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不公?揭開就業歧視面紗,捍衛你的工作權益!
在職場上,你是否曾感覺到不公平的對待?或許是面試時被問了不該問的問題,或是因為某些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個人特質,而錯失了升遷機會,甚至遭到解僱?如果你有這樣的感受,你可能正遭受「就業歧視」。
別擔心,你不是孤單一人。在台灣,法律明文保障每個人的就業機會平等。今天,律點通將帶你一步步認識就業歧視的法律界線,教你如何辨識、蒐集證據,並勇敢捍衛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就業歧視?與「差別待遇」有何不同?
簡單來說,就業歧視指的是雇主在就業活動中,基於與工作能力無關的特定個人特質,對求職者或員工給予不利的對待。這些特質在法律上是受到保護的,例如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等。
而差別待遇則泛指雇主對不同人給予不同的對待。並非所有差別待遇都構成歧視。如果這種差別待遇是基於與職務直接相關且必要的因素,具有正當理由,那就是「合理差別待遇」,而非歧視。例如,基於年資、獎懲或績效的薪資差異,通常屬於合理差別待遇。
保障你的權益:這些關鍵法律你該知道!
台灣的法律為保障勞工權益,訂定了多項法規,其中最核心的包括:
1. 就業服務法:最廣泛的歧視禁令
《就業服務法》第5條是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的總括性規定,列舉了多達18種雇主不得作為歧視理由的法定特質。這條法規涵蓋了從招募到解僱的所有就業環節。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表示,雇主不能因為你具備上述任何一種特質,就給你不利的待遇。例如,不能因為你的年齡較大就拒絕錄取你,也不能因為你的容貌不符合公司「審美」而解僱你。
2. 性別平等工作法:專門保障性別與性傾向
《性別平等工作法》更進一步,專門針對性別及性傾向歧視提供詳細規範。它明確保障了女性在懷孕、育兒期間的職場權益。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1項:「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這兩條文清楚指出,雇主不能因你的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更不能因為你結婚、懷孕或育兒就要求你離職或解僱你。除非是像模特兒、演員等特定職務,否則「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的例外適用非常嚴格。
3.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專注年齡歧視
此法特別保障中高齡及高齡者的就業權益,禁止雇主因年齡因素在招募、薪資、福利等方面為不利對待。但若基於職務需求或客觀績效,則可能構成合理差別待遇。
4. 舉證責任轉換:減輕你的負擔
這是一個對申訴人非常重要的規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第1項:「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這表示,當你提出初步證據,讓大家相信你可能因為某種受保護特質而受到不利對待時,接下來就換雇主要證明他不是歧視你了。這大大減輕了受歧視者的舉證負擔。
職場實例:雇主何時踩到紅線?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看看法院如何認定就業歧視:
情境一:懷孕被資遣,是歧視嗎?
小雅在一間雷射加工公司擔任行政職務。試用期還沒結束,小雅發現自己懷孕了,她鼓起勇氣告知公司。沒想到,幾天後公司卻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資遣了她。小雅覺得很委屈,認為公司是因為她懷孕才解僱她。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小雅已經初步證明她懷孕後不久就被資遣的事實。此時,舉證責任就轉移到公司身上。公司雖然主張小雅工作能力不佳、常遲到,但卻無法提出具體、客觀的證據證明小雅真的無法勝任工作,且必須立即解僱。法院強調,雇主不得因女性員工懷孕就予以資遣,否則就是基於性別的懷孕歧視。
律點通提醒: 懷孕是女性的自然生理過程,雇主不得以此為由限制或剝奪其工作權益。若雇主資遣懷孕員工,必須提出非常充分且與懷孕無關的客觀證據。
情境二:面試因髮型被拒,算容貌歧視嗎?
阿明去應徵一家汽車旅館的夜班櫃檯人員。面試過程很順利,但面試官卻問他:「你願意為了工作留長髮嗎?」阿明習慣短髮,也覺得櫃檯工作與髮長無關,所以表示不願意。結果,他沒有被錄取。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這家汽車旅館構成《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所禁止的「容貌歧視」。法院認為,長髮或短髮都屬於容貌的範疇,而夜班櫃檯人員的工作性質,並沒有要求特定的頭髮長度。雇主以阿明的髮型(容貌特徵)作為錄取條件,且該條件與職務內容無關,因此構成歧視。
律點通提醒: 除非有明確且合理的職務需求(例如特定形象要求且有其必要性),否則雇主不得以與工作無關的外貌特徵作為錄取或晉用條件。
受到歧視怎麼辦?你可以這樣做!
如果你認為自己遭受了就業歧視,請不要害怕,你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 了解自身權益: 熟悉《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法律,確認雇主的行為是否觸犯了法律規定的歧視事由。
- 保留相關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盡可能收集所有能證明你受到不利對待及歧視事由的證據。例如:
- 招募廣告、職位描述
- 面試或對話的錄音、書面紀錄
- 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薪資單、考績報告、工作紀錄
- 同事或目擊者的證詞
- 任何能顯示雇主有差別待遇的政策或文件
- 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你可以向地方政府的勞工局(處)提出申訴。勞工局會將案件送交「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調查與認定。這個委員會會審查你的證據,並給予雇主陳述意見的機會。
結論:勇敢捍衛你的職場平等權!
就業歧視不僅傷害個人權益,也阻礙了社會的公平發展。法律賦予你捍衛自身權益的力量,而「舉證責任轉換」原則更是你的強力後盾。只要你勇敢站出來,並妥善蒐集證據,就有機會爭取到應有的公平與正義。記住,你的職場權益值得被保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該如何判斷自己是否遭到就業歧視?
A: 判斷是否遭到就業歧視,首先要看雇主對待你的方式,是否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等法規所列舉的「法定特質」(如性別、年齡、身心障礙、容貌、婚姻、懷孕等)有關。其次,該差別待遇必須是「與職務內容無關」且「無正當理由」的。如果雇主提出的理由與你的工作能力或職務需求無關,就很有可能是歧視。
Q: 申訴就業歧視需要準備哪些關鍵證據?
A: 蒐集證據是申訴成功的關鍵。建議你盡可能保留所有相關資料,例如:1. 招募廣告、職務說明。2. 面試或對話的錄音(若在合法情況下)、書面紀錄。3. 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4. 薪資單、考績報告、工作紀錄。5. 同事或目擊者的證詞。6. 任何能顯示雇主有差別待遇的政策或文件。這些證據將有助於你「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
Q: 如果我提出申訴,舉證責任會如何分配?
A: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規定,就業歧視案件採「舉證責任轉換」原則。這表示,當你作為申訴人,初步提出證據「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舉證責任就會轉移到雇主身上。雇主必須證明其所為的差別待遇是基於非歧視因素,或是符合法律所允許的合理差別待遇情形。
Q: 如果我因為身心障礙而需要特別協助,但雇主拒絕提供,這算歧視嗎?
A: 這可能構成身心障礙歧視。法律要求雇主應提供「合理調整措施」,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平等地執行職務,除非這些措施會對雇主造成「過度負擔」。如果你提出的協助要求是合理且與工作相關的,但雇主無故拒絕,你就有理由提出申訴。但需注意,所要求的調整措施必須與工作本身相關且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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