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上被歧視了?別怕,法律是您的後盾!
在職場上,您是否曾因為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甚至只是因為參加工會,而感覺到自己受到不公平的對待?那種無助、不被尊重的感受,讓人心力交瘁。您可能心想:「我真的被歧視了嗎?但我該怎麼證明?」
別擔心!這篇文章正是為您而寫。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障您的就業平等權,特別是當您面對「就業歧視」時,該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公平對待。我們將深入探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並提供實用的證據收集建議,讓您不再孤單面對。
什麼是就業歧視?法律怎麼說?
首先,我們要了解法律上所指的「就業歧視」是什麼。根據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雇主不能因為某些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因素,就對您產生差別待遇: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簡單來說,只要雇主在招募、僱用、薪資、升遷、解僱等任何就業環節中,因為上述這些「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因素,對您做出「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公平待遇」,就可能構成就業歧視。
誰該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
您可能會想:「我是受害者,但要我證明雇主歧視我,這也太難了吧?公司內部資料我怎麼拿得到?」這正是就業歧視案件中最困難的一點。一般民事訴訟原則上是「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考量到勞工在資訊和資源上的弱勢,台灣的法律特別設計了「舉證責任轉換」的機制,來幫助您。
您的初步任務:「釋明」差別待遇
在某些特定類型的就業歧視案件中,法律對勞工的舉證要求會比較寬鬆,這就是所謂的「釋明」。您不需要像證明刑事案件一樣,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而只需提出初步的、可信的證據,讓主管機關或法院相信「歧視行為很可能存在」。一旦您完成「釋明」,舉證責任就會轉移到雇主身上。
哪些情況適用「舉證責任轉換」呢?
- 性別或性傾向歧視: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這表示,如果您能初步證明自己因性別或性傾向而受到不公平待遇,雇主就必須證明他們的行為是基於其他與性別、性傾向無關的因素,或該職位確實有特定性別要求。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年齡歧視: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4條:「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或其符合前條所定之差別待遇因素,負舉證責任。」 同理,如果您是中高齡或高齡者,並初步證明自己因年齡而遭受不公平對待,雇主也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其行為與您的年齡無關。
此外, 《勞動事件法》第33條也強調,法院在審理勞動案件時,應積極維護實質公平,可以要求當事人提出必要事實,甚至依職權調查證據,這對資訊較少的勞工而言,是一個重要的保障。
實際案例:看看他們怎麼爭取權益
了解法律條文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釋明」和「事實比較」的重要性。
案例一:小陳與工會的遭遇
小陳是一家公司的資深員工,也是工會的常務理事。他一直以來工作表現良好,但自從他積極參與工會活動後,公司突然將他從原本的行政職調動到一個業務職位。小陳覺得這項調動不合理,而且薪資、職等都沒有明顯提升,甚至可能影響他的通勤便利性,他懷疑這是公司因為他工會會員身分而進行的報復性調動。
法院怎麼看?
在這個案例中,主管機關最初認定公司構成歧視,但法院最終撤銷了裁罰。法院仔細比對了小陳調動前後的職等、薪資、獎金、通勤狀況,並檢視了公司其他員工的調動慣例。法院認為,雖然小陳是工會幹部,且時間點上有所關聯,但如果調動本身並未對小陳造成實質上的不利,且公司有頻繁調動員工的慣例,就不能僅憑「工會會員身分」和「調動行為」就認定是歧視。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證明歧視需要具體指出差別待遇的「實質不利」之處。
案例二:資深球員的職場悲歌
某職業球隊的資深捕手,長年為球隊貢獻,也是工會的積極成員。在一次工會活動後,副領隊明確表示不滿,並試圖阻止球員參與。不久後,這位資深捕手被球隊以「戰力下降」為由釋出,更離譜的是,當其他球隊有意簽約時,原球隊竟從中阻撓。他認為這是公司因為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而進行的歧視。
法院怎麼看?
