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點通」深知您在職場上可能遇到的挑戰。身為身心障礙員工,您或許曾對自己的就業權益感到困惑,甚至遭遇不公平的對待。別擔心,台灣的法律為您提供了堅實的保障!這篇文章將擔任您的職場指南,帶您一步步認識法律如何保護您的工作權,教您如何辨識就業歧視,並勇敢爭取屬於您的「合理調整」,讓您在職場上能發光發熱,不再孤單。
您的職場權益,法律這樣說!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有哪些重要的法律條文,是您在職場上保護自己的堅實後盾:
1. 憲法與基本人權:平等的基石
我們的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明文規定,國家有義務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就業輔導與發展。這代表國家必須積極協助您自立,確保您不會因為身心障礙而受到不平等的對待。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專屬您的權益盾牌
這部法律是為身心障礙朋友量身打造的,其中: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直接點明:「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 這條文清楚告訴我們,您在求職或工作時,雇主絕對不能因為您的身心障礙身分而給予不利的對待。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0條則保障了您在工作後的權益,強調「同工同酬」原則,並且您的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確保您的勞動條件不被歧視。
- 您可能聽過「定額進用」制度,這就是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的規定,它要求達到一定規模的機關(構)必須進用一定比例的身心障礙員工,這是國家為了促進您就業的積極措施。
3. 就業服務法:最直接的職場反歧視武器
這絕對是您必須牢記的重要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 這條文明確將「身心障礙」列為雇主絕對不能作為歧視的理由。無論是求職面試、薪資待遇、升遷機會,甚至解僱,雇主都不能因為您是身心障礙者而給予不公平的差別待遇。違反這條規定,雇主可是會面臨高額罰鍰,甚至被公布名稱喔!
職場平等的關鍵:什麼是「合理調整」?
法律上所說的「平等」,不只是表面上的「大家一樣」,更重要的是「實質平等」。這就是「合理調整」概念的核心。
什麼是合理調整?
想像一下,如果有一條通往成功的路,但路上有許多階梯。對於行動不便的朋友,光是說「大家都可以走這條路」是不夠的。這時候,如果能加裝一道坡道,讓每個人都能順利通行,這就是「合理調整」的精神。
「合理調整」 指的是,在不對雇主造成「過度負擔」的前提下,雇主應該對工作環境、工作方式、設備或制度等進行必要的修改或調整,確保身心障礙員工能與其他員工在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或行使工作上的權利。
- 重點要素:
- 您提出調整需求,且這個需求與您的身心障礙狀況及執行工作職務有關。
- 雇主評估調整措施是否合理、有效,且不會造成過大的負擔。
- 雇主不能無故拒絕提供合理的調整,否則就可能構成身心障礙歧視。
解僱,是最後的手段!
此外,您也應該知道「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表示雇主在考慮解僱員工前,必須盡力嘗試各種替代方案,例如調整職務、提供訓練,或是進行「合理調整」。如果這些努力都做了,員工仍然無法勝任工作,解僱才能成為最後的選擇。這對身心障礙員工來說尤其重要,因為雇主必須證明他們已經善盡「合理調整」的義務。
實務案例分享:從別人的故事學會保護自己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幾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已匿名化處理),來看看「合理調整」和「就業歧視」在現實中是如何被法院檢視的。
案例一:職災後的工作調整難題
小陳在一家大型公家機關擔任外勤工作多年,卻不幸因職災導致重度視障。康復後,他希望能回到工作崗位,但原先的外勤工作顯然已不適合。機關考量後,試圖為他調整職務,但小陳認為機關提供的調整不足,且希望轉任內勤。機關最終以他無法勝任工作為由,終止了勞動契約。
小陳不服,認為這是身心障礙歧視而提出訴訟。法院在審理時,會仔細檢視:
- 小陳無法執行原工作,是否確實與他的視障有關?
- 小陳提出的內勤轉調要求,是否合理?
- 機關是否已經盡力提供「合理調整」?這些調整是否有效?
- 小陳在調整後,是否仍然無法勝任基本職務?
- 小陳提出的轉任內勤,會不會對機關造成「過度負擔」?
