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在求職面試時,因為身心障礙身份而感到被差別對待?或者在工作中,雇主沒有提供您所需的支持,導致您無法發揮所長,甚至因此失去工作?身為身心障礙就業申訴人,您有權利在職場上獲得公平、尊重的對待。這篇文章將帶您認識台灣法律如何保障您的就業權益,讓您在面對不公時,能更有底氣地維護自己。
您的基本權利:法律怎麼說?
台灣的法律,從最根本的《憲法》到專門的《就業服務法》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都明確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視。
首先,我們的《憲法》是所有權利的基石:
- 《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禁止任何歧視。
- 《憲法第15條》則保障了人民的工作權,確保每個人都有工作的機會。
更重要的是,《憲法增修條文》對身心障礙者有特別的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這條文不僅要求國家積極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益,更成為雇主應提供「合理調整」義務的憲法基礎。
而最直接相關的,就是《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條法規是禁止就業歧視的核心,明確將「身心障礙」列為雇主不得歧視的事由。無論是招募、僱用、分發、考績、升遷、訓練、福利,甚至到終止勞動契約,雇主都不能因為您的身心障礙身份而給予不利的對待。
此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也重申:「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什麼是「就業歧視」?您該如何辨識?
就業歧視,簡單來說,就是雇主因為您具有與工作能力無關的特定個人特質(例如身心障礙),而給予不公平的對待。它分為兩種:
- 直接歧視: 最明顯的差別待遇。例如,某公司在招募簡章中直接寫明「有精神疾病者,不予錄用」,即使病情穩定、能勝任工作的人也被排除,這就是直接歧視。
- 間接歧視: 這種歧視比較隱晦。雇主表面上看似中立的政策或規定,實際上卻對身心障礙者造成了不合理的影響,且雇主沒有正當理由。例如,某個辦公室職位要求所有員工必須能搬運重物,但這個要求並非該職務的必要條件,這就可能間接歧視了行動不便者。
核心概念:「合理調整」與「職務再設計」
為了確保身心障礙者能真正享有平等的工作機會,法律要求雇主負有「合理調整」的義務。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
合理調整是指:雇主應根據身心障礙者的具體需求,在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的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能與其他人平等地享有或行使工作權利。
- 您的責任: 您應主動向雇主提出因障礙而產生的工作需求,並具體說明您需要哪些調整。
- 雇主的責任: 雇主應與您對話,評估這些調整措施是否合理、可行,且不對雇主造成過度負擔。例如,提供輔具、調整工作時間或工作內容等。
職務再設計則是合理調整的一種具體方式,通常針對已在職員工。它包含改善工作環境、設備、條件,提供輔具,或調整工作方法,目的是協助身心障礙員工排除工作障礙,提升工作效能。
真實案例告訴我們什麼?
透過兩個生活化案例,我們能更清楚了解「合理調整」和「期待可能性」在實務上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小陳的復職之路
小陳原本是某公家機關的外勤人員,負責騎車巡邏開單。不幸的是,他因職災導致重度視障,康復後雖然仍有工作意願,但已不適合騎乘交通工具及夜間外勤工作。他向雇主提出復職,並希望轉調內勤職務,但雇主評估後認為已無法為他找到合適的內勤職務,便依「不能勝任工作」的理由終止了勞動契約。小陳認為這是歧視而提出申訴。
法院審理後指出,雇主確實有提供「合理調整」的義務,但這項義務並非無限上綱。法院會審酌:
- 小陳無法執行原工作是否與其身心障礙有直接關聯?
- 他提出的內勤職務需求是否合理,會不會對雇主造成「過度負擔」?
- 雇主是否已經盡力評估並提供過適度的調整措施?
