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就業權益,律點通為您守護!
在職場上,您是否曾因為身心障礙而感到不被公平對待?求職屢屢碰壁,或在工作中面臨不合理的待遇?別擔心,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針對身心障礙者的就業保護法規,並教您如何運用這些法律工具,勇敢捍衛自己的工作權益!
法律撐腰:保障您平等就業的基石
台灣的法律體系,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益有著明確的保障。主要依據包括《憲法》、《就業服務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更重要的是,聯合國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也已內國法化,對國內法律解釋具有指導作用。
重要的法律條文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這是禁止就業歧視的核心條文,明確規定雇主不能因為身心障礙等理由,對求職者或員工有任何歧視行為。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白話解釋:這條法律就像一道防護網,清楚告訴所有雇主,不能因為您的身心障礙,就拒絕錄用您、解僱您,或是給您差別待遇。這是您最基本的平等就業權利。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進一步強化了對身心障礙者權益的保障,禁止各種形式的歧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白話解釋:這條法律再次強調,您的個人尊嚴和合法權益必須被尊重,尤其在就業方面,不應該受到任何歧視。
-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這份國際公約已成為國內法律的一部分。CRPD最核心的精神就是「合理調整」,要求雇主必須採取積極措施,移除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就業的障礙。
關鍵概念解析:保障權益的兩把利劍
1. 什麼是「就業歧視」?
就業歧視不只是直接說「因為你有身心障礙,所以不錄用你」。它還包括:
- 直接歧視:雇主明確以您的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僱用、解僱或給予不利待遇。
- 間接歧視:有些規定或措施表面上看起來很公平,但實際上卻對身心障礙者造成了不利影響,而且沒有正當理由。例如,要求所有員工必須在特定時間到班,卻沒有考慮到您可能因身心障礙而難以達成,且未提供任何調整。
2. 什麼是「合理調整」?
「合理調整」是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實質平等就業機會的關鍵!
- 定義:指的是在不會造成雇主「過度或不當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的修改與調整,確保身心障礙者能與其他人一樣,平等地享有工作機會。
- 雇主的積極作為義務:法院認為,雇主不能只是「不歧視」,更要積極採取行動,與您對話,找出解決工作障礙的方法。如果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就可能構成歧視。
- 舉證責任:如果雇主主張「過度或不當負擔」,必須由雇主提出具體證據來證明。
3.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是什麼?
當雇主想解僱員工時,必須證明已經用盡所有方法,包括調整職務、提供訓練或輔助設施等,仍然無法改善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才能合法解僱。對於身心障礙員工,法院會特別審查雇主是否已盡到「合理調整」的義務。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中學習
讓我們透過兩個真實案例,看看法院如何判斷就業歧視與合理調整的界線。
案例一:小陳的復職之路 (改編自李芝蓁案)
小陳原本是某政府單位的外勤人員,不幸因職災導致重度視障。他希望能回到原單位工作,但原職務需要騎乘交通工具執行外勤。單位考量小陳的狀況,嘗試提供一些輔助,但評估後認為他仍無法勝任外勤工作。單位也表示,內部沒有適合小陳重度視障者擔任的內勤職務,若要特別為他創造一個職位,將超出單位的負荷。最終,單位以小陳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解僱了他。小陳認為單位沒有盡到合理調整義務,構成歧視。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該單位已考量小陳的身體狀況並提供適度調整,並非完全沒有作為。小陳要求轉任內勤已超出該單位「期待可能性」的範圍,且小陳的重度視障確實可能影響其勝任室內勤務的基本能力。因此,法院認定該單位以小陳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不構成歧視。
給您的啟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雇主的合理調整義務並非無限上綱。法院會考量雇主的規模、資源,以及調整措施是否超出「期待可能性」。當您確實無法勝任工作,且雇主已盡力調整仍無法改善時,解僱仍可能被認定為合法。
案例二:阿華的準時困境 (改編自洪憶雯案)
阿華是一名在公務機關服務的員工,因為精神障礙的影響,難以每天準時於上午8點到校執行行政業務,導致累積了許多未在勤時數。學校多次召開輔導會議,要求他調整作息,但卻沒有與阿華進行有意義的協商,共同找出適合他狀況的合理調整方案。學校最終對阿華的曠職進行處分。
法院怎麼說? 最高行政法院明確指出,CRPD已內國法化,公務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規定。法院強調,雇主(特別是政府機關)有義務主動開啟「協商對話程序」,並提供「個別化」的合理調整。學校未與阿華進行實質協商,找出可行的解決方案,只是一味要求他準時,這屬於形式上的平等,但實質上卻構成基於身心障礙的歧視。因此,法院撤銷了學校對阿華的曠職處分。
給您的啟示:這個案例非常重要,它確立了公務機關在合理調整義務上的積極性。法院強調,雇主不能只是表面上說「公平」,而是要真正理解您的障礙,並與您一起討論出最適合的解決方案。表面中立的規定(如準時到班),若未考慮身心障礙者的特殊需求而未提供調整,也可能構成歧視。
捍衛權益:您可以這樣做!
