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別薪資歧視?你我有權利要求公平!
親愛的性別權益維護者們,您是否曾懷疑過,在職場上,性別因素悄悄影響了我們的薪資待遇?即便您與同事付出相同的努力、擁有相同的能力,卻因為性別而領取不同的薪水?這不是錯覺,而是台灣職場中仍可能存在的「性別薪資歧視」。
作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障您的薪資權益,並提供實用的法律工具與行動建議,讓您能勇敢站出來,為自己和更多人爭取應有的公平待遇。
認識你的法律武器:性別薪資平等的關鍵法條
在台灣,保障性別工作平等的基石是 《性別平等工作法》 和 《勞動基準法》 。以下幾條關鍵法規,是我們對抗薪資歧視的重要武器:
1. 薪資給付的公平原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0條
這條法規是「同工同酬」和「同值同酬」的核心精神所在。它明確禁止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不同的薪資待遇: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0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工作內容或工作價值與異性同事相同,雇主就不能因為您的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較低的薪水。除非雇主能提出客觀、正當的理由(例如年資、獎懲、績效等),否則任何差別待遇都可能構成違法。此外,雇主也不能透過降低其他人的薪水來規避這個規定。
2. 減輕受僱者負擔: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
這條法規非常重要,它確立了在性別歧視案件中的「舉證責任轉換」原則,大大減輕了受僱者的舉證壓力: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這意味著,當您能初步提出證據,讓主管機關或法院相信存在薪資差別待遇時(稱為「釋明」),接下來的舉證責任就轉移到雇主身上。雇主必須證明他們的薪資差異並非出於性別或性傾向因素,否則將承擔不利的後果。
3. 勞基法的基本保障:勞動基準法第25條
這是《勞動基準法》中關於性別薪資平等的基本條款,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精神一致:
《勞動基準法》第25條:「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它強調了「工作相同、效率相同」就應「給付同等工資」的原則,是性別薪資平等的基礎性規定。
4. 其他相關法條
除了上述直接規範薪資的條文外,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禁止雇主在招募、考績、升遷等環節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這些都可能間接影響薪資。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則保護受僱者不因懷孕、育兒等因素遭受不利的解僱或資遣。而 《就業服務法》第5條則提供更廣泛的就業歧視禁止,包含性別與性傾向。
釐清法律概念:薪資歧視的定義與判斷
要有效對抗薪資歧視,我們必須先了解幾個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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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 (Gender Discrimination): 雇主因您的性別或性傾向,給予您不利的對待。這包括直接的差別待遇(例如:直接說不錄用女性)和間接歧視(例如:要求搬運重物,表面中立但實質不利女性)。懷孕歧視,因為懷孕是女性特有的生理現象,也被視為性別歧視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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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待遇 (Differential Treatment): 比較相同或價值相當的工作,在非性別因素(如年資、績效)相同的情況下,不同性別的受僱者卻獲得不同的薪資或待遇。這不僅限於薪資,也包含考績評定、升遷機會、獎金發放等影響職涯與收入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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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同值同酬 (Equal Pay for Equal Work/Equal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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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 指從事相同工作內容、責任、技能的勞工,應獲得相同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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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值同酬: 更進一步的概念,即使工作內容不完全相同,但若其「工作價值」相當(綜合技能、努力、責任、工作條件等),也應給予同等報酬。