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不公?先搞懂什麼是「就業歧視」
您是否曾經在求職面試時,被問到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個人問題?或者在工作中,因為某些特質而遭受不平等待遇?這些情況很可能就是「就業歧視」。在台灣,法律明確保障每一位國民的平等工作權,雇主不能隨意以與工作能力無關的理由,對您實施差別待遇。
簡單來說,「歧視」就是雇主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求職者或員工實施不公平的對待。判斷是否構成歧視,關鍵在於您與其他條件相似的人,是否因為某些與工作無關的因素,而受到不同的對待。
就業歧視主要分為兩種:
- 直接歧視:雇主直接以受法律保護的特質(例如:性別、年齡、外貌)作為招募、僱用或解僱的依據。例如,徵才廣告直接寫明「限女性」或「年齡25-35歲」,且這些條件與工作性質沒有絕對關聯。
- 間接歧視:雇主表面上採取中性客觀的規定或標準,但實際執行後,卻對特定受保護的群體造成可預見且不合理的負面影響。例如,公司裁員時,以「符合退休資格」作為減分標準,這可能實質上對年齡較長的員工造成不利影響。
您的權益在哪裡?核心法條一次看懂
台灣為了保障勞工的就業平等,訂立了多部法律。以下是與您權益最相關的核心法條:
1. 就業服務法:最全面的保障
《就業服務法》是保障就業平等的核心法規,明確列舉了雇主不得歧視的各種事由。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白話解釋:這條法規就像一張保護網,列出了多達18種雇主不能拿來當作差別待遇的理由。只要雇主沒有正當理由,卻因為您的上述任何一種特質而對您不公平,就可能構成就業歧視。例如,公司不能因為您是工會成員就解僱您,也不能因為您的星座或血型而拒絕錄取您。
2. 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與性傾向的專屬保護
針對性別或性傾向的歧視,《性別平等工作法》提供了更細緻的規範。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這條法規確保雇主在招募、面試、升遷等所有環節,都不能因為您的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除非這份工作真的只有特定性別才能勝任(例如:模特兒、演員等),否則雇主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您。此外,該法第11條也禁止雇主因結婚、懷孕、生育或育兒等因素,要求員工離職或作為解僱理由。
3.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年齡歧視out!
隨著社會高齡化,保障中高齡與高齡者的工作權益日益重要。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白話解釋:這條法規明確禁止雇主在招募、錄用、升遷、薪資、解僱等所有環節,因為您的年齡而給予不利待遇。不管您是中高齡或高齡,只要有能力勝任工作,雇主都不能只因為年紀就歧視您。
4. 工會法:保障您的團結權
參與工會是勞工的基本權利,雇主不能因此對您不利。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白話解釋:如果您是工會成員,或積極參與工會活動,雇主不能因此就拒絕僱用、解僱、降職或減薪。這條法規保障您的團結權,確保您不會因為維護勞工權益而遭受打壓。
真實案例分享:這些情況都曾被認定為歧視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了解歧視行為在現實中如何被認定。
案例一:資深球員的工會之路
一位在某職棒球團服務多年的資深球員陳先生,不僅球技精湛,更是球員工會的常務理事,積極為球員爭取權益。然而,球團高層卻曾公開表示不滿球員參與工會活動。後來,球團以「戰力下降」為由將陳先生釋出,甚至阻撓其他球隊簽約陳先生。但事實上,陳先生當年度的表現數據優於許多續約的捕手。
法院怎麼說:法院綜合判斷球團的言行、陳先生的實際表現,以及球團阻撓他轉隊的行為,認定球團是基於陳先生「以往工會會員身分」而對他進行歧視。即使雇主提出看似合理的理由,但若有其他證據顯示其真實動機與歧視事由有關,仍會被認定為違法。
案例二:徵秘書還是徵伴侶?
某公司負責人張先生刊登了一則徵才廣告,內容寫著要徵「董事長祕書/特助」,日薪高達11萬元,但條件卻是「限女性」、「身高160-170公分」、「體重45-52公斤」、「年齡25-35歲」,甚至要求「須可出國旅遊、考察」。後來勞工局介入調查,張先生才坦承,他刊登廣告的真正目的其實是想找「女伴」,而非實際的祕書職位。
法院怎麼說:法院認定張先生的廣告內容,直接以性別、年齡、身高、體重等與「祕書/特助」工作內容無關的條件來篩選求職者,構成明顯的直接歧視。同時,由於他根本沒有實際徵才意圖,廣告內容也與事實不符,還構成不實廣告。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是徵才廣告本身,也不能含有歧視性條件。
我被歧視了,該怎麼辦?