最終,法院認為雇主已考量小陳的狀況,提供過適度調整,但小陳的重度視障確實已無法勝任任何內勤職務的基本工作能力,且要求轉任內勤已超出雇主調整職務的「期待可能性」。因此,雇主終止契約並非歧視,而是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合法行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雇主有提供合理調整的義務,但如果身心障礙者確實已無法勝任任何職務,且雇主已窮盡合理調整的可能性,則雇主終止契約可能不被認定為歧視。合理調整的界線會考量雇主的負擔和職務的實際需求。
案例二:聽障小李應徵洗碗工
聽障人士小李應徵一家小型麵店的洗碗人員。麵店老闆周先生因為不懂手語,加上店內空間狹小、工作內容多樣且有燙傷危險,擔心無法有效溝通會影響工作效率和安全,因此拒絕錄取小李。小李認為這是身心障礙歧視,向勞動局申訴,勞動局也認定構成歧視並裁罰。
然而,法院審理後撤銷了對周老闆的罰鍰。法院認為,對於像周老闆這樣的小規模雇主,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應課予其超出營業規模與能力範圍的「積極性調整措施」義務。麵店的客觀條件(規模、空間、人手短缺)使得要求周老闆額外學習手語、變更工作流程,或聘請翻譯等,對他來說缺乏「期待可能性」。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期待可能性」是判斷雇主是否構成歧視的關鍵因素之一。特別是對於小型雇主,法院會考量其經營規模、資源和能力,來判斷要求其提供特定調整措施是否合理。這並不代表小型雇主可以隨意歧視,而是強調合理調整的程度會因雇主條件而異。
身為申訴人,您可以怎麼做?
如果您覺得自己可能遭遇了就業歧視,請不要害怕,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 主動提出需求並溝通: 如果您在求職或工作中需要特定協助,請務必主動、明確地向雇主提出您的「合理調整」需求。例如,說明您需要無障礙環境、輔具、調整工作時間或溝通方式等。
- 保留所有溝通紀錄: 這是最重要的!無論是書面文件、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甚至是口頭溝通後的備忘錄,都請妥善保存。這些都是日後申訴的重要證據,可以證明您曾提出需求,以及雇主的回應。
- 蒐集不利對待的證據: 如果您被拒絕錄取、解僱、降職或受到其他不利對待,請盡可能蒐集相關證據,例如招募簡章、面試紀錄、解僱通知、同事證詞、薪資單、績效考核等,證明這些不利對待是基於您的身心障礙身份,而非與工作能力相關的合理理由。
-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如果您認為雇主有就業歧視行為,您可以向您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會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調查和認定。
結論:勇敢維護您的職場尊嚴
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的工作權,是法律明確保障的基本人權。當您在求職或工作中遭遇不公對待時,請務必了解自己的權益,並勇敢地採取行動。雖然「合理調整」和「期待可能性」的界線在實務上可能有些複雜,但只要您掌握法律賦予您的權利,積極溝通並妥善蒐集證據,就能更有力地爭取公平的職場環境。您的勇敢,不僅是為了自己,也是為了所有身心障礙者能擁有更友善的就業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雇主拒絕我是不是就業歧視?
A: 判斷是否為就業歧視的關鍵在於,雇主拒絕您的理由是否與您的身心障礙身份有直接關聯,且與您執行該職務的「真實職業資格」無關。如果雇主是基於您的身心障礙身份,而不是您的工作能力或職務需求來做決定,且無法提出正當理由,那很可能就是歧視。您可以回想雇主提問的內容、拒絕的說法,以及是否有其他非身心障礙者獲得錄取,但他們的條件與您相似甚至不如您。
Q: 雇主說我不能勝任工作,但我認為是歧視,該怎麼辦?
A: 首先,請您確認雇主提出「不能勝任」的具體理由是什麼,以及這些理由是否真的與您的身心障礙無關。如果雇主沒有提供您所需的「合理調整」,或者這些調整措施並非「過度負擔」而雇主仍拒絕提供,導致您無法勝任,那麼這就可能是歧視。您應蒐集所有相關證據,例如雇主拒絕提供調整的紀錄、您曾要求調整的證據、您的工作表現證明等,並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Q: 我提出「合理調整」需求後,雇主拒絕了,我該怎麼辦?
A: 如果雇主拒絕您的合理調整需求,請務必保留所有溝通紀錄,包括您提出需求的內容、雇主拒絕的理由。您可以再次嘗試與雇主溝通,詢問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如果雇主仍堅持拒絕,且您認為其拒絕理由不合理(例如,該調整並不會造成雇主過度負擔),您可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由主管機關組成的評議委員會來判斷雇主是否違反了合理調整義務。
Q: 如果雇主因為我的身心障礙身份而解僱我,我該如何維護權益?
A: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並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如果雇主以您「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您應檢視雇主是否已盡力提供「合理調整」或「職務再設計」,且您在經過調整後仍無法勝任。如果雇主未履行合理調整義務,或其解僱理由與您的身心障礙身份有直接關聯且無正當性,您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要求恢復工作或請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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