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就業歧視?別怕,台灣法律保障你的工作權益!
親愛的朋友,您是否曾在求職面試時,因為身心障礙的身分而感到不被理解?或者在職場上,因為身體或心理的狀況,遭遇了不公平的對待?請記住,這不是您的錯!在台灣,法律明確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權益,禁止任何形式的就業歧視。這篇文章將帶您認識這些重要的法律武器,並教您如何運用它們,勇敢地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利。
法律基石:您的權益從何而來?
台灣的法律體系,從最根本的憲法精神,到具體的法規,都為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平等提供了堅實的保障。
-
憲法:平等權的最高原則
-
《憲法》第7條 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條文是所有平等權利的基礎,當然也包括就業上的平等。
-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 更進一步指出:「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這明確了國家有積極義務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並保障其權益。
-
《就業服務法》:禁止歧視的核心法規 這是您在就業市場上最重要的保護傘。它明確列出身心障礙為雇主不得歧視的理由: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表示,從您投遞履歷、面試、錄取、薪資、升遷,到職務調動、甚至解僱,雇主都不能因為您是身心障礙者而給予不利的待遇。如果雇主違反,根據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最高可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情節嚴重者甚至會被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專屬的權益保障 這部法律更直接地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這條文與《就業服務法》形成雙重保障,強化了身心障礙者在就業上不被歧視的權利。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0條 更保障了身心障礙者在職期間的薪資與待遇平等,強調「同工同酬」原則,且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什麼是「就業歧視」?我能如何判斷?
「就業歧視」是指雇主在就業活動中,基於與工作能力無關的特質(例如身心障礙),對您給予不利的差別待遇。它通常分為兩種:
- 直接歧視:最明顯的歧視,雇主直接以您的身心障礙為由,拒絕錄取或給予不利待遇。例如,您是聽障者,雇主一得知就直接說「我們不適合你」並結束面試。
- 間接歧視:雇主訂定的某些規定或措施,表面上看似公平,但實際上卻對身心障礙者造成了不成比例的不利影響,且雇主沒有合理的理由。例如,要求所有員工都能搬運重物,但這並非該職務的「核心」能力,卻因此排除掉許多行動不便者。
關鍵概念:合理調整與其界線
「合理調整」是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的核心。它指的是,為了確保身心障礙者能與其他人一樣享有工作權利,雇主應在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的前提下,依您的個別需求,對工作環境、職務內容、工作方式等進行必要的修改與調整。例如提供輔助設備、調整工作時間、改善工作環境等。
然而,這個「合理」並非無限上綱。法律也考量到雇主的經營現實:
- 過度負擔:如果雇主提供調整措施會造成顯著困難或費用,例如公司規模小、財務能力有限,或者調整成本過高,可能被認定為「過度負擔」。
- 期待可能性:法院會審酌雇主是否有能力和資源履行這些積極的調整義務。特別是對於小型企業,如果客觀上難以做到,就不應強加此義務。
真實故事:從判決看懂你的權益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將幫助您更清楚地理解「就業歧視」與「合理調整」的界線:
故事一:小芬的視障復職之路
小芬原本在公家機關擔任路邊停車開單員,卻不幸因職災導致重度視障。康復後,她希望能回到工作崗位。然而,她的單位認為她已不適合騎車或夜間外勤,便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終止了勞動契約。小芬認為這是歧視,於是提出申訴。
判決結果與啟示:法院認為,雇主確實有提供「合理調整」的義務,但這義務並非沒有極限。在小芬的案例中,單位已嘗試將她調整到較安全的內勤職位,並同意她彈性打卡。但由於小芬的重度視障,即使調整,她仍無法勝任該職務的「基本功能」。最終,法院認定雇主已盡力調整,終止契約並非歧視。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合理調整是雙向溝通的過程,且必須考量職務的「基本功能」 。
故事二:阿明在小吃店求職碰壁
阿明是一位聽障人士,看到一家小吃店在徵洗碗人員,便前往應徵。小吃店老闆因為不懂手語,筆談時誤以為無法溝通,便婉拒了阿明。阿明覺得自己受到歧視而提出檢舉。
判決結果與啟示:法院撤銷了勞動局對小吃店老闆的罰鍰。法院認為,對於像小吃店這樣資本額小、員工少、空間狹小的微型企業,要求他們進行大規模的流程改善或提供手語翻譯等「積極性」調整,可能已超出其「期待可能性」。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法律在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的同時,也會考量雇主的實際經營能力與規模。
我可以怎麼做?保障自己的權益!
如果您覺得自己可能遭遇了就業歧視,請不要害怕,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
- 了解您的權益:多閱讀相關法律資訊,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雇主有哪些義務。
- 主動溝通需求:在求職或在職期間,若您有任何因身心障礙而產生的合理調整需求,請務必主動且明確地向雇主提出,並說明具體內容。
- 保留證據:這是最重要的一步!任何可證明您受到歧視的證據都應妥善保存,例如:
- 求職過程的電子郵件、訊息對話紀錄。
- 面試時的對話內容(若能錄音更好,但需注意法律規定)。
- 雇主拒絕錄取或解僱的書面通知。
- 工作表現評估、薪資單等。
- 與雇主溝通「合理調整」的往來紀錄。
- 尋求協助與申訴:您可以向各地方政府的「勞工局」或「社會局」提出申訴。他們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會協助您進行調查和評議。您也可以尋求相關身心障礙團體的協助。
結語:勇敢捍衛您的工作權
身心障礙者擁有與所有人一樣的工作權利,不應因身分而受到不公平的對待。了解法律、勇敢發聲、積極行動,是您捍衛自身權益的關鍵。請相信,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與社會支持系統都在您身邊,共同為您創造一個更友善、更平等的職場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雇主拒絕僱用身心障礙者才算合法?
A: 雇主拒絕僱用身心障礙者,必須是因為該身心障礙狀況,確實導致求職者無法執行該職務的「基本職務機能」,且雇主已盡力提供「合理調整」仍無法克服。換句話說,若身心障礙與工作內容無關,或經合理調整後仍能勝任,雇主就不能拒絕。例如,一位聽障者應徵文書處理工作,只要能透過書寫或輔助工具溝通,雇主就不能單純以聽障為由拒絕。
Q: 如果我需要「合理調整」,應該怎麼向雇主提出?
A: 您應該以書面(例如電子郵件、正式信函)方式向雇主提出具體的合理調整需求。內容應包括:您需要的調整是什麼(例如特定輔助工具、彈性工時、工作環境改善等)、為什麼需要這些調整,以及這些調整如何幫助您更好地完成工作。建議保留書面溝通紀錄,這將是日後維護權益的重要證據。
Q: 雇主說提供「合理調整」會造成「過度負擔」,我該怎麼辦?
A: 雇主主張「過度負擔」時,應提出具體證據證明,例如調整成本過高、對公司營運造成顯著困難等。您可以要求雇主說明其判斷依據,並嘗試與雇主協商是否有其他成本較低或影響較小的替代方案。如果協商無果,您可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由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來判斷雇主的主張是否合理。
Q: 如果我被歧視,向勞工局申訴後會有什麼結果?
A: 向勞工局申訴後,會由「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調查和評議。如果委員會認定歧視成立,雇主可能會被處以罰鍰(依《就業服務法》最高可達150萬元),並限期改善,甚至公布其名稱。此外,您也可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申訴過程雖然可能需要時間,但這是維護您權益的重要途徑。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