成為職場發展的阻礙。台灣的法律提供了一套完整的保障機制,從禁止歧視到提供各種假別,都旨在確保懷孕員工能在安心的環境中工作。身為性別權益維護者,我們有責任去認識、理解並運用這些法律工具,不僅保護自己,也協助身邊的姐妹們勇敢捍衛自己的職場平等權益。讓我們共同努力,讓懷孕女性在職場上都能受到應有的尊重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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