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非關能力因素,被職場拒於門外?
您是否曾在面試中,因為性別、年齡、外貌,甚至只是因為懷孕,而感覺到自己被不公平對待?或是明明表現良好,卻因為擔任工會幹部而被降職、解僱?這些不公平的待遇,很可能就是法律所禁止的「就業歧視」。
在台灣,法律保障每位國民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當雇主基於與工作能力或內容無關的因素,對您實施差別待遇時,您的權益就可能受到了侵害。別擔心,這篇文章將帶您了解什麼是就業歧視、法律如何保障您,以及當您遇到時該如何應對。
法律怎麼說?保障您免於歧視的權益
台灣的法律對於就業歧視有明確的禁止規定,主要依據是《就業服務法》和《性別工作平等法》。
《就業服務法》:就業歧視的核心禁止條款
這是保障您就業機會平等最重要的法條。它明確列出雇主不能因為哪些原因對您有差別待遇。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白話解釋:這條法規告訴我們,雇主在招募、錄用、升遷、薪資、解僱等所有環節,都不能因為上述這些與您工作能力無關的個人特徵,而給您不平等的對待。例如,不能因為您是女性就拒絕錄取,不能因為您年紀較長就強迫退休,也不能因為您是工會成員就打壓您。
如果雇主違反這條規定,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最高可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還會被公布公司名稱和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將會被連續處罰,對企業形象影響甚鉅。
《性別工作平等法》:特別保障性別與懷孕權益
針對性別或懷孕的歧視,《性別工作平等法》提供了更具體的保護,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舉證責任轉換」。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1條:「受僱者或求職者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白話解釋:這條法規對遭受性別或懷孕歧視的求職者或員工非常有利。它表示,當您能初步說明自己因為性別或懷孕而受到不公平待遇時,接下來就換成雇主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他們的決定與性別或懷孕無關。這大大減輕了受害者的舉證負擔。
真實案例借鏡:看法院如何認定就業歧視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幾個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就業歧視在實務中如何被認定。
案例一:懷孕被解僱?雇主難以脫責(華新醫材公司案)
小美在一家醫材公司工作,表現一直不錯。然而,就在她懷孕接近預產期的時候,公司突然以「工作態度不佳、業績不好」為由將她解僱。小美覺得很不合理,向勞工局申訴。
在調查過程中,勞工局發現公司提出的解僱理由與小美的實際工作表現不符,甚至有證人證明小美工作能力受肯定。更重要的是,公司在小美屆預產期時解僱她,時間點非常敏感。法院最終認定,公司很可能是為了規避產假成本,而以懷孕為由解僱員工,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禁止性別歧視的規定,因此駁回了公司的訴訟,公司被處以罰鍰。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您因為懷孕遭受不利待遇時,只要能初步說明事實,雇主就必須提出有力的證據證明其決策與懷孕無關。如果雇主提出的理由空泛或前後矛盾,歧視就很容易成立。
案例二:參與工會被刁難?雇主行為要小心(興農職棒公司案)
阿明是職棒球員,積極參與工會活動,並擔任工會幹部。然而,他發現自從工會成立後,球隊的副領隊曾出言禁止球員參加工會活動,隨後阿明和幾位工會幹部球員陸續被轉隊或釋出,甚至有球員在被釋出後,還被球隊阻撓加入其他球隊。
阿明向主管機關申訴。經調查,主管機關認定興農職棒公司有就業歧視行為,對其裁處罰鍰。法院審理後也認為,公司的行為明確指向打壓工會成員,認定歧視成立,維持了主管機關的裁罰。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雇主任何可能影響員工工會權益的行為,都應特別謹慎。如果雇主行為明確針對特定歧視事由(如阻撓工會運作、針對工會幹部進行不利處分),且有充分事實基礎,就業歧視就可能成立。
我該怎麼做?實務操作建議
如果您懷疑自己遭遇就業歧視,請務必採取行動捍衛權益。以下是您可以參考的實務建議:
1. 蒐集具體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步驟!任何能證明您受到不平等待遇的資料都可能是證據,例如:
- 對話紀錄:面試官、主管或同事的歧視性言論(錄音、訊息截圖)。
- 電子郵件/書面文件:公司拒絕錄取、解僱、降職的通知,或任何可能暗示歧視原因的文件。
- 公司內部規定:可能存在不合理或歧視性的條款。
- 證人證詞:同事、朋友或其他知情人士的證詞。
- 薪資單、考績表、職務說明:證明您與其他條件相似但未受歧視者的待遇差異。
- 面試過程紀錄:面試官提問的內容,是否有涉及隱私或與工作無關的問題。
重要提醒:越是具體、客觀的證據,越能幫助主管機關判斷歧視是否存在。
2. 明確指出歧視事由
在申訴時,您需要清楚說明雇主是基於《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所列的哪一項或哪幾項事由(例如:性別、年齡、婚姻、身心障礙、工會會員身分等)對您進行歧視。
3. 及時向主管機關申訴
您可以向您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在收到申訴後,會依職權進行調查,並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簡稱就評會)進行審議。就評會的委員通常由政府機關、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具有專業判斷能力。
4. 了解舉證責任的分配
雖然原則上主管機關負有客觀舉證責任,但如前所述,在性別或懷孕歧視的案件中,您只要能「釋明」差別待遇的事實,雇主就必須負起證明其決策與性別無關的責任。這對受害者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優勢,但您仍需提供足夠的初步證據來啟動這個機制。
結論:您的權益,值得您勇敢捍衛
面對就業歧視,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為您提供了堅實的保障,而主管機關也設有專責單位處理相關申訴。從現在開始,請務必妥善蒐集證據,勇敢地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讓那些不公平的待遇得到應有的正義。您的行動,不僅是為自己爭取權益,更是為打造一個更公平的職場環境盡一份心力。
請記住,每一次的歧視申訴,都是對平等價值的堅持。不要讓歧視成為您職涯路上的絆腳石,您的能力與價值,不該被這些與工作無關的因素所否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懷疑自己被歧視,但不知道該向哪個單位申訴?
A: 您應該向您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提出申訴。例如,如果您在臺北市工作,就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訴。這些地方主管機關會依法受理您的案件,並啟動調查程序。
Q: 申訴後,我的個資會被雇主知道嗎?我會不會被報復?
A: 根據《就業服務法》和相關法規,主管機關在處理就業歧視案件時,會盡力保護申訴人的個人資料。然而,在調查過程中,為了查明事實,有時仍需讓雇主知悉申訴內容。如果您擔心遭到報復,可以向主管機關表明您的疑慮,他們會評估是否能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法律也禁止雇主因員工申訴而對其採取不利待遇,若有報復行為,雇主可能面臨額外罰則。
Q: 就業歧視的認定程序大概需要多久?會有什麼結果?
A: 就業歧視的認定程序通常會經過主管機關調查、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就評會)審議等階段,時間長短會因個案複雜度而異,可能需要數週至數月。如果就評會認定歧視成立,雇主將面臨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的罰鍰,並可能被公布名稱。此外,您也可以依據此認定向雇主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Q: 如果我沒有直接證據,只有感覺被歧視,還能申訴嗎?
A: 可以,但您需要盡可能地「釋明」差別待遇的事實。即使沒有直接的書面或錄音證據,您仍可提供間接證據,例如:描述面試官的言行、比較您與其他求職者的待遇差異、提供證人證詞等。特別是性別或懷孕歧視案件,只要能初步釋明,舉證責任就會轉移給雇主。主管機關也會依職權調查,您的初步說明能引導他們調查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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