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在求職或工作中,因為身心障礙而感到不被公平對待?
這份感受,我們完全理解。在台灣,每位國民都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身心障礙者當然也不例外。然而,現實中仍可能遇到各種隱形或顯性的歧視。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相關法律規定,讓您了解自己的權利,並知道如何勇敢地站出來,捍衛屬於您的職場公平!
您的基本權利與法律保障
台灣的法律體系,從最根本的憲法精神到具體的就業法規,都致力於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視。
憲法與平等原則
首先,我們的國家根本大法《中華民國憲法》就明確指出: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這條文確立了「平等原則」,是所有反歧視法律的基石。此外,《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更進一步要求國家積極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教育等權利,扶助您自立與發展。
就業服務法:禁止歧視的核心
在職場上,最重要的保障來自於《就業服務法》。這部法律明確列舉了雇主不得作為差別待遇的理由,其中就包含「身心障礙」: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代表,雇主不能僅僅因為您是身心障礙者,就在招募、錄取、薪資、升遷或解僱等任何就業環節上,給予您不利的待遇。如果雇主違反這條規定,可能面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甚至會被公布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更全面的守護
除了《就業服務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更是專為身心障礙者量身打造的法律,它再次強調了您的權益不容侵犯: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這條文進一步鞏固了您在就業上的平等權。此外,該法第40條也保障了身心障礙者應享有「同工同酬」原則,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確保您的勞動價值不會因為身心障礙而被貶低。
關鍵法律概念,您一定要懂!
了解以下幾個重要概念,將幫助您更清楚地判斷自己是否遭受歧視,以及如何主張權利。
什麼是「就業歧視」?
簡單來說,就業歧視就是雇主在與工作相關的事項上(例如招募、僱用、薪資、升遷、解僱等),以與您的工作能力無關的特質(例如您的身心障礙)為由,給予您不利的待遇。判斷的關鍵在於,這種差別待遇是否「沒有正當理由」,以及雇主是否已盡到「合理調整」的義務。
「合理調整」是什麼?對我有多重要?
「合理調整」是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的核心概念。它指的是,在不對雇主造成「過度負擔」的前提下,雇主應進行必要的修改與調整,讓身心障礙者能與其他人一樣,公平地享有或行使各項權利。
對您而言,這意味著:
- 溝通是第一步: 雇主應該與您溝通,了解您的具體需求。
- 協助您勝任工作: 例如,提供適合的輔具、調整工作環境(如無障礙設施)、重新設計工作流程、彈性調整工作時間或方法等。
- 雇主的義務有界線: 雇主提供合理調整的義務並非無限。如果調整會對雇主造成「過度負擔」(例如,明顯的財務困難、嚴重影響營運),則雇主可能可以免除該義務。法院在判斷時,會考量雇主的規模、經營狀況、所需成本等因素。
雇主說我「不能勝任工作」,就是歧視嗎?
雇主有權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但當您是身心障礙者時,這句話的意義就不同了!
此時,法院會進一步檢視:
- 您的「不能勝任」是否真的與您的身心障礙有關?
- 雇主是否已經盡到「合理調整」的義務,提供足夠的協助,讓您有機會勝任工作?
