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職場平權:身心障礙者合理調整義務全攻略
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上,理應享有與所有人平等的機會。然而,現實往往充滿挑戰。當您在求職或工作中,因為身心障礙而面臨阻礙時,您知道法律如何保障您的權益嗎?特別是雇主必須履行的「合理調整義務」,是確保身心障礙者能順利就業、穩定發展的關鍵。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項重要義務,助您在職場上站穩腳跟。
什麼是「合理調整」?您的職場守護傘
「合理調整」這個概念,源自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指的是為了確保身心障礙者能與其他人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例如就業),在特定需要時,雇主應在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修改與調整。這可能是調整工作內容、提供輔具、彈性工時、改善工作環境等。
簡單來說,當您的身心障礙狀況,在工作上遇到困難,而這些困難可以透過一些「調整」來排除,且這些調整對雇主來說並不會造成太大的負擔時,雇主就有義務提供。
法律怎麼說?保障您的重要法條
台灣的法律體系,為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益築起了多重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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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這是國家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的最高指導原則,明確要求國家應扶助身心障礙者自立與發展,其中就包含就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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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這條文直接禁止對身心障礙者在就業上施以歧視。請注意, 「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在實務上,很可能被視為一種歧視行為!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條是禁止就業歧視的核心,明確將「身心障礙」列為雇主不得歧視的因素。如果雇主沒有正當理由且未造成過度負擔,卻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就可能觸犯此條。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當雇主想以「不能勝任」為由解僱身心障礙員工時,必須先證明自己已善盡了合理調整的義務。如果沒有,解僱就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此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及《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7條,都說明了政府提供「職務再設計」服務,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應職場,這也是合理調整的具體實踐方式之一。
實際案例看懂「合理調整」:雇主與員工的權利義務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合理調整義務的:
案例一:小陳的視障復職之路
小陳原本在政府機關擔任外勤工作,不幸因公受傷導致重度視障。康復後,他希望能回到原單位工作,但由於視力因素無法再騎車或執行夜間外勤。單位認為他已無法勝任原職,決定終止勞動契約。小陳不服,認為單位未提供合理調整,構成歧視。
法院怎麼說?
法院強調,雇主有義務提供合理調整,若無正當理由拒絕,且未造成過度負擔,就可能構成歧視。法院會仔細審查:小陳無法執行原工作是否與其身心障礙有關?他提出的調整需求是否合理?這些調整是否會對單位造成過度負擔?以及單位是否已盡力提供調整?
在本案後續審理中,法院認定該單位已嘗試提供內勤職位,但考量小陳的重度視障狀況,即使調整也難以勝任內勤工作,且其要求已超出雇主合理調整的期待範圍,因此最終判決單位終止契約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不構成歧視。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合理調整並非無限上綱,但雇主必須證明已盡力且調整確實無效或造成過度負擔。
案例二:王老師的請假爭議
王老師是一位身心障礙者,因個人狀況需要請假就醫。然而,任職學校卻以其請假時間與診斷證明不符為由,逕自記她曠職。王老師認為學校未考慮她的身心障礙狀況,也未與她協商合理調整,構成歧視。
法院怎麼說?
法院判決學校敗訴,明確指出:**雇主(或機關)在知悉員工為身心障礙者時,應主動開啟「合理調整協商對話程序」的積極義務,而不是被動等待員工提出請求。**學校未經協商就逕自限制王老師的請假權利,且以請假時間不符為由認定虛偽,這構成了一種沒有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違反了平等原則。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雇主的主動溝通與協商,是履行合理調整義務的重要一環。
您該怎麼做?爭取權益的實用建議
作為身心障礙權益維護者,了解並積極爭取您的權益至關重要:
- 明確表達需求: 清楚告知雇主您的身心障礙狀況,以及您在工作上遇到的具體困難,並提出您認為可行的合理調整建議。可以附上相關證明或專業評估報告。
- 積極參與協商: 與雇主共同討論可行的調整方案,並了解雇主的限制。保持溝通管道暢通。
- 尋求政府協助: 您可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職業重建服務」,例如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等,這些服務能提供專業評估與實質協助,甚至有助於雇主申請補助,減輕其調整成本。
- 保留所有證據: 務必妥善保存與雇主溝通的紀錄、提出的調整方案、雇主的回應,以及任何您認為可能構成歧視的證據(例如電子郵件、對話紀錄、書面文件等)。
- 善用申訴管道: 如果您認為遭受歧視,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出「就業歧視申訴」。這是保障您權益的重要途徑。
結論:您的權益,值得被看見與保障
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益,不只是一種恩惠,更是法律賦予的平等權利。雇主負有提供「合理調整」的積極義務,而您作為身心障礙者,也擁有明確表達需求、積極協商並尋求協助的權利。透過了解這些法律保障與實務操作建議,希望您能更有力量地在職場上爭取屬於自己的機會,共同打造一個真正共融、平等的勞動環境。
請記住,您的權益值得被看見與保障,勇敢為自己發聲!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什麼時候會被認定為拒絕提供合理調整而構成歧視?
A: 當雇主在知悉身心障礙員工或求職者有合理調整需求時,若沒有啟動協商對話程序,或是在評估後,無正當理由且未造成「過度負擔」的情況下,拒絕提供必要且適當的調整,就可能被認定為構成基於身心障礙的就業歧視。
Q: 「過度負擔」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A: 法院在判斷「過度負擔」時,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包括雇主的企業規模、財務資源、調整措施的成本、調整措施的有效性、對其他員工或業務運作的影響,以及政府是否有提供相關補助(如職務再設計補助)可供雇主運用等。這是一個個案判斷的過程,沒有單一的量化標準。
Q: 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上應該如何主動爭取合理調整?
A: 您應主動向雇主或主管明確表達您的身心障礙狀況,以及您在工作上遇到的具體困難,並提出您認為可行的合理調整建議。建議以書面方式(如電子郵件)提出,並保留溝通紀錄。同時,您可以尋求政府的職業重建服務,讓專業人員協助評估您的需求並與雇主協商。
Q: 如果雇主以我「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我,我該怎麼辦?
A: 首先,檢視雇主是否已善盡合理調整義務。如果雇主在未提供任何合理調整,或提供的調整不足以協助您勝任工作的情況下就解僱您,這可能構成違法解僱與就業歧視。您可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出就業歧視申訴,並準備好相關證明文件與溝通紀錄。必要時,可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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