如果您懷疑自己遭受了就業歧視,請不要害怕,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
1. 蒐集證據,這是您的第一步
證據是捍衛權益的基石。請盡可能蒐集所有能證明差別待遇的資料,例如:
- 徵才廣告、職務說明:如果歧視發生在求職階段,保留廣告內容。
- 對話紀錄:面試、主管或同事的對話,無論是錄音、訊息(Line, Email)或書面文件。
- 工作表現證明:考核表、獎懲紀錄、您完成的專案或任務成果,證明您有能力勝任工作。
- 公司內部文件:人事規章、績效評估標準、其他員工的待遇比較等。
- 人證:是否有同事或主管能證明當時的情況?
2. 了解舉證責任的優勢
在就業歧視案件中,法律對當事人是相對有利的。一旦您提出初步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差別待遇的事實,舉證責任就會轉移到雇主身上。這意味著,雇主必須證明他們的行為是基於合法、非歧視的理由,而不是因為您的特質。
3. 尋求協助,勇敢申訴
您可以向以下單位提出申訴,請求協助:
- 各地方政府勞工局(處):這是最直接的申訴管道。他們會啟動就業歧視評議程序,協助您調查並認定是否構成歧視。
- 勞動部:如果地方政府處理不當或您對結果不滿意,也可以向勞動部反映。
- 法律專業人士:諮詢律師,了解您的個案狀況,評估勝訴機會,並協助您準備申訴資料。
重要提醒:申訴是有時效性的,請盡快採取行動,以免錯過黃金時間。
結論:捍衛您的職場尊嚴
就業歧視不僅傷害您的權益,更是對個人尊嚴的踐踏。了解法律如何保護您,並知道在遭受不公時如何採取行動,是您最重要的武器。請記住,您並不孤單,台灣的法律會是您堅實的後盾。勇敢地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公平與尊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就業歧視」?我怎麼知道自己是不是被歧視了?
A: 就業歧視是指雇主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以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個人特質(如性別、年齡、外貌、婚姻狀況、身心障礙、工會身分等),對求職者或員工實施不公平的差別待遇。判斷方式是,您可以比較自己與其他條件相似的同事或求職者,是否因為您的某項特質而受到不利對待。如果雇主直接以這些特質作為條件,是直接歧視;如果表面中立的規定,卻對特定群體造成不利影響,則可能是間接歧視。
Q: 如果我被歧視了,我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A: 蒐集證據是關鍵。您可以準備:1. 徵才廣告或職務說明:若歧視發生在求職階段。2. 對話紀錄:面試、主管、同事間的錄音、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3. 工作表現證明:考績、獎懲、工作成果,證明您能勝任。4. 公司文件:人事規章、績效評估標準、其他員工的待遇比較。5. 人證:可證明歧視事實的同事或主管。證據越具體、越客觀越好。
Q: 我該向誰申訴就業歧視案件?申訴後會發生什麼?
A: 您可以向您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勞工局(處)提出申訴。勞工局會啟動「就業歧視評議」程序,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進行調查與評議。如果認定構成歧視,雇主可能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還會按次處罰。這對雇主來說是很大的壓力,有助於您爭取權益。
Q: 雇主說我「不能勝任工作」而解僱我,這會被認定為歧視嗎?
A: 雇主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是合法的,但這也是雇主最常用來掩飾歧視的藉口。關鍵在於雇主是否能提出具體、客觀的證據證明您確實無法達到工作要求,且已給予輔導改善機會。如果您有證據顯示您的工作表現良好,或者其他表現更差的同事卻未被解僱,而您的解僱與您的特定特質(如年齡、性別、工會身分)有關,那麼這仍可能被認定為就業歧視。此時舉證責任會轉移到雇主身上,雇主需證明其解僱與歧視無關。
Q: 就業服務法提到的「以往工會會員身分」歧視,是否包含我現在是工會會員的情況?
A: 是的,根據勞動部和最高行政法院的解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所稱的「以往工會會員身分」,是指在就業歧視事件發生當時或之前,求職者或員工具有工會會員身分者。這也包括以往工會會員身分持續到現在,而成為歧視原因的情況。所以,如果您目前是工會會員,並且因此遭受不公平待遇,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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