如果雇主在沒有提供合理調整,或提供的調整不足以協助您勝任工作前,就直接以「不能勝任」為由解僱,那麼這很可能就構成身心障礙就業歧視。
真實案例,看看別人怎麼做
透過實際的法院判決,我們可以更清楚地了解這些法律概念如何被應用。
案例一:小芬的視障復職之路
小芬原本在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擔任路邊開單服務員,但不幸因工傷導致重度視障。當她申請復職時,交通局評估她不適合騎車或夜間外勤工作,最終以她「不能勝任」為由終止了勞動契約。小芬認為自己遭到身心障礙歧視,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在審理時,仔細檢視了交通局是否已盡到「合理調整」的義務。交通局表示,他們曾考慮調整小芬的工作,例如安排她不需要帶隊、調整為常日班,並同意她在警衛室打卡。然而,小芬要求轉任內勤工作,法院認為這已經超出了一般雇主在調整職務上的「期待可能性」,且小芬的重度視障可能確實無法勝任室內勤務的基本要求。最終,法院認為交通局已提供了適度調整,並非怠於合理調整,因此雇主的解僱符合法律規定,不構成就業歧視。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雇主確實有合理調整的義務,但這項義務並非無限上綱。調整措施的合理性、是否造成雇主「過度負擔」以及雇主的「期待可能性」,都是法院判斷的重要依據。
案例二:王老闆的小吃店與聽障求職者
王老闆經營一家小吃店,當聽障人士阿明前來應徵洗碗人員時,王老闆擔心溝通不便而直接拒絕了阿明,沒有給他機會證明自己的能力。勞工局認定王老闆構成就業歧視並處以罰鍰。
王老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考量到王老闆的小吃店規模較小、人手短缺,且要為阿明改變店內硬體設備或溝通方式,可能會耗費相當費用。法院認為,客觀上,要求小規模雇主履行如此積極的調整措施,可能欠缺「期待可能性」。因此,法院最終撤銷了勞工局對王老闆的罰鍰處分。
這個案例讓我們理解: 對於不同規模的雇主,其應盡的「合理調整」義務範圍可能有所不同。法院會將雇主的實際經營狀況納入考量,特別是對於小規模企業,其積極調整的義務範圍可能會比較有限。
我該怎麼辦?實用行動指南
如果您認為自己遭受了身心障礙就業歧視,請不要氣餒,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 清楚表達您的需求: 勇敢地向雇主或主管說明您的障礙狀況、在工作上可能遇到的困難,以及您認為可以協助您勝任工作的「合理調整」措施(例如:需要輔具、調整工作流程、彈性工時等)。
-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如果有身心障礙證明、醫師診斷證明或其他能證明您狀況的文件,請適時提供給雇主,這有助於雇主了解您的具體需求。
- 積極參與溝通: 與雇主進行開放且建設性的對話,共同討論可行的調整方案。將溝通的內容、時間、地點以及結論記錄下來,作為日後的證據。
- 保存所有證據: 任何與歧視相關的對話紀錄(例如:面試錄音、電子郵件、訊息)、不公平待遇的證明(例如:薪資單、升遷紀錄、解僱通知)、或同事的證詞,都應妥善保存。
- 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如果溝通無效,或您確定遭受了歧視,您可以向各縣市的勞工局或勞動部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會啟動「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的程序,協助您調查並評議。
結論
身心障礙就業歧視的防制,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指標。了解自己的權利,並善用法律賦予您的工具,是您捍衛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請記住,您不孤單,許多機構和法律都能成為您的後盾。勇敢地表達,積極地行動,讓每個人都能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尊重與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雇主說我不能勝任工作,就是歧視嗎?
A: 不一定。雇主確實有權依《勞動基準法》以您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但如果您的「不能勝任」與身心障礙有關,且雇主在未提供「合理調整」或提供的調整不足以協助您勝任工作前就解僱,那麼就可能構成歧視。您需要檢視雇主是否已盡到合理調整的義務,並判斷您的工作表現問題是否真的與身心障礙無關。
Q: 雇主需要為我做哪些「合理調整」?
A: 雇主應在不造成「過度負擔」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調整,以協助您執行職務。這可能包括:提供輔具、改善工作環境(如無障礙設施)、調整工作流程或方法、彈性調整工作時間、職務再設計等。最重要的是,雇主應與您溝通,了解您的具體需求,並評估可行性。
Q: 如果雇主拒絕提供合理調整,我該怎麼辦?
A: 首先,您可以再次以書面方式(例如電子郵件)向雇主提出合理調整需求,並說明其必要性。如果雇主仍拒絕或不予回應,您可以向各縣市的勞工局或勞動部提出申訴,由「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調查和評議。
Q: 我需要準備哪些證據來證明我遭受歧視?
A: 您應該盡可能蒐集所有相關證據,例如: - 身心障礙證明或醫師診斷證明。 - 與雇主或主管溝通合理調整需求的書面紀錄(電子郵件、訊息、會議紀錄)。 - 證明雇主拒絕錄取、解僱或給予不利待遇的書面文件。 - 證明您工作能力的文件,若雇主以不能勝任為由。 - 相關錄音、錄影、證人證詞等。
Q: 申訴後會有什麼結果?
A: 當您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後,會由「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調查。如果評議結果認定雇主構成就業歧視,主管機關會依《就業服務法》處以雇主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可能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若雇主未改善,可按次處罰。此外,您也可以依據評議結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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