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別歧視OUT!維護性別平權,你不可不知的法律武器
身為性別權益的堅定維護者,我們深知在追求職場平權的道路上,挑戰無所不在。從求職面試到日常工作,甚至升遷機會,性別歧視的陰影可能悄然籠罩。然而,台灣的法律為我們提供了強而有力的武器,保障每個人在職場上不因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遭受不公平對待。今天,就讓我們一起深入了解這些法律工具,賦予自己和他人捍衛權益的力量!
認識你的法律靠山:性別工作平等法與就業服務法
在台灣,保障職場性別平權的兩大核心法規,就是 《性別工作平等法》 和 《就業服務法》 。它們從不同面向,為求職者與受僱者築起一道堅實的法律防線。
1. 《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場性別歧視的專屬守護者
這部法律專門處理職場中的性別相關議題,涵蓋範圍廣泛,是我們對抗歧視最重要的依據:
- 招募、甄試、進用、升遷都不能有差別待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清楚指出,雇主在招募新人、安排職務、考核升遷等各個環節,都不能因為你的生理性別、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你差別待遇。除非工作性質確實只有特定性別才能勝任(例如特定性別的更衣室服務員),否則雇主不能以此為藉口限制你的機會。
- 同工同酬原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這代表了 「同工同酬」 的精神!只要你和同事的工作內容或價值相同,雇主就不能因為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你較低的薪水。除非有明確的年資、獎懲或績效等非性別因素,否則薪資待遇必須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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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資遣、解僱歧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資遣、解僱員工。這尤其包含了懷孕歧視,雇主不能因為員工懷孕而將其解僱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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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的定義與雇主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這條文明確定義了兩種性騷擾: 「敵意性環境性騷擾」 (讓人工作不舒服)和 「交換式性騷擾」 (以性作為交換條件)。《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更進一步要求雇主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治性騷擾,並建立申訴管道。如果雇主沒有善盡責任,也將面臨法律責任。
- 舉證責任轉換:減輕你的負擔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1條是一項重要的保障!當你初步提出被差別待遇的事實後,舉證責任就會轉移到雇主身上,由雇主來證明其行為並非基於性別或性傾向因素。這大大減輕了受害者的舉證壓力。
2. 《就業服務法》:更廣泛的歧視禁止
除了性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更廣泛地禁止雇主因多種因素而歧視求職者或員工,其中包含:「性別、性傾向、容貌」等,為我們提供了更多元的保障。
實務案例點滴:看見法律如何發聲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但透過真實案例,我們更能理解這些規定如何在生活中實踐。以下是兩個具代表性的職場歧視案例:
案例一:跨越性別認同的職場藩籬
小張是一位生理男性,但長年以女性裝扮生活,並認同自己是女性。當她應徵化妝品銷售人員時,面試過程十分順利。然而,公司在錄取前卻告知她:「如果你願意穿著男性制服上班,我們就能錄用你。」小張拒絕後,公司便取消了錄取資格。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雇主以小張是否同意遵守「男性制服」的服儀規範作為錄取條件,明顯是以性別差異為由進行差別待遇。這不僅違反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更明確指出性別認同也應受法律保障,雇主不能因為跨性別者的性別認同而給予不利對待。
案例二:孕育新生命,不該成為職場絆腳石
小郭經過層層面試,終於錄取了一家科技公司的品管工程師職位。就在她準備報到前,她誠實告知公司自己已懷有身孕。沒想到,公司隨即以該職務需要經常出差搭乘飛機,不適合孕婦為由,取消了她的錄取資格。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雇主在知悉小郭懷孕後立刻取消錄取,這就是典型的懷孕歧視,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所禁止的性別歧視。即使公司聲稱是為了孕婦的安全考量,但若無法提出客觀、合理且與工作性質直接相關的必要性證明,仍會被認定為違法歧視。
捍衛權益,你可以這樣做!
面對職場上的不平等對待,性別權益維護者絕不能坐視不理。以下提供您實用的行動建議:
- 認識與判斷: 了解哪些行為構成性別歧視、懷孕歧視、性別認同歧視或性騷擾。當你覺得不對勁時,可能就是歧視的徵兆。
- 保留關鍵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步驟!無論是徵才廣告、面試對話紀錄、簡訊、電子郵件、公司的內部公告、薪資單、考績評語,甚至是主管或同事的口頭言論(可錄音),任何能證明差別待遇的資料都應盡可能收集並妥善保存。
- 尋求內部申訴: 如果公司設有性騷擾防治或申訴管道,可以先循公司內部程序提出申訴。這有助於讓公司知悉並承擔其防治責任。
- 向外部機關求助: 若內部申訴無效或公司未設立相關機制,你可以直接向**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提出申訴。他們會啟動調查,並由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認定。這是一個正式且具法律效力的途徑。
- 尋求專業協助: 考慮諮詢律師或性別平權相關的民間團體。他們能提供法律意見,協助你評估案件、整理證據,並指導後續的法律程序。
結語:點亮職場平權的燈塔
職場性別平權的實現,需要你我共同的努力。透過了解並善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和《就業服務法》賦予我們的權利,我們不僅能保護自己,更能為所有性別在職場上創造一個更公平、更友善的環境。記住,你的權益值得被捍衛,你的聲音足以改變現狀!讓我們一起成為點亮職場平權的燈塔,照亮每一個人都能發光發熱的道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在招募或升遷時,哪些行為可能構成性別歧視?
A: 雇主若在徵才廣告中限制特定性別、面試時詢問與工作無關的婚姻狀況或生育計畫、以性別刻板印象(如認為女性不適合高壓職位、男性不適合細心工作)作為錄取或升遷依據、或因求職者/員工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給予不利待遇,都可能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所禁止的性別歧視。
Q: 我懷孕了,如果被公司以各種理由刁難或解僱,該怎麼辦?
A: 懷孕歧視是嚴重的性別歧視行為。如果遇到這種情況,請務必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例如:公司取消錄取/解僱的通知、對話紀錄、工作績效證明(證明你勝任工作)。隨後,你可以向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提出申訴,由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調查。法律會要求雇主證明其行為與懷孕無關,大大減輕你的舉證負擔。
Q: 如果我在職場上因為我的性別認同(例如跨性別者)而受到不公平對待,法律有保障嗎?
A: 是的,法律有保障!台灣法院實務已明確將「性別認同」納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的保障範圍。這表示雇主不能因為你的性別認同與主流價值不同而對你進行差別待遇,例如強制你穿著與你性別認同不符的制服,或因此拒絕錄取、升遷。若遭遇此類情況,應立即收集證據並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Q: 遇到職場性騷擾,雇主應該怎麼處理?如果雇主處理不當,我該怎麼辦?
A: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明確規定,雇主有防治性騷擾的義務,包括建立申訴管道、防治措施及懲戒規範。一旦知悉性騷擾事件,雇主應立即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如果雇主處理不當、敷衍了事,或甚至對申訴人報復,這都可能構成違法。你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要求對雇主進行處罰,並可循民事途徑向加害人及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Q: 我如果被歧視,要怎麼收集證據才能有效申訴?
A: 收集證據是關鍵。你可以保留以下資料:徵才廣告、面試問題紀錄(特別是涉及性別、婚姻、生育等不當提問)、公司的錄取或拒絕通知、薪資單、工作內容或職務說明、主管或同事的歧視性言論(錄音、訊息截圖)、電子郵件、內部公告、人資部門的溝通紀錄、以及任何能證明你能力勝任工作但卻被不公平對待的證明。越具體、客觀的證據,越能幫助你成功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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