台灣的《性別平等工作法》已採納「同值同酬」原則,能更全面地消除隱性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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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轉換 (Shifting Burden of Proof): 如前所述,您只需「釋明」存在差別待遇的事實,接下來就由雇主來證明其行為並非基於性別因素。這對受僱者而言是極大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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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理由 (Legitimate Reasons): 雇主若要辯稱薪資差異有其合理性,必須提出客觀、合理且與工作表現或職務需求直接相關的理由,例如年資、獎懲、績效等,且這些理由必須與性別無關。
借鏡實務案例:職場薪資歧視的真實面貌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但透過實際案例,我們能更清楚地看見薪資歧視是如何發生,以及法院如何認定。以下兩個案例,希望能讓您更有感觸:
案例故事一:懷孕後的考績與升遷障礙
小雅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資深專案經理,表現一直非常優秀。然而,在她懷孕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後,情況開始有了變化。107年度的考績,她被評定為乙等,這在過去從未發生過。更讓她沮喪的是,接下來的109年和110年,公司數次有晉升機會,但她的名字卻從未出現在提報名單上。小雅認為,這一切都與她懷孕和育嬰留職停薪有關,是明顯的性別歧視。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雇主對員工的考績或升遷,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而懷孕歧視正是性別歧視的一種。法院發現,即使雇主可能有其他非性別因素的考量,但小雅的懷孕事實確實影響了考績評定,這屬於「混合動機」的歧視。因此,法院裁定公司違反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和第21條第2項的規定,必須接受罰鍰處分。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雇主沒有完全惡意,但只要性別因素在決策中扮演了角色,就可能構成違法歧視。
案例故事二:產假後的年終獎金被減半
阿美在一家小型合作社擔任會計,工作認真負責。109年,她因生產而請了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沒想到,當她返回工作崗位後,當年度的考績竟被評為乙等,還被記了大過,更慘的是,她的年終獎金直接被減半!阿美感到非常不公平,她覺得這是因為她請產假和育嬰假才遭受的不利待遇,於是向勞工局提出陳情。
法院怎麼說?
法院在審理時,發現合作社的總幹事在考評阿美時,確實是在她請完產假和育嬰留職停薪之後。更關鍵的是,總幹事自己曾說出「休產假回來的人都被打乙」、「因為少你1個在線上,……,其他人就要幫忙做你的事」等語。這些言論直接暴露了雇主在考評時,確實考量了阿美請產假的情事,並因此給予不利的待遇。因此,法院認定合作社以性別為由對阿美進行不利對待,違反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的規定。這個案例再次證明,因產假或育嬰假而給予不利考績及獎金減半,是明確的性別歧視,且主管的言行往往成為認定歧視的關鍵證據。
實務操作指引:維護自身權益的行動策略
如果您懷疑自己遭受了性別薪資歧視,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行動步驟:
如果你是受僱者:
- 收集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仔細保存所有與薪資、考績、職務內容、工作表現相關的文件。例如:
- 勞動契約、薪資單、考績報告、職務說明。
- 工作紀錄、公司內部溝通(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
- 任何顯示差別待遇的書面或錄音資料。
- 若能取得其他同職位或同價值工作但不同性別同事的薪資資訊,將非常有幫助(但務必注意合法性與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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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明事實: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您只需初步證明存在差別待遇的事實。例如,證明您與異性同事從事相同或價值相當的工作,但薪資較低,且無明顯的年資、獎懲、績效差異;或者證明在懷孕後,考績、獎金或升遷機會明顯受到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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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協助: 不要獨自面對!您可以向以下單位尋求協助:
