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職場權益,法律為您撐腰!
您在求職或工作中,是否曾因為身心障礙而感到被不公平對待?或者,對於自己的職場權益感到不確定?別擔心!台灣的法律為身心障礙者提供了堅實的就業保障。身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認識這些重要的法律規定,讓您在職場上更有自信,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職場零歧視:您的基本權益
首先,最重要的是,法律明文禁止雇主因為您的身心障礙而給予不公平的待遇。這不僅是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更是多部法律的具體規範。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 明確指出: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這代表無論是求職、面試、錄取、升遷,甚至薪資,雇主都不能因為您的身心障礙而對您有任何歧視行為。
- 更進一步,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更是職場反歧視的核心條文: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條法律清楚列出身心障礙是雇主絕對不能作為歧視的理由!如果雇主違反了這項規定,將面臨高額罰鍰(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甚至會被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 此外,在薪資方面,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0條 也有保障: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這表示您不能因為身心障礙,領取比其他同事更低的薪水,而且薪資也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什麼是「合理調整」?
「合理調整」是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的關鍵概念。它指的是在不造成「過度負擔」的前提下,雇主應根據您的個別需求,對工作環境、方式或設備進行必要的修改與調整,讓您能與其他人一樣,有機會發揮所長。
例如:
- 調整工作時間或排班方式
- 提供輔助性工具或設備(如放大鏡、語音軟體、符合人體工學的桌椅)
- 修改工作流程或職務內容
- 提供無障礙設施(如坡道、扶手)
- 轉調至其他更適合的職務
雇主有義務與您溝通,共同評估並提供這些「合理調整」。如果雇主無故拒絕提供合理調整,且這些調整並不會造成「過度負擔」,那麼就可能構成就業歧視。
雇主說「過度負擔」怎麼辦?
當然,「合理調整」並非無限上綱。法律也考慮到雇主的實際經營狀況。如果雇主提出的調整要求會造成「過度負擔」,例如:
- 成本過高: 遠超出雇主的財務能力,尤其對於小型企業。
- 對營運影響巨大: 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運作或安全性。
- 調整不切實際: 超出雇主能力範圍,或與工作本身無關。
在這些情況下,雇主可以主張「過度負擔」而免除提供某些調整的義務。但這不是雇主可以隨意推託的藉口,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來證明。
雇主什麼情況下可以解僱身心障礙員工?
雇主不能隨意解僱身心障礙員工。即使雇主主張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也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說,雇主必須已經盡力提供「合理調整」,但員工仍然無法勝任,或所要求的調整已經超出雇主的能力範圍,解僱才會被視為合法。
真實案例分享:理解法律的應用
案例一:小陳的職務調整挑戰
小陳原本在一家公司擔任外勤業務,工作表現良好。不幸的是,他後來因為一場意外導致視力嚴重受損,被判定為重度視障。雖然小陳很努力想要回到職場,但原有的外勤工作對他來說確實難以負荷。
公司為了幫助小陳,嘗試將他調整到內勤職位,並評估可以提供語音軟體等輔助設備。然而,經過一段時間的嘗試,小陳仍無法獨立完成內勤職位的核心任務,例如需要大量文件處理和精確資料輸入的工作。公司評估後認為,即使提供了所有可能的合理調整,小陳的視力狀況仍然讓他無法勝任這個職位,且若為了他一人大幅改變整個工作流程,將對公司造成過度負擔。最終,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了與小陳的勞動契約。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雇主在解僱身心障礙員工前,必須先評估其身心障礙與工作能力之間的關聯性,並積極履行「合理調整義務」。但合理調整並非無限上綱,若員工提出的調整要求已逾越雇主的期待可能性,或員工確實無法勝任調整後的工作,雇主仍可能合法終止契約,且不構成歧視。關鍵在於雇主是否已窮盡所有合理調整的可能性。
案例二:小美的求職碰壁
小美是一位聽障人士,她看到住家附近的一家小吃店正在徵求洗碗人員。她鼓起勇氣前往應徵,但店老闆在得知小美是聽障後,立刻表示「我們這裡工作很忙,需要快速溝通,你這樣不方便,恐怕不適合。」甚至沒有給小美任何展示工作能力或討論可行方式的機會,就直接拒絕了她。
這個情況就是典型的「就業歧視」。雇主不能僅憑身心障礙的身份,就預設求職者無法勝任工作。小美的工作能力與她的聽力障礙並無直接關聯,洗碗工作也不需要複雜的口語溝通。店老闆在未經評估的情況下,直接拒絕錄用,就已經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的反歧視規定。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雇主有義務給予身心障礙者證明工作能力的機會,不能僅憑刻板印象就拒絕。即使是小型企業,也應避免直接的歧視行為。但同時,如果求職者要求進行大規模的硬體改造,對於小型店家來說,也可能構成「過度負擔」。
當您遇到困難時,可以這樣做:
- 主動溝通,明確需求: 在求職或工作中,您可以主動告知雇主您的身心障礙狀況,以及您可能需要的合理調整措施。越早溝通,越有機會找到解決方案。
- 保留證據: 如果您覺得自己遭到不公平對待,請盡可能保留相關證據,例如:對話紀錄、面試通知、拒絕理由、公司內部公告等。這些資料在申訴時會非常有幫助。
- 尋求協助: 如果您認為自己遭受了就業歧視,可以向各縣市的勞工局或勞動部提出申訴。這些主管機關會介入調查,並為您提供協助。您也可以聯繫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他們通常能提供資源與支持。
結論:您的權益,由您掌握!
了解自己的權利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台灣的法律為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提供了多重保障,從禁止歧視、要求合理調整到規範解僱條件,都是為了確保您能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當您面對職場上的挑戰時,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和社會資源都是您的後盾。勇敢地爭取您的權益,讓您的才華在職場上發光發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雇主在面試時,直接問我的身心障礙狀況,並表示這會影響錄取,這合法嗎?
A: 不合法。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雇主不能以身心障礙為由對求職者進行歧視。在面試階段,雇主應專注於您的工作能力與職務的相關性。如果雇主直接因為您的身心障礙狀況而拒絕錄取,且該身心障礙與您執行工作無關,或雇主未評估提供合理調整的可能性,就可能構成就業歧視。您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Q: 我在工作時需要一些輔助設備才能更有效率,但雇主說公司沒錢,無法提供,我該怎麼辦?
A: 您可以先與雇主進行真誠的溝通,明確說明您需要的設備是什麼,以及它如何幫助您完成工作。如果雇主仍以「沒錢」為由拒絕,您可以評估該設備的成本是否真的會對雇主造成「過度負擔」。如果設備成本不高,或有其他替代方案,而雇主仍拒絕,您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申請職務再設計或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政府有相關補助計畫可以協助雇主提供輔助設施。
Q: 我因為身心障礙導致工作效率較慢,雇主以此為由要解僱我,這樣合理嗎?
A: 雇主不能直接以「效率較慢」為由解僱身心障礙員工。首先,雇主必須評估您的身心障礙是否直接導致效率問題,並應先盡力提供「合理調整」措施,例如調整工作流程、提供輔助工具或給予適當的訓練。只有在窮盡所有合理調整後,您仍確實無法勝任工作,且已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才能合法解僱。如果雇主沒有履行合理調整義務就直接解僱,您可能遭到就業歧視。
Q: 如果我認為自己受到就業歧視,應該向哪個單位申訴?
A: 您可以向您工作地點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勞工局」或「勞動部」提出申訴。這些機關會受理您的案件,進行調查,並可能召開協調會議。您也可以諮詢當地的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獲取進一步的協助和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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