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別歧視怎麼辦?性平法保障你的權益與申訴指南
在職場上,你是否曾因為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感到不被公平對待?或許是面試時被問及不相關的性別問題,或是因為懷孕而遭到職務調動,甚至遭遇了不堪的性騷擾。這些不公平的待遇,不僅影響你的工作權益,更可能對身心造成巨大壓力。別擔心,在台灣,《性別平等工作法》(簡稱「性平法」)正是為你而存在,它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保障與救濟途徑,幫助你勇敢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性平法如何保障你的職場性別平等權益,並提供實用的申訴指南,讓你不再迷茫,知道該如何採取行動。
什麼是職場性別歧視?性平法怎麼說?
性別歧視,簡單來說,就是雇主因為你的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在招募、升遷、考績或工作分配等環節上,給你差別待遇,造成你的不利。性平法對此有明確的規範:
雇主禁止性別歧視的義務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是職場性別平等的基石。它清楚指出,從你踏入職場的第一步(求職、面試)到後續的發展(升遷、考績),雇主都不能因為你的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你不同的對待。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法院判決已明確將 「性別認同」 也納入此條文的保障範圍,這表示雇主不能因為你是跨性別者而歧視你。
雇主防治性騷擾的責任
除了直接的性別歧視,職場性騷擾也是性平法著重防治的重點。《性平法》第13條要求雇主必須採取適當措施來防治性騷擾,例如:
- 僱用10人以上未滿30人的公司,要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 僱用30人以上的公司,則需訂定更完整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
更重要的是,當雇主 「知悉」 有性騷擾情況時,不論是否有人申訴,都必須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像是將雙方隔離、提供諮詢、啟動調查、懲戒行為人等等。如果雇主沒有做到這些,受害者因此受損害,雇主甚至可能要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性平法》第27條)。
職場性別歧視真實案例:跨越性別認同的挑戰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性別歧視在職場上可能如何發生,以及法院如何認定:
案例一:跨性別者服儀歧視案
小張是一位跨性別女性,她以女性的裝扮去應徵化妝品銷售人員。面試過程中小張沒有隱瞞自己的生理性別,面試後,公司卻告訴她,如果願意穿男性制服就可以錄取,否則就無法聘用。小張認為自己遭到了性別歧視,於是向主管機關申訴。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公司以小張是否同意遵守「男性服儀規範」作為聘用條件,明顯是基於性別差異的差別待遇,違反了《性平法》第7條。這個案例明確指出,性別認同受到性平法的保障,雇主不能因為求職者的性別認同而給予不利對待。即使是看似中立的服儀規定,如果其背後隱含性別刻板印象並造成歧視,也是違法的。
案例二:跨性別者廁所使用歧視案
小楊是一位跨性別女性,她在面試某公司時,告知公司有使用女廁的需求。沒想到,公司卻公開詢問其他員工的意見,並建議小楊使用無障礙廁所。最終,小楊沒有被錄取,她認為這是因為性別認同而遭受歧視。
法院怎麼說?
法院指出,跨性別者有權基於其性別認同使用符合其性別認同的廁所,無需徵求他人同意。公司公開小楊的性別認同並詢問員工意見,甚至要求她使用無障礙廁所,這構成了一種間接的性別歧視。這種行為帶有「烙印效應」,違反了《性平法》第7條,因為它實質上造成了對小楊的不利對待。
這兩個案例都提醒我們,性別歧視的樣貌可能比我們想像的更廣泛,不僅限於生理性別,也涵蓋了性別認同,且可能以間接、隱晦的方式發生。
遭遇性別歧視或性騷擾,我該怎麼辦?