- 地方政府勞工局: 提出性別工作平等申訴。
- 性別工作平等會: 進行調解或調查。
- 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 尋求專業的法律諮詢與協助。
給性別權益維護者的提醒:
作為性別權益的倡議者,了解雇主的責任與預防措施,也能幫助我們更好地監督與推動職場平權:
- 建立客觀透明的制度: 雇主應確保薪資、獎金、考績和升遷標準都基於客觀、可量化且與職務相關的因素,避免性別或性傾向的考量。
- 嚴禁懷孕歧視: 雇主必須遵守關於懷孕、產假、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不得因此對員工有任何不利對待。
- 妥善處理申訴: 雇主應建立內部申訴機制,確保管道暢通、處理公正,並配合主管機關調查。
- 保留完整紀錄: 雇主應保存所有員工的招募、任用、薪資、考績等相關文件,以備未來舉證之需。
- 強化員工訓練: 定期對管理階層進行性別平等教育,提升反歧視意識。
爭議與挑戰:推動實質平等的路上
儘管法律提供了保障,但在實務上,性別薪資歧視的認定仍有其挑戰性:
- 「同值同酬」的認定難度: 如何客觀評估不同工作的「價值」是否相當,是最大的爭議點。這涉及對技能、努力、責任、工作條件等複雜因素的綜合考量,缺乏統一的量化標準。
- 「正當理由」的界定: 雇主提出的「年資、獎懲、績效」等正當理由,其真實性與合理性常是爭議核心。法院會嚴格審查這些理由是否為事後編造、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
- 混合動機的複雜性: 當雇主的行為同時包含合法與歧視動機時,認定其違法性更為複雜。目前法院傾向於只要性別因素是雇主決策的「一個」原因,而非「唯一」原因,就可能構成歧視。
- 間接歧視的隱蔽性: 有些規定表面中立,但實際上對特定性別造成不利影響,例如某些僵化的工時或體力要求。這種「間接歧視」更難被察覺和證明。
近年來,台灣對於性別平等的保護趨於嚴格,特別是在懷孕歧視方面。法院對於雇主的舉證責任要求更高,罰則也隨之提高。我們應持續關注並推動相關法規的解釋與適用,以期達到實質的性別平等。
結語:為公平薪資,你我同行
性別薪資歧視不僅是對個人權益的侵害,更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挑戰。作為性別權益維護者,理解這些法律工具與實務案例,能讓您在面對不公時更有力量。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站在您這一邊。勇敢地為自己和所有在職場上努力奮鬥的同伴發聲,共同打造一個真正平等、無歧視的友善職場!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該如何判斷我的薪資是否真的存在性別歧視?
A: 首先,您可以比較自己與公司內從事相同或價值相當工作(例如:需要類似技能、付出同等努力、承擔類似責任、工作條件相似)的異性同事的薪資待遇。如果發現明顯差異,且您在年資、學經歷、績效表現等方面並無顯著落差,那麼就可能存在性別歧視的疑慮。特別是如果您曾因懷孕、育嬰留職停薪等性別相關因素,而導致考績不佳、升遷受阻或獎金減少,這也是重要的判斷依據。
Q: 如果我的雇主聲稱薪資差異是因為我的績效不好,我該怎麼辦?
A: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的「舉證責任轉換」原則,您只需初步釋明存在差別待遇的事實。例如,您可以提出您與異性同事薪資差異的證據,並說明您的工作表現並不遜於對方。一旦您完成釋明,雇主就必須提出具體、客觀且可驗證的證據,證明薪資差異確實是基於績效差異,而非性別因素。您可以要求雇主提供詳細的績效評估標準和數據,並檢視這些標準是否客觀公正,或是否對特定性別造成不利影響。
Q: 什麼是「間接歧視」?它與薪資歧視有什麼關聯?
A: 間接歧視是指雇主所採取的政策、措施或實務,表面上看似中立,沒有直接針對特定性別,但實際上卻對特定性別造成不成比例的不利影響,且這種不利影響沒有正當理由。例如,公司規定所有員工必須在特定時間內完成高強度體力工作,這項規定表面上不分性別,但可能對懷孕或育有幼兒的女性造成不成比例的負擔,進而影響她們的績效、升遷或獎金,最終導致薪資差異。間接歧視雖然更隱蔽,但同樣是法律所禁止的性別歧視類型。
Q: 如果我懷疑自己遭受薪資歧視,但又擔心申訴會影響工作,我有哪些風險預防措施?
A: 首先,您可以先匿名諮詢地方勞工局或法律扶助單位,了解您的權益和申訴流程,並評估風險。在收集證據時,務必小心謹慎,避免讓雇主察覺。法律保障申訴者的權益,雇主不得因員工提出申訴而給予不利待遇。如果雇主因此對您有不利處分,也將構成違法。此外,許多地方勞工局提供調解服務,這是一個相對溫和的解決方式,有助於在不公開衝突的情況下嘗試解決問題。保留所有通訊紀錄,並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能有效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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