最終法院認為,該機關已考量小陳身體狀況提供適度調整,並無怠於進行工作合理調整。考量小陳的重度視障狀況,轉任內勤恐難勝任,且其要求已逾越雇主調整職務的「期待可能性」。因此,法院認為機關的解僱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不構成就業歧視。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雇主在解僱身心障礙員工前,必須證明已善盡合理調整義務。但「合理調整」並非無限上綱,如果員工提出的調整需求已超出雇主合理負擔的範圍,或者即使經過調整,員工仍無法勝任基本職務,雇主在符合法律程序下,仍可能終止契約。
案例二:小吃店的合理調整困境
小林是一位聽障者,他應徵一家社區小吃店的洗碗工作。店老闆周先生因為擔心溝通問題,且小吃店人手少、經營成本有限,難以花費額外費用來改變硬體設備或動線,因此拒絕了小林的應徵。小林認為這是身心障礙歧視,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周先生因此被處以罰鍰並公布姓名。
周先生不服,也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後,撤銷了對周先生的罰鍰及公布姓名的處分。法院認為,雖然法律禁止歧視,但對於像小吃店這樣的小型企業,其經營規模、人力狀況及成本負擔,客觀上確實難以要求他們進行大規模的「積極性調整措施」。因此,法院認定原處分違反了行政法上的「期待可能性原則」。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雖然法律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益,但在認定雇主是否應提供「積極性調整措施」時,法院會考量雇主的規模、資源及調整措施的實用性。對於小型企業,法院會設定一個務實的界線,並非要求雇主無條件地進行所有調整。這也意味著,在求職時,您可能需要對不同規模的企業有不同的調整期待。
保護自己的實用建議:身心障礙員工的行動指南
了解法律保障後,更重要的是知道如何實際運用。當您在職場上遇到困難時,請這樣做:
1. 主動且明確地表達您的需求
- 溝通是第一步: 在求職或工作中,主動向雇主說明您的障礙狀況,以及您需要哪些「合理調整」才能更好地執行職務。例如,如果您需要特殊輔具、調整工作時間、或特定的溝通方式。
- 建議書面溝通: 盡量使用電子郵件或訊息等書面方式與雇主溝通,清楚說明您的需求。這樣可以留下紀錄,作為日後溝通或申訴的證據。
2. 尋求外部協助與資源
- 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如果您認為自己遭受了就業歧視(例如雇主無故拒絕提供合理調整、無理由解僱等),您可以向各地方政府的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請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
- 善用職業重建服務: 勞工主管機關也提供「職業重建服務」(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包括職務再設計、輔具評估、就業諮詢等,這些服務能幫助您更好地適應職場。
3. 保留所有相關證據
- 重要文件請留存: 包括您的身心障礙證明、與雇主往來的書面溝通紀錄(電子郵件、訊息、會議記錄)、工作表現證明、醫療報告等。這些都是您主張權益時的重要依據。
結語:您的權益,值得被看見與保障!
身為身心障礙員工,您的工作能力和價值不應被任何形式的歧視所掩蓋。台灣的法律為您架構了完整的保障網,從憲法賦予的平等權利,到《就業服務法》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具體規範,都是您在職場上爭取尊嚴與機會的強大後盾。
請記住,「合理調整」是實現實質平等的關鍵,雇主有義務在合理範圍內提供必要的協助。當您感到權益受損時,請務必主動溝通、妥善保存證據,並勇敢向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您的聲音,值得被聽見;您的權益,值得被保障!讓我們一起努力,打造一個真正友善、平等的職場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說我不能勝任工作,是不是就沒有辦法了?
A: 不一定!雇主以「不能勝任」為由解僱您,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表示雇主在解僱前,必須證明已盡力提供「合理調整」,例如調整職務、提供訓練或輔具等,而您仍然無法勝任調整後的工作。如果雇主沒有這樣做,就可能構成身心障礙歧視。建議您保留所有工作表現紀錄、與雇主溝通的內容,並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Q: 我需要什麼樣的「合理調整」才能請雇主提供?
A: 您需要的「合理調整」必須與您的身心障礙狀況及執行工作職務有直接關聯。例如,如果您是聽障者,可能需要會議中的手語翻譯或文字輔助;如果您是肢體障礙者,可能需要無障礙設施、調整辦公桌高度或彈性工時。重要的是,您要明確且具體地向雇主說明您的需求,並解釋這些調整如何幫助您更好地完成工作。
Q: 如果我向雇主提出合理調整要求,但雇主說會造成「過度負擔」而拒絕,我該怎麼辦?
A: 雇主確實可以主張「過度負擔」來拒絕調整,但這需要具體的證據來證明,例如會造成龐大的財務成本、嚴重影響營運或安全等。並非雇主說了算。您可以要求雇主說明具體原因和評估方式。如果雇主提出的理由不合理,或者您認為有其他替代方案,您可以進一步與雇主協商,或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由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來判斷雇主的「過度負擔」主張是否成立。
Q: 我在求職面試時,發現雇主因為我的身心障礙身分而拒絕我,我該如何主張權益?
A: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雇主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求職者。如果您有證據(例如面試官的言論、招聘廣告中的歧視性條款、或同等條件下您的能力更優但仍被拒絕),您可以向各地方政府的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請盡可能收集證據,例如面試時間地點、對話內容、職缺說明等,這些都能幫助您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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