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點通」深知,身為身心障礙者,在求職或職場上可能面臨比一般人更多的挑戰與不公。當您感覺自己因為身心障礙而遭受不平等待遇,甚至被拒絕錄取或無故解僱時,心中肯定充滿疑惑與無助。別擔心,這篇文章就是為您而寫!我們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認識台灣法律如何保障您的工作權益,教您辨識就業歧視、理解「合理調整」的重要性,並提供實用的申訴指引,讓您有能力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平等機會。
您的工作權,法律這樣保障!
在台灣,您的工作權受到多重法律的嚴謹保護。這些法規不僅禁止歧視,更積極要求政府和雇主提供協助,確保您能自立發展。
憲法怎麼說?
我們的 《中華民國憲法》 是所有法律的最高準則,它為您的平等權奠定了最堅實的基礎:
-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 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句話確保了每個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當然也包括身心障礙者。
- 更進一步,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 則具體針對身心障礙者,明確指出國家應負起積極保障的責任: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這條文清楚告訴我們,國家不僅要保障您的就業機會,更要積極地輔導您自立與發展,提供所需的教育訓練和就業協助。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專為您而設的保護網
這部法律是專門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而制定,其中關於就業的規定更是重中之重: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 是禁止歧視的核心條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這條文直接點名,雇主在您就業時,絕對不能有歧視的行為。
- 此外,這部法律也要求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供「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如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等,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 ),並針對有特殊需求的您,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或「庇護性就業服務」(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 ),確保您的勞動權益受到保障(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2條》 )。
《就業服務法》:職場平等的基石
這部法律是所有求職者和受僱員工的保障,它明確將「身心障礙」列為禁止歧視的事由: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清楚規範了雇主的責任: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條文非常重要!它明確列出雇主不能因為您的身心障礙,就給予您不利的對待,無論是在求職面試、錄取、工作內容指派或解僱上,都必須公平對待。
- 如果雇主違反了這條規定,是會被處以高額罰鍰的(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第3項》 )。
其他相關法規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 規定,雇主不能隨意解僱員工,必須是員工「確不能勝任」工作,且雇主已盡力協助後,解僱才是最後的手段。這對身心障礙者來說,意味著雇主必須先嘗試提供「合理調整」。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1條第1項》 也要求雇主在員工健康狀況改變時,應評估並提供職務調整的可能。
解讀法律關鍵字:不再霧煞煞!
了解了法條,我們再來看看幾個在就業歧視案件中常常聽到的重要概念,它們是您維護權益的關鍵。
什麼是「就業歧視」?
簡單來說,「就業歧視」就是雇主因為您具備某些與工作能力無關的特質(例如身心障礙),而對您做出不公平的對待。這包括兩種情況:
- 直接歧視:最直接的例子就是,雇主因為您是身心障礙者,直接拒絕錄取或將您解僱。
- 間接歧視:有些規定看起來很中立,但實際上卻對身心障礙者造成了特別不利的影響。例如,某個職位要求所有員工必須在短時間內搬運重物,但這並非該職位的核心職責,卻間接排除了某些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者。
判斷是否構成歧視,重點在於雇主的不利對待是否基於「與執行工作無關的特質」,且沒有正當的理由。
「合理調整」是您的權利!
「合理調整」是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上非常重要的權利,它源自國際上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 什麼是合理調整? 指的是在不造成雇主「過度負擔」的前提下,進行必要的修改與調整,讓身心障礙者能與其他人一樣,平等地享有或行使工作權。這可能包括:
- 職務再設計:調整工作內容、流程或分配。
- 提供輔助設備:如擴視機、點字機、符合人體工學的辦公桌椅。
- 調整工作時間或場所:彈性工時、遠距工作、無障礙設施改善。
- 雇主有義務提供嗎? 是的!如果雇主沒有正當理由就拒絕提供合理調整,這就可能構成基於身心障礙的歧視。
- 但「過度負擔」怎麼判斷? 法院在判斷時,會考慮雇主的營業規模、經濟能力、調整措施的成本、效益,以及對營運的影響等因素。對於小型企業來說,某些調整可能確實會造成「過度負擔」,這時雇主的義務就會有所限制。這也就是所謂的「期待可能性原則」。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保障您的工作權