這次,法院認定球隊構成就業歧視。法院進行了「事實比較」,發現這位資深捕手被釋出時的戰力表現,其實優於其他被續約的捕手。再加上公司有阻撓工會活動、以及阻撓他加入其他球隊的行為,這些客觀事實都指向公司主觀上對他的工會會員身分有不利益待遇。這個案例強調,當雇主宣稱的理由與客觀事實不符,且有其他行為佐證歧視動機時,歧視就容易被認定成立。
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 「事實比較」 是判斷就業歧視的關鍵。您需要找出與您條件相似,但未受歧視待遇的「比較對象」,並具體指出您所遭受的「實質不利待遇」,才能讓您的主張更有說服力。
我該怎麼做?實用證據收集指南
當您懷疑自己遭受就業歧視時,最重要的是冷靜下來,並開始有策略地收集證據。這些證據將是您完成「釋明」義務的關鍵:
- 記錄時間與事件經過:詳細記錄每一次您覺得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時間、地點、相關人員、具體內容。越詳細越好,包括對話內容、會議紀錄、不合理的指示等。
- 尋找「比較對象」 :找出公司內與您學經歷、工作表現、職位條件相似,但未受歧視待遇的同事。他們的待遇(薪資、升遷、調動)可以作為您受到差別待遇的證明。
- 保存溝通紀錄:任何與雇主或主管的對話、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如LINE、WhatsApp)都應妥善保存,特別是其中若有涉及歧視性言論或不合理要求的部分。
- 收集公司內部文件:例如招募公告、職務說明、績效考核表、薪資結構、升遷辦法、員工手冊、公司政策等。這些文件可以幫助您證明公司政策或實務操作存在不公平之處,或證明您符合升遷、錄取條件卻被排除。
- 見證人證詞:如果您的同事、客戶或其他人士曾目擊或聽聞歧視行為,他們的證詞將非常有幫助。但請注意,見證人可能會有顧慮,需要謹慎處理。
- 相關醫療或心理諮詢紀錄:如果歧視行為對您的身心健康造成影響,相關的醫療或心理諮詢紀錄也能間接證明歧視行為的嚴重性。
結論:別讓歧視成為職場常態
面對就業歧視,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為勞工提供了特殊的保護機制,尤其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給予了受害者更多的機會。關鍵在於您是否能有條理地收集證據,並提出「釋明」的初步證據,讓法律的天秤傾向於公平。
請記住,您的權益值得被捍衛。勇敢站出來,收集證據,向主管機關申訴,讓法律成為您爭取公平正義的最強大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判斷自己是不是真的被就業歧視了?
A: 判斷就業歧視的核心是「事實比較」。您需要思考:是否有其他與您條件相似(學經歷、工作表現等),但沒有您所屬的特定身份(如女性、中高齡、身心障礙者、工會成員等)的同事或求職者,他們獲得了比您更好的待遇?或者,您是否因為這些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因素,被雇主給予了不合理、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例如,同樣的職位,只因為您的性別就給予較低的薪資,或在升遷時,明顯表現不如您的年輕同事卻被優先考慮。如果您的答案是肯定的,那您很可能正遭受就業歧視。
Q: 我只有感覺被歧視,沒有直接證據,該怎麼辦?
A: 即使沒有直接證據,您還是可以從間接證據著手。首先,詳細記錄所有讓您感覺不公平的事件,包括日期、時間、地點、相關人員、對話內容(盡量記下原話)。其次,尋找「比較對象」,看看公司內其他條件相似但未受歧視的員工待遇如何。第三,保存所有與工作相關的文件、郵件、訊息,即使不是直接的歧視言論,也可能在後續分析中成為佐證。最後,您可以向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他們會協助調查。在勞動事件中,法院也會考慮勞工的資訊弱勢,有時會要求雇主提出說明和證據,所以不要輕言放棄。
Q: 什麼是「釋明」?我需要做到什麼程度才能讓雇主負舉證責任?
A: 「釋明」是指您不需要達到「確信」的程度,只需提出初步的、可信的證據,讓主管機關或法院對您主張的差別待遇事實產生「大概率為真」的心證。這比「證明」的門檻低很多。例如,如果您主張性別歧視,您可以提供證據顯示您符合升遷資格,但公司卻升遷了一位資歷較淺的男性員工,且公司內部曾有對女性員工的歧視性言論。這就可能達到「釋明」的程度。一旦達到「釋明」,舉證責任就轉到雇主身上,雇主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行為是基於非歧視性因素,而非您的性別。
Q: 如果雇主知道我要申訴就業歧視,會不會報復我?
A: 法律禁止雇主對申訴人進行報復。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5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若雇主因此對您進行不利處分,例如無故解僱、降職、減薪等,這將構成另一種違法行為,您同樣可以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會依法處罰雇主。因此,請您放心維護自己的權益,法律會保護您免受報復。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