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職場權益,律點通來為您守護!
身為身心障礙員工的您,在職場上是否曾感到不安,擔心自己的權益會受到影響?您是否曾疑惑,如果公司因為您的身心障礙身分而做出不利的決定,這樣合法嗎?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同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障您的工作權,讓您在職場上站得更穩、更有自信。
法律基石:保障您平等就業的權利
在台灣,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就業機會的法律,主要有《憲法》、《就業服務法》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這些法律共同構築了一道堅實的防線,禁止職場上的歧視行為。
1. 憲法:平等原則的最高指導
我們的國家最高法規《憲法》早就確立了「平等原則」。
《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這代表無論您是誰,都應該受到平等的對待。此外,《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也特別要求國家要積極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包括就業輔導,這就是為什麼會有後續更具體的法律來保護您。
2. 就業服務法:禁止就業歧視的核心法規
《就業服務法》是保障您在職場上免受歧視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明確列出了雇主不能作為歧視理由的各種個人特質,其中就包括了「身心障礙」。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條文告訴我們: 只要雇主因為您的身心障礙身分,給予您不利的待遇,而且沒有正當的理由,就可能構成就業歧視!如果雇主違反了這條規定,可是會被處以高額罰鍰(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甚至會被公布名稱,對企業聲譽影響很大。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專為您而設的特別保護
這部法律是專門針對身心障礙者設計的,更進一步地保障您的權益。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這條文再次強調: 在就業等各方面,都不能因為您的身心障礙身分而歧視您。此外,這部法律還規定了政府有義務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和「庇護性就業服務」(《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以及確保您在這些環境中也能享有勞健保和職災補償等勞動權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2條)。
小提醒: 法律上所稱的「身心障礙者」,是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人喔(《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9條)。
關鍵概念:理解您的權利與雇主的義務
要保障自己的權益,首先要了解幾個關鍵的法律概念:
什麼是「就業歧視」?
簡單來說,就是雇主在招募、僱用、薪資、升遷、解僱等任何與工作相關的環節,如果因為您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個人特質(例如您的身心障礙身分),而給予您不公平或不利的待遇,這就是「就業歧視」。
什麼是「合理調整」?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合理調整」是指在不造成雇主「過度負擔」的前提下,依您的個別需求,對工作環境、工作內容或方式進行必要的修改或調整,目的是為了讓您能與其他同事一樣,平等地享有工作機會和權利。例如:調整工作時間、提供輔助設備、改變工作動線等。雇主有義務與您溝通,了解您的需求,並評估可行的調整方案。
「過度負擔」又是什麼?
「過度負擔」是「合理調整」義務的界線。如果雇主證明提供某些調整會造成顯著的困難或不合理的支出(例如企業規模小、資源有限,或調整成本過高),就可以主張這已經達到「過度負擔」。法院會綜合考量雇主的經營狀況來判斷。
「不能勝任工作」的真相?
雇主有時會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員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但對於身心障礙員工,法院會更嚴格地審查:
- 您無法勝任工作,是否真的與您的身心障礙有直接關係?
- 雇主是否已經盡力提供了「合理調整」,但您仍然無法勝任?
- 雇主是否已無其他合適的工作可以安置您?
