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不公?就業歧視認定與申訴,權益維護者必看指南
在台灣的職場環境中,每個人都應享有平等的工作機會。然而,現實往往不如理想,許多人可能因各種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因素,遭受不公平的對待,這就是所謂的「就業歧視」。身為就業權益的維護者,了解如何辨識、認定並申訴就業歧視,是捍衛職場公平的關鍵。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解析台灣法規,助您成為職場權益的守護者!
什麼是就業歧視?法律怎麼說?
就業歧視的核心,在於雇主沒有正當理由,卻恣意地對求職者或員工實施差別待遇。這表示雇主以與工作能力或內容不相關的因素,給予不平等的對待。台灣的《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明確列舉了雇主不得作為歧視理由的各項事由,是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的基石: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條文涵蓋了非常廣泛的保護範圍,從傳統的性別、年齡,到最新的星座、血型,都明文禁止雇主以此為由,對求職或在職員工進行不利對待。如果雇主違反這項規定,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第3項: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這意味著,一旦就業歧視成立,雇主不僅可能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的高額罰鍰,還可能被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對企業聲譽造成嚴重打擊。
誰來認定?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就評會)的角色
當您提出就業歧視申訴後,案件會由您工作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或勞動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條第4項第1款規定進行調查。這些主管機關通常會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簡稱「就評會」),邀請相關政府機關、勞雇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對案件進行專業評議。
就評會的決議具有高度專業性,行政法院原則上會予以尊重。然而,法院仍會審查就評會的判斷過程是否合法、事實認定是否錯誤、資訊是否完整,以及是否違反 「不當連結之禁止原則」 (即評議考量是否與案件事實無關)。
舉證責任怎麼分?誰要證明什麼?
一般而言,主管機關對於雇主是否有就業歧視行為,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負客觀舉證責任。但有幾種特別的歧視類型,法律為了保護弱勢方,採用了 「舉證責任轉換」 原則,大大減輕了申訴人的負擔:
在性別歧視或懷孕歧視等案件中,申訴人(勞工)只需要 「釋明」 (初步證明)有差別待遇的事實,例如:懷孕後就被解僱。此時,雇主就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其行為並非基於性別或懷孕等歧視事由,而是有其他客觀、合理的正當理由。如果雇主無法提出具體事證證明,歧視就可能成立。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眉角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生硬,但透過實際案例,我們能更清楚地了解就業歧視的認定標準與舉證關鍵。
案例一:工會幹部被調職,真的是歧視嗎?
小張是某證券公司的工會幹部,自從他積極參與工會活動後,連續四年考績都被打乙等,甚至還被調整了職務。小張覺得自己是遭到公司基於「工會會員身分」的歧視,於是向主管機關申訴。
就評會初步認定歧視成立,但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在審理時,仔細調查了相關證據,包括證人證詞、小張的公文承辦量,以及員工間的互評結果。結果發現,小張的工作表現確實不如其他同仁,主管以工作數量較少為由給予乙等考績,有其客觀依據。此外,法院也發現其他非工會幹部的員工,也曾因類似原因被調整職務,且其他工會理監事也有考績乙等的情形。最終,法院認為難以認定公司僅因小張的工會幹部身分而給予差別待遇,因此撤銷了就評會的歧視認定。
給權益維護者的啟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申訴就業歧視時,需要具體的事實比較。雇主若能提出客觀、合理的非歧視性理由(例如:績效不佳、組織調整等),並有充分證據支持,即使員工感覺受到不公,歧視也可能不成立。因此,在蒐集證據時,務必釐清差別待遇是否真的與歧視事由有直接關聯,而非其他合理因素。
案例二:懷孕就失業?雇主難逃舉證責任轉換
小芬和小雅是某醫材公司的員工,兩人都在預產期前不久,突然被公司以「工作態度不佳」及「業績表現不好」為由解僱。她們認為公司是故意規避產假成本,因此申訴遭到懷孕歧視。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引用了 「舉證責任轉換」 原則。小芬和小雅只需要說明她們懷孕後被解僱的事實,接下來,公司就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解僱與她們懷孕無關。然而,法院審酌證人證詞和考核表後發現,兩位員工過去的工作能力其實受到肯定,與公司聲稱的「不佳」理由不符。更重要的是,公司負責人曾提及孕婦請產假會讓公司「尷尬」,且公司以前也曾有因懷孕而解僱員工的案例。法院綜合判斷,認定公司在兩位員工預產期將屆時同時解僱,確實有規避產假成本的意圖,因此構成懷孕歧視。
給權益維護者的啟示:這個案例是懷孕歧視中「舉證責任轉換」的典型。它明確指出,在涉及懷孕員工的解僱或不利對待時,雇主必須能夠提出非常充分且具說服力的非歧視性理由,並有客觀證據支持。否則,即使員工工作表現有些微瑕疵,仍可能被認定為歧視。這賦予懷孕員工在面對不公時,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實用操作指引
如果您或您所協助的對象懷疑遭遇就業歧視,請務必採取以下行動:
- 詳細記錄與證據保全:將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相關人員、對話內容(例如:面試時被問及婚姻狀況、主管針對性別的評論)、文件(例如:徵才廣告、面試紀錄、考核表、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等,盡可能詳細記錄下來。這些都是申訴時的關鍵證據。
- 及時申訴:向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或勞動局)**提出就業歧視申訴。主管機關有法定義務對申訴案件進行調查並作成行政處分。
- 尋求專業協助:若對申訴程序或法律規定不熟悉,可諮詢工會、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專業律師,了解自身權益及尋求進一步協助。
結語:您的權益,值得被捍衛!
就業歧視不僅傷害個人,也破壞了職場的公平與正義。透過了解《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就業歧視的認定程序,以及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您將更有能力辨識不公、蒐集證據,並勇敢地為自己或他人發聲。記住,法律是您最強大的後盾,您的權益,值得被堅定地捍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就業歧視有哪些常見的類型?
A: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就業歧視的類型非常廣泛,包括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只要雇主以這些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因素,對求職者或員工給予不平等待遇,都可能構成就業歧視。
Q: 我該如何判斷自己是否遭到就業歧視?
A: 判斷是否遭到就業歧視,關鍵在於「事實比較」。您需要思考:是否因為某項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因素(例如:年齡、性別、懷孕等),而與其他條件相同或相似的同事/求職者受到不同的對待?或者,您是否因這些因素,被給予了與工作能力不符的相同對待?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且雇主沒有其他客觀、合理的理由,那麼您很可能遭遇了就業歧視。
Q: 如果我覺得被歧視了,應該怎麼做才能有效申訴?
A: 首先,盡可能詳細地記錄事件經過,包括發生的時間、地點、相關人員、對話內容、涉及歧視的言論或行為。其次,蒐集所有可能的證據,如徵才廣告、面試紀錄、考核表、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音、錄影等。最後,向您工作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或勞動局)提出就業歧視申訴。越充分的證據和越及時的申訴,越有助於主管機關進行調查和認定。
Q: 雇主違反就業歧視規定會有什麼後果?
A: 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的就業歧視規定,將面臨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此外,主管機關還會公布該雇主的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如果屆期仍未改善,將按次處罰。這不僅是金錢上的損失,對企業的聲譽也會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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