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職場上,曾因身心障礙而感到被差別對待嗎?
您好,我是律點通,理解您在職場上可能面臨的挑戰與不公。在台灣,法律明確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視。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這些保障,特別是雇主應提供的「合理調整」義務,以及當您的權益受損時,可以如何為自己發聲。
什麼是「身心障礙就業歧視」?
簡單來說,如果雇主因為您的身心障礙,而對您在求職、錄取、升遷、薪資、福利,甚至解僱等各方面給予不利的待遇,這就可能構成就業歧視。台灣的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這些法條清楚告訴我們,雇主不能因為您的身心障礙就對您有不公平的對待。任何沒有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都可能被認定為歧視。
您的重要權利:雇主的「合理調整義務」
「合理調整」是保障身心障礙者實質平等就業機會的關鍵。它不是一種特權,而是確保您能與其他人一樣,在公平的基礎上享有工作權的必要措施。所謂合理調整,是指雇主在不造成「過度負擔」的前提下,為身心障礙員工進行必要的修改與調整,以協助您排除工作上的障礙。
這些調整可能包括:
- 改善工作環境:例如,設置無障礙坡道、調整辦公桌高度。
- 改善工作設備:例如,提供特殊鍵盤、放大軟體、輔聽設備。
- 調整工作條件或方法:例如,彈性工時、調整工作流程、提供輔助人力。
- 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例如,助聽器、盲用電腦。
這些具體的調整措施,在法律上被稱為「職務再設計」。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3條:「本準則所稱職務再設計,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以提升工作效能促進就業,所進行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工作條件、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這表示,當您因身心障礙在工作上遇到困難時,雇主有義務與您溝通,並評估是否能透過這些「職務再設計」來幫助您。
「過度負擔」是什麼?雇主可以拒絕合理調整嗎?
當然,合理調整並非無限上綱。如果調整措施會對雇主造成「過度負擔」,雇主可以免除提供。但這不是雇主隨便說說就算數的。法院在判斷是否為「過度負擔」時,會綜合考量雇主的規模、財務狀況、調整成本、對營運的影響等因素。雇主不能輕易以此為由,規避其應盡的義務。
職場故事:從案例看懂您的權益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些法律概念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的簡化情境:
故事一:視力受損的開單員小陳
小陳原本在市政府交通局擔任路邊停車開單員,工作需要騎機車巡邏和夜間外勤。後來他因意外導致重度視障,雖然復職,但已無法安全騎車或在夜間工作。交通局認為他無法勝任原職務而終止勞動契約。小陳主張這構成歧視,因為交通局沒有提供足夠的合理調整。
法院審理後指出,雇主在解僱身心障礙員工前,必須先評估並善盡合理調整義務。如果小陳的核心職務真的無法透過調整來完成,且沒有其他適合的職務可供安置,雇主才能合法解僱。但如果雇主只是輕易地說「你不能勝任」,而沒有嘗試提供合理調整,就可能構成歧視。在這個案例中,法院最終認為,交通局已考量小陳狀況,提供適度調整(如安排至不需騎乘交通工具的職位),但小陳仍無法勝任核心職務,且其要求轉任完全內勤職務已超出雇主合理期待,因此雇主終止契約並無歧視。
給您的啟示:合理調整有其界線,雇主並非有無條件雇用或無限制調整的義務。但雇主必須證明他們已經努力過,而您確實無法勝任調整後的核心工作,且無其他適合職務。
故事二:學校未開啟對話的洪老師
洪老師是一位身心障礙者,在國小任職。有一次,學校未經與洪老師協商,就直接限制了她的請假權利,並將未在勤時間登記為曠職。洪老師認為學校沒有開啟「合理調整協商對話程序」,違反了平等原則。
法院判決指出,當雇主(學校)知道身心障礙員工有合理調整需求時,就應該主動與員工進行協商對話。如果雇主沒有這樣做,就直接對員工的權益做出限制,這本身就可能構成基於身心障礙的歧視,因為雇主沒有給予洪老師討論和調整的機會。
給您的啟示:雇主在做出任何可能影響您工作權益的決定前,必須先與您進行「協商對話」。這是雇主的一項重要程序性義務。如果雇主沒有與您好好溝通就單方面決定,您就有權主張歧視。
當權益受損時,您可以怎麼做?
如果您覺得自己在職場上遭遇了身心障礙歧視,請不要害怕,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
- 明確表達您的需求:主動向雇主或主管清楚說明您在工作上的障礙,以及您認為可以幫助您勝任工作的合理調整措施。
- 保留溝通證據:將您與雇主就合理調整進行溝通的內容,例如電子郵件、書面紀錄、會議記錄等,妥善保存下來。這些都將是未來申訴的重要證據。
- 尋求專業協助:您可以向各地方政府的勞工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社會局)申請「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諮詢等,讓專業人員協助評估您的能力與需求,並提供建議給雇主。
- 提出申訴:如果雇主拒絕合理調整,或您認為遭到歧視,您可以向各地方政府的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會介入調查,並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結論:您的工作權,值得被看見與尊重
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上應享有與其他人平等的機會和待遇。台灣的法律,特別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和《就業服務法》,為您的工作權提供了堅實的保障。請記住,雇主有義務提供「合理調整」,並在做出任何可能影響您工作權益的決定前,與您進行「協商對話」。
如果您在職場上遇到不公平待遇,請務必勇敢為自己發聲,善用法律賦予您的權利,並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您的職場價值,不應被身心障礙所限制,而應透過合理的調整,讓您的才華得以展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合理調整義務」?雇主一定要提供嗎?
A: 合理調整義務是指雇主在不造成「過度負擔」的前提下,對身心障礙員工的工作環境、設備、條件或工作方法進行必要的修改與調整,以協助他們排除工作障礙,提升工作效能。這是一項法律明定的義務,雇主原則上必須提供。但如果調整措施會對雇主造成顯著的財務或行政負擔,經評估後認定為「過度負擔」,雇主則可免除該項調整義務。
Q: 如果我的雇主說提供合理調整會造成「過度負擔」而拒絕,我該怎麼辦?
A: 雇主不能單方面聲稱「過度負擔」就拒絕。您可以要求雇主說明具體的理由和評估依據。如果雇主拒絕提供調整,您可以向地方政府的勞工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由主管機關介入調查,並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來判斷雇主的說法是否合理。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雇主的規模、財務能力、調整成本、對營運的影響等因素。
Q: 我該如何向雇主提出「合理調整」的需求?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A: 您應該以書面(例如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請書)向雇主或您的直屬主管明確提出您的需求。內容應具體說明您遇到的工作障礙,以及您認為可以幫助您排除障礙的調整措施(例如需要特定的輔具、調整工作流程、彈性工時等)。務必保留所有溝通紀錄,這將是未來證明您已提出需求的證據。
Q: 如果雇主因為我的身心障礙而想解僱我,他們需要做什麼?
A: 雇主不能僅因為您的身心障礙就解僱您。如果雇主認為您「不能勝任工作」,他們必須先證明已善盡「合理調整義務」,包括職務再設計、提供輔具、調整工作內容或環境等。只有在窮盡所有合理調整的可能性後,您仍確實無法勝任工作,且公司已無其他適合職務可供安置時,解僱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若雇主未盡合理調整義務即逕行解僱,可能構成身心障礙歧視,您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