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薪資性別不公?律點通助您捍衛權益!
您是否曾懷疑,自己的薪水比能力相當的同事低,僅僅是因為您的性別?在台灣的職場,性別不平等待遇,尤其是薪資上的差異,雖然在法律上明文禁止,卻仍是許多人默默承受的現實。面對這樣的不公,您不該獨自承受!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障您的權益,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
釐清「性別薪資歧視」:法律怎麼說?
台灣為了保障職場性別平等,訂有《性別平等工作法》與《勞動基準法》,明確禁止雇主因性別因素而給予不同的薪資待遇。其中,最核心的條文是: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0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這條法規清楚說明,無論是基本薪資、獎金、津貼或任何經常性給與,雇主都不能因為您的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關鍵在於「工作或價值相同」:
- 工作相同:指工作內容、職責、所需技能、工作條件等實質上一致。
- 價值相同:即使職務名稱或部門不同,但其對公司的貢獻、所需投入的努力、責任程度、所需技能等具有同等價值,也應給付同等薪資。這在許多女性常擔任的職位中尤其重要,因為這些職位可能被低估其價值。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25條也確立了「同工同酬」原則,禁止雇主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更進一步保障,雇主在招募、甄試、考績或陞遷等環節,也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這些環節的差別待遇,最終也會間接影響您的薪資與職涯發展。
舉證責任轉換:您的優勢所在!
面對職場歧視,許多當事人常擔心舉證困難。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提供了一項關鍵保障: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這代表您不需要證明雇主有歧視的「惡意」,您只需要初步提出證據,讓主管機關或法院相信有差別待遇的可能性,例如:提供薪資單、職務說明,並指出與其他性別同事的差異。一旦您做到了這點,舉證的責任就轉到雇主身上,雇主必須證明其差別待遇並非基於性別因素,否則就可能被認定構成性別歧視。
真實案例:當職場不公發生時
讓我們看看兩個真實案例,了解性別薪資歧視可能如何發生:
案例一:懷孕後的減薪與調職
小雅在一家家具公司擔任業務經理,工作表現一直很優秀。當她懷孕後,公司卻要求她接受減薪20%並調職到一個不相關的部門,理由是「營運不佳」和「不適任」。如果小雅不接受,就得離職。小雅認為這是因為她懷孕而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於是向勞工局申訴。
結果:法院審理後發現,公司提出的「營運不佳」和「不適任」理由含糊不清,無法提供具體證據證明小雅的工作表現有問題,也未見其他員工普遍減薪。法院認定,公司是藉口營運不佳,實則因小雅懷孕而對她做出不利的減薪及調職處分,違反了性別歧視的規定。這證明了雇主必須提出具體、客觀的證據,才能證明其行為的正當性。
案例二:育嬰假後的考績與獎金受損
阿華是一位認真負責的員工。她申請了產假和育嬰留職停薪,希望能兼顧家庭。然而,在她請假回來後,她的年度考績卻被評為乙等,年終獎金也被減半。更甚者,她還聽到主管說:「休產假回來的人都被打乙等」、「因為你少了一個人在線上,其他人就要幫忙做你的事。」
結果:勞工局認定公司此舉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法院也認為,主管的言論明確顯示考評時已將阿華請產假的情事納入考量,這就是以性別(生育)為由給予不利待遇。即使雇主可能覺得員工缺勤影響工作,但若因此給予不利待遇,且無法提出非性別因素的正當理由,即屬違法。這對因家庭照顧責任而影響工作表現的女性,其薪資及獎金權益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我該怎麼辦?實用行動指引
- 仔細辨識不公:留意薪資、獎金、考績、升遷、職務分配等是否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不合理差異。特別注意懷孕、育嬰留職停薪後是否受到不利待遇。
- 務必蒐集證據:這是主張權益的基石!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包括:
- 薪資單、獎金發放紀錄、考績報告。
- 職務說明、工作內容、績效評估標準。
- 若可取得,與其他性別同事的薪資、職務、考績、升遷等比較資料。
- 相關對話紀錄(錄音、訊息、郵件)。
- 公司內部公告、規章制度。
- 任何可能證明差別待遇的書面或電子資料。
- 尋求專業協助:您可以向地方勞工局、性別工作平等會、勞動部、婦女團體或專業律師尋求諮詢與申訴。
- 避免簽署不利文件:在爭議期間,切勿貿然簽署任何可能被解釋為自願離職或放棄權益的文件。
結語
性別薪資歧視不僅是對個人權益的侵害,更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挑戰。了解自己的權利,勇敢地站出來,是改變現狀的第一步。請記住,法律是您的後盾,有許多資源可以協助您。您的勇敢,將為自己也為更多人鋪平一條平等的職場道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如何判斷我的工作與其他性別同事的「工作或價值相同」?
A: 判斷「工作或價值相同」需綜合考量。您可以檢視彼此的職務說明、實際工作內容、所需具備的技能、投入的努力程度、承擔的責任輕重以及工作條件是否相似。即使職稱不同,若上述實質要素高度重疊或對公司貢獻度相當,即可初步認定其價值相同。您可以嘗試蒐集這些資訊作為初步判斷的依據。
Q: 如果公司以「市場行情」為由,解釋我的薪資較低,這是否構成歧視?
A: 公司若僅以「市場行情」作為薪資差異的單一理由,可能不足以構成《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0條所稱的「正當理由」。雇主必須證明其薪資決策是基於年資、獎懲、績效、學經歷、專業技能等非性別因素的客觀標準。如果「市場行情」本身就存在性別刻板印象導致的薪資差異,那麼引用此理由可能仍構成間接歧視。您仍可透過蒐證並提出申訴,讓主管機關或法院判斷其理由是否正當。
Q: 我擔心申訴後會遭到公司報復,該怎麼辦?
A: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5條明文禁止雇主對提出申訴或協助調查的員工為不利之處分。如果雇主因此對您進行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對待,將會面臨罰鍰,且該不利處分可能被視為無效。若您擔心遭到報復,建議在申訴前,先向勞工局或相關團體諮詢,了解如何保護自己並記錄可能的報復行為,以便日後提出進一步的申訴。
Q: 除了薪資外,還有哪些形式的性別歧視可能影響我的收入?
A: 除了直接的薪資差異,許多間接形式的性別歧視也會影響您的收入。例如: 考績評定不公:因性別、懷孕或育嬰留職停薪而給予較差考績,進而影響年終獎金、績效獎金。 升遷機會受阻:因性別因素未能獲得晉升機會,導致職位與薪資停滯。 職務分配不公:將特定性別員工分配到較無發展性或薪資較低的職位。 教育訓練機會缺乏:未提供相同訓練機會,影響專業發展與未來加薪潛力。 這些都屬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至第10條所規範的差別待遇,您可以一併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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