當你遭遇職場性別歧視或性騷擾時,不要害怕,性平法提供了明確的申訴管道。以下是你可以採取的步驟:
1. 選擇申訴途徑
| 申訴類型/情況 | 優先申訴對象 | 備註說明 |
|---|---|---|
| 性騷擾事件 | 原則上向雇主申訴 | 雇主應啟動調查並處理 |
| 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 若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雇主未處理/處理結果不服 | |
| 性別歧視事件 (如招募、升遷、考績等) | 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 地方主管機關會召開性別平等工作會進行審議 |
| 因申訴遭雇主報復 (如被解僱、調職、降薪) | 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 《性平法》第36條明文禁止雇主報復 |
地方主管機關通常是指各縣市政府的「勞動局」或「社會局」。
2. 務必保全證據
這是申訴成功的關鍵!請盡可能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例如:
- 書面資料: 簡訊、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工作紀錄、考績文件、公司規定等。
- 影音資料: 錄音、錄影(在合法範圍內)。
- 人證: 目擊者、知情人士的證詞。
- 時間點: 記錄事件發生的確切時間、地點及經過。
在性別歧視案件中,受害者只需 「釋明」 (初步說明)有差別待遇的事實,雇主就需要負起 「舉證責任」 ,證明其行為並非基於性別因素。所以,你的初步證據非常重要。
3. 尋求法律扶助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7條規定,當你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或扶助。這包括法律意見、協助撰寫書狀,甚至可能涵蓋律師費等。你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詢問相關申請方式,減輕你在法律程序上的負擔。
4. 注意申訴時效
性騷擾申訴有時效限制:
- 非權勢性騷擾: 自知悉時起2年內,或行為終了時起5年內。
- 權勢性騷擾: 自知悉時起3年內,或行為終了時起7年內。
- 若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離職後1年內可申訴,但自行為終了時起逾10年則不受理。
請務必留意時效,以免錯失申訴機會。
結語:勇敢為自己發聲,你並不孤單!
面對職場性別歧視或性騷擾,你可能會感到孤單、無助,甚至懷疑自己。但請記住,性平法是你的後盾,社會上也有許多支持的力量。勇敢地為自己發聲,收集證據,尋求主管機關的協助,你的權益值得被捍衛。你的行動不僅是為了自己,也可能幫助更多潛在的受害者,共同打造一個更平等、更友善的職場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性別認同」歧視?跟傳統的性別歧視有什麼不同?
A: 「性別認同」歧視是指雇主因為求職者或受僱者的性別認同(例如跨性別者),而給予不利的對待。傳統的性別歧視多聚焦於生理性別的差異,而性別認同歧視則更廣泛,涵蓋了個人對自己性別的內在感受與表達,例如前述案例中,跨性別者因服儀或廁所使用需求而受到的不公平對待,都屬於性別認同歧視的範疇。法院已明確將性別認同納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的保障範圍。
Q: 我如果向公司申訴性騷擾,會不會被雇主報復?
A: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6條明確禁止雇主因受僱者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給予解僱、調職、降薪或其他不利處分。如果雇主因此對你進行報復,這本身就構成另一種違法行為,你可以再次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不過,實務上證明報復行為的因果關係有一定難度,因此務必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例如不利處分發生的時間點與申訴時間的緊密性、雇主過往對你的評價變化等,以強化你的主張。
Q: 如果我遭遇性騷擾,但公司負責人就是騷擾者,我該怎麼辦?
A: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如果被申訴人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你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動局)提起申訴,而不需要先向公司內部申訴。這樣可以避免你直接面對騷擾者,確保申訴的公正性與安全性。
Q: 我該如何收集有效的證據來證明性別歧視或性騷擾?
A: 收集證據的重點在於「客觀性」和「關聯性」。你可以: 1. 書面或電子紀錄: 保留所有相關的簡訊、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公司內部公告、工作分配表、考績文件等。 2. 錄音或錄影: 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隱私的前提下,記錄關鍵對話或行為。 3. 人證: 詢問是否有同事、客戶或其他人曾目擊事件,並詢問他們是否願意出面作證。 4. 時間與細節: 詳實記錄事件發生的日期、時間、地點、具體經過、涉及人員及對話內容。 5. 身體或心理反應: 如果有因此就醫,可保留診斷證明或就醫紀錄。這些證據將有助於證明歧視或騷擾行為的存在,並支持你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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