如果雇主沒有做到這些,就不能輕易以「不能勝任」為由解僱您。
生活化案例分享:從故事看懂法律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故事,來看看這些法律概念在現實中是如何運作的。
案例一:小陳的視力與工作調動
小陳原本在一家公司擔任外勤工作,但後來因為一場意外,他的視力受到嚴重影響,領有重度視障證明。公司考量到小陳的狀況,評估將他轉調到內勤職位。然而,內勤工作仍需要處理大量文件和電腦操作,小陳的視力狀況讓他在執行這些基本職務時面臨極大困難。雖然小陳希望公司能提供更多元的調整,但公司在評估後認為,以公司目前的規模和資源,已經盡力提供調整,但小陳的視力狀況確實難以勝任內勤的基本工作,也無法再找到其他合適的職位。最終,公司以小陳無法勝任工作為由終止了勞動契約。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已盡力提供合理調整,但調整後小陳仍無法勝任,且公司已無其他職位可供安置,因此認定公司不構成就業歧視。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雇主確實有提供「合理調整」的義務,但這項義務並非無限上綱。法院會考量調整的合理性、是否會對雇主造成「過度負擔」,以及雇主是否已盡力提供協助。同時,也強調判斷「不能勝任工作」時,必須考量其與身心障礙的關聯性,並將合理調整納入考量。
案例二:小美的聽障與錄取資格被取消
小美是一位聽障人士,她應徵了一家公司的行政職位,面試過程非常順利,也收到了公司的錄取通知。但在報到前,小美主動告知公司她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沒想到,公司主管得知後,卻以小美在應徵時沒有「據實填寫」健康狀況為由,取消了她的錄取資格。小美覺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對待,於是向主管機關申訴。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就業服務法》旨在規範雇主不能以「身心障礙」作為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的理由。求職者沒有主動揭露身心障礙事實的義務。除非您的身心障礙會直接影響到該工作的必要職務機能,否則雇主不能僅因為您沒有主動告知身心障礙而取消錄取或解僱。雇主應該避免以「誠信原則」為由,變相歧視身心障礙者。
給身心障礙員工的實用建議
了解法律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知道當權益受損時該怎麼做:
- 了解自己的權利: 熟知《就業服務法》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賦予您的平等就業權利。
- 主動溝通需求: 如果您在工作中需要任何「合理調整」來協助您發揮專長,請勇敢、清楚地向雇主提出您的具體需求,並說明這些調整如何幫助您更好地完成工作。
- 尋求政府協助: 如果您認為自己遭受了就業歧視,可以向各地的勞工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提出申訴。他們會提供職業重建、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等支持性服務,並協助您處理歧視爭議。
- 保留證據: 如果您覺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對待,請盡可能保留所有相關的證據,例如對話紀錄、書面通知、拒絕理由、公司內部公告等等,這些都將在您申訴或尋求法律協助時發揮關鍵作用。
結語
身心障礙不應該是您在職場上受到不公平對待的理由。台灣的法律為您提供了堅實的保障,確保您能擁有平等的就業機會。請記住,您的能力和價值不應被身心障礙所定義。勇敢地爭取自己的權益,善用政府資源,讓您在職場上發光發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雇主對身心障礙員工的待遇才算構成「就業歧視」?
A: 如果雇主在招募、僱用、薪資、升遷、解僱等任何與工作相關的事項上,僅僅因為您的身心障礙身分,而沒有正當理由地給予您不利的差別待遇,就可能構成就業歧視。例如,您有能力勝任工作,但雇主卻以您的身心障礙為由拒絕錄取您,這就是一種歧視。
Q: 如果我需要「合理調整」才能更好地工作,該如何向雇主提出?
A: 您可以主動與雇主或主管溝通,清楚說明您的身心障礙狀況,以及您認為哪些具體的調整(例如:輔助設備、彈性工時、工作內容調整、無障礙環境改善等)能幫助您更有效率地完成工作。建議可以書面方式提出,並說明這些調整對工作效率的益處,以利雇主評估。
Q: 我應徵工作時,是否一定要主動告知雇主我的身心障礙身分?
A: 根據法律精神,您並沒有主動揭露身心障礙事實的義務。除非您的身心障礙會直接影響到該職位的「必要職務機能」,且雇主在您應徵時已明確告知該職務的特殊要求,否則雇主不能僅因您未主動告知身心障礙而取消錄取或解僱。如果雇主因此理由拒絕您,可能構成就業歧視。
Q: 如果雇主說我「不能勝任工作」而要解僱我,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確認雇主是否已盡力提供「合理調整」的機會。如果雇主沒有提供合理調整,或您認為自己有能力勝任,您可以向各地的勞工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法院會審查雇主是否已窮盡所有合理調整措施,且您的「不能勝任」是否確實與身心障礙有直接關聯,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請務必保留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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