當雇主想要以「您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您時,法律要求雇主必須證明,他們已經盡力採取了各種輔助措施、職務調整或提供訓練,但您仍然無法勝任工作,此時解僱才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
對於身心障礙者來說,這意味著雇主必須先善盡合理調整的義務,如果調整後您仍然無法勝任,且沒有其他適合您的職務可以安置,雇主才能合法解僱。
真實案例故事:從判決看懂您的權益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抽象,但透過真實發生的案例,您會更清楚這些權利在現實生活中是如何被運用與解釋的。
案例一:小如的職災後轉職困境
小如(化名)原本在市政府擔任路邊開單服務員,卻不幸因職災導致嚴重的視力障礙。雖然她積極復健,但醫生評估她已不適合騎車或夜間外勤工作。市政府因此決定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她無法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小如覺得自己遭到歧視,因為她認為市政府沒有盡力為她「合理調整」職務。她希望能夠轉任內勤工作,但市政府認為她的視力狀況已無法勝任內勤的基本工作,且轉任內勤已超出其職務調整的「期待可能性」。
這個案件經過法院審理,最終法院認為市政府已經考量小如的身體狀況,提供了適度的調整措施,並非完全沒有作為。法院也考量到小如重度視障,確實難以勝任室內文書等內勤工作,因此市政府以她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並未違反《就業服務法》的歧視禁止規定。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雇主確實有提供「合理調整」的義務,但這項義務並非無限上綱。法院會審慎評估調整措施的合理性、比例原則,以及是否會造成雇主 「過度負擔」或超出「期待可能性」 。重要的是,雇主必須證明他們已經盡力了。
案例二:阿明的求職隱私與誠信
阿明(化名)在應徵一家科技公司職位時,順利通過面試並獲得錄取通知。然而,當他告知公司自己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後,公司主管卻認為他沒有「據實填寫人事資料」,違反了誠信原則,隨即取消了他的錄取資格。
阿明感到非常不解與憤怒,他認為自己明明有能力勝任工作,卻因為身心障礙身分被撤銷錄取。他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勞工局認定該公司構成就業歧視並處以罰鍰。
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最終駁回了公司的訴訟,維持了罰鍰處分。法院明確指出,根據法律,求職者沒有義務主動揭露自己的身心障礙狀況,除非該身心障礙會直接影響到該職位的核心工作能力,且公司有明確要求。公司不能以求職者未主動揭露身心障礙為由,主張其填寫不實,進而取消錄取。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您在求職時,沒有義務主動告知雇主您的身心障礙狀況。雇主也不能以此為由,認定您不誠實或取消錄取。這是對您隱私權和平等就業機會的重要保障。
結論:捍衛您的職場權益,您可以這樣做!
身為身心障礙就業申訴人,了解並善用法律是您捍衛自身權益的利器。請記住以下幾點:
- 了解您的權利:您有權不被歧視,並在合理範圍內獲得「合理調整」。
- 主動提出需求:如果您需要任何調整才能更好地工作,請主動、具體地向雇主提出您的需求。
- 保留證據:如果感覺遭到不公平對待,請務必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例如面試紀錄、對話訊息、電子郵件、工作表現評估等。這些都將是您申訴時的重要依據。
- 尋求協助:當您遇到就業歧視時,不必孤單面對。您可以向各縣市的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他們會協助您啟動就業歧視評議程序,為您爭取應有的權益。
您的工作權受法律保障,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發聲,是邁向平等職場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才算構成「身心障礙就業歧視」?
A: 當雇主因為您的身心障礙身份,在與工作能力無直接相關的情況下,對您做出不利的對待,例如拒絕錄取、不給予升遷機會、不合理地解僱,或設定表面中立但實際對身心障礙者不利的條件,都可能構成就業歧視。判斷關鍵在於雇主的不利對待是否基於與工作無關的「身心障礙」因素,且沒有正當理由。
Q: 雇主有義務為我提供「合理調整」嗎?如果雇主拒絕怎麼辦?
A: 是的,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就業服務法》的精神,雇主在不造成「過度負擔」的前提下,有義務提供必要的「合理調整」,以確保您能平等地工作。如果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合理調整,這就可能構成就業歧視。您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要求進行就業歧視評議。
Q: 我在求職面試時,一定要主動告知雇主我的身心障礙狀況嗎?
A: 根據法院判決,您在求職時沒有義務主動告知雇主您的身心障礙狀況。除非該身心障礙會直接且實質地影響該職位的核心工作能力,且雇主有明確要求。雇主不能僅因您未主動揭露身心障礙,就認定您不誠實或取消錄取資格。這是對您隱私權的重要保障。
Q: 如果我覺得自己被歧視了,應該怎麼做才能有效申訴?
A: 首先,請務必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例如面試紀錄、對話訊息(文字、錄音)、電子郵件、公司的拒絕理由、您過去的工作表現證明等。這些都是您申訴的重要依據。接著,您可以向各縣市的勞工主管機關提出就業歧視申訴,他們會協助您啟動評議程序,調查並處理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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