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歧視,您不是孤單一人!
在追求公平正義的職場環境中,沒有人應該因為與工作能力無關的特質而受到不平等的對待。然而,現實中就業歧視仍時有所聞。當您不幸遭遇職場歧視,感到無助與困惑時,請記得,台灣的法律提供了多重保障與救濟途徑。本篇文章將以「律點通」的專業角度,為您解析就業歧視的調解與仲裁機制,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您勇敢捍衛自己的權益。
認識您的法律武器:就業歧視相關法規
面對歧視,首先要了解有哪些法律在保護您。以下是與就業歧視最密切相關的幾部重要法規:
1. 《就業服務法》:保障就業機會平等的核心
這部法律是所有就業歧視案件的基石,明確列舉了雇主不得歧視的各種理由。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條文清楚告訴我們,雇主不能因為您是女性、男性、不同性傾向、年紀較長、身心障礙、原住民,或是您的外貌、宗教信仰等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因素,就給予您不公平的對待。只要是基於這些原因,在招募、錄取、升遷、薪資或解僱等環節受到不利對待,都可能構成就業歧視。
2. 《勞資爭議處理法》:爭議解決的程序保障
當您與雇主發生爭議,包括歧視問題,這部法律提供了調解、仲裁等解決途徑。其中最關鍵的一條,是爭議處理期間對勞工的保護: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這條法規就像一道保護傘,在您申請調解或仲裁期間,雇主不能隨意解僱您,或對您做出其他不利的行為。這給了勞工一個喘息的空間,讓您可以安心處理爭議,而不用擔心馬上失去工作。
3. 《性別平等工作法》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特定群體的專屬保護
- 《性別平等工作法》 :如果您是因性別、性傾向或遭受性騷擾而受歧視,可以依據這部法律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該法第37條也明定,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或扶助。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對於原住民勞工,這部法律在勞資爭議調解或仲裁時,特別要求應有具原住民身分者參與,確保其權益被充分考量。第21條更進一步保障,主管機關應提供法律諮詢及必要訴訟費用。
了解爭議處理流程:調解與仲裁
當發生就業歧視爭議時,通常會先進入「調解」程序,這是解決勞資糾紛的第一步,也是避免訴訟的有效方式。
- 調解前置原則:大多數勞資爭議都需要先經過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立,才可能進入仲裁或法院訴訟。
- 仲裁的效力:如果爭議進入仲裁程序,仲裁委員會所做出的「仲裁判斷」,對於勞資雙方而言,與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具有高度拘束力。
實務案例解析:把握時機與證據是關鍵
我們來看一個實際的案例,了解在職場歧視中,時機和證據有多重要。
【案例故事:小林與某企業的試用期爭議】
小林(化名)在一家知名企業接受為期六個月的訓練,這段期間視為試用期。訓練結束後,公司以考核不合格為由終止了小林的勞動契約。小林認為,公司是因為得知他過去曾有過動症病史而對他有所歧視,並且在爭議調解期間惡意解僱他,違反了《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
然而,法院在審理後發現:
- 考核程序:公司確實依據內部規定對小林進行了客觀的考核,小林的筆試成績未達合格標準,考核程序並無明顯瑕疵。
- 解僱時點:公司是在111年8月4日當面通知小林終止契約,小林也當下知悉。而小林是在同年月8日才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法院認為,判斷雇主是否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即爭議處理期間不得解僱勞工),應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到達勞工」的時點為準。由於公司在小林申請調解前就已合法通知終止契約,因此並未違反該條規定。
- 歧視證據:小林雖然主張曾罹患過動症而受歧視,但他提出的診斷證明僅記載「過去雖曾在本科門診看診注意力問題,但於2018年已痊癒,之後未再門診追蹤」,難以證明其目前屬於身心障礙者。此外,相關的就業歧視評議會也兩次審定雇主並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
- 時機點:如果您預感可能被解僱,務必在雇主正式通知終止契約「之前」,盡快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這樣才能啟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的保護。
- 證據力:主張就業歧視,必須提出具體且有力的證據,證明雇主的不利對待確實是基於歧視性因素,而非正當理由。行政機關的評議結果在司法判斷中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您該如何行動?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就業歧視,積極採取行動是關鍵:
- 完整保全證據:這是最重要的一步!包括勞動契約、薪資單、工作規則、考核紀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錄音錄影、證人證詞等。任何能證明您工作能力、證明歧視言行或不合理對待的資料,都可能是關鍵證據。
- 及時申訴與申請調解:一旦權益受損,請盡速向您所在地的勞工主管機關(如縣市政府勞工局)提起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越早啟動程序,越能保障您的權益,尤其可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的保護機制。
- 善用政府扶助資源:政府為特定群體提供了法律扶助。例如,原住民勞工可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申請法律諮詢及訴訟費用扶助;性別歧視案件則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申請相關法律諮詢或扶助。請主動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洽詢。
結語:為您的職場權益勇敢發聲
就業歧視不僅傷害個人,也損害社會公平。身為歧視案件的當事人,您的勇敢發聲,不僅是為自己爭取權益,更是為所有勞工開創更平等的職場環境。請記住,法律是您的後盾,掌握正確的資訊與行動策略,您將更有力量面對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該如何判斷自己是否真的遭受了就業歧視?
A: 判斷就業歧視,您需要檢視:1. 您是否屬於《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所列的受保護群體(如性別、年齡、身心障礙、原住民等)。2. 您是否受到不利的勞動對待(如未被錄取、降職、減薪、解僱等)。3. 這種不利對待是否與您的受保護特徵有關聯。4. 雇主是否無法提出合理且合法的非歧視性理由。如果以上條件都符合,您很可能遭受了就業歧視。
Q: 如果我向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調解,雇主會不會因此報復我?
A: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明確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雇主不得因該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的行為。此外,《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6條也禁止雇主對提出申訴或協助申訴的員工有不利對待。若雇主有報復行為,您可再次向主管機關申訴,雇主將面臨罰則。
Q: 我該蒐集哪些證據來證明我遭受了就業歧視?
A: 您應該盡可能蒐集所有相關證據,包括:書面文件(勞動契約、薪資單、工作規則、考核紀錄、招募廣告、公司內部公告)、電子通訊(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錄音錄影(需注意合法性)、證人證詞(同事、客戶)、內部申訴紀錄、以及與您條件相似但未受歧視之同事的比較資料。越具體、客觀的證據越有利。
Q: 如果調解不成立,我還有其他途徑可以尋求救濟嗎?
A: 是的。如果調解不成立,您可以選擇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仲裁通常比訴訟更快,且費用較低。您可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詢問申請仲裁的程序。對於特定類型的歧視案件,例如性別歧視,亦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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