- 了解您的權利:熟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這些是您最堅實的後盾。
- 主動溝通需求:在求職或工作中,您可以主動向雇主說明您的障礙狀況,以及您需要哪些合理的調整措施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溝通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
- 尋求專業協助:您可以向各地的勞工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申請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職務再設計等。這些服務能幫助您提升工作能力,也能協助雇主了解如何提供適當的協助。
- 保留證據:如果您覺得自己遭受了歧視,請務必保留相關證據,例如對話紀錄、電子郵件、公司的規定、面試過程的筆記等,這些都可能成為您申訴的重要依據。
- 勇敢申訴:如果您認為遭受了就業歧視,請不要害怕,您可以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的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由專業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來為您主持公道。
結論:您的權益值得被看見!
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益,不應該只是口號,更應該是實踐。台灣的法律正逐步從「形式平等」走向「實質平等」,要求雇主不僅不能歧視,更要積極提供「合理調整」,為您創造一個友善、公平的職場環境。
請記住,您的權益是受法律保障的,不要讓不公平的待遇阻礙您的發展。勇敢地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尊重和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雇主拒絕提供「合理調整」會被認定為就業歧視?
A: 雇主若無正當理由,且該調整不會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卻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就可能被認定為就業歧視。判斷是否為「過度負擔」會綜合考量雇主的規模、財務狀況、調整成本、對營運的影響等。如果雇主主張是「過度負擔」,他必須提出具體證據來證明。
Q: 如果我的雇主說我「不能勝任工作」而要解僱我,我該怎麼辦?
A: 雇主解僱員工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對於身心障礙員工,法院會特別審查雇主是否已盡到「合理調整」的義務。如果雇主沒有先與您協商,提供合理的調整措施,就直接以不能勝任為由解僱,您有權提出申訴。您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並提供證據證明雇主未盡合理調整義務。
Q: 我該如何向雇主說明我的「合理調整」需求?有哪些具體方式?
A: 您可以透過書面(如電子郵件、內部簽呈)或口頭方式向雇主提出。建議您具體說明您的障礙狀況對工作可能造成的影響,並提出具體的調整建議,例如:調整工作時間、提供輔具、修改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內容或環境等。盡可能與雇主進行開放且有建設性的對話,共同找出可行的方案。您也可以尋求勞工主管機關的「職務再設計」服務,由專業人員協助評估並向雇主提供建議。
Q: 如果我認為自己遭受了就業歧視,申訴流程大概是怎樣?
A: 首先,您可以向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的勞工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會受理您的案件,並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委員會會召開會議,聽取您和雇主的陳述,並審視相關證據。若委員會認定構成就業歧視,雇主可能面臨罰鍰,並被要求限期改善。如果雇主未改善,還可能被公布名稱和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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