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因年齡在職場上感到委屈?律點通助您爭取權益!
在台灣的職場上,年齡歧視是許多中高齡求職者或在職員工可能面臨的隱形挑戰。您或許曾在投遞履歷時,看到不合理的年齡限制;又或者在工作中,因為年齡因素而感受到不平等待遇,甚至面臨不合理的「被退休」。
別擔心,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對年齡歧視有明確的規範與保障。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相關法規,透過實際案例解析,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助您在職場上自信地捍衛自己的權益。
認識您的法律武器:年齡歧視與退休相關法規
當我們談到年齡歧視與職場退休議題時,主要會涉及以下幾部重要的法律:
1. 《就業服務法》: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的核心
《就業服務法》是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的基石,其中最關鍵的是: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白話解釋:這條法律明確告訴雇主,不能因為您的年齡而拒絕僱用您,或在工作中給予您不公平的待遇。這包括了直接的年齡限制(例如:徵才廣告寫「限35歲以下」),也包含了間接的歧視(例如:表面上中立的規定,但實際上卻對特定年齡層造成不利影響)。如果雇主違反了這條規定,可是會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的!
當您懷疑自己遭受年齡歧視時,地方主管機關會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來進行認定,這也是法律保障您權益的重要程序,依據的是:
《就業服務法》第33條:「主管機關為處理就業歧視爭議,得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公正、客觀之方式,認定雇主有無就業歧視行為。」
2. 《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的界線
《勞動基準法》則規範了雇主「強制退休」的權利,這與年齡歧視有所不同:
《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 白話解釋:這條規定賦予雇主在員工年滿65歲,或者因身心障礙無法勝任工作時,可以「要求」員工退休的權利。請注意,這是雇主的「權利」,而不是「義務」!雇主可以選擇讓您繼續工作,而非必須強制您退休。但如果雇主決定行使這項權利,就必須依法給付退休金。
3.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專屬保障更明確
這部法律是專門為中高齡者(45歲至65歲)及高齡者(逾65歲)量身打造的,提供了更細緻的保障: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前項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年齡因素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為下列事項之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一、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二、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三、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四、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 白話解釋:這條法律將年齡歧視的樣態列舉得更清楚,從您找工作、在職期間的升遷、薪水,到最後的退休、資遣,雇主都不能因為您的年齡而對您有不公平的待遇。這強化了《就業服務法》的保障,讓中高齡及高齡者的權益更有保障。
職場實況:年齡歧視的真實案例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常見的職場情境,來看看年齡歧視是如何發生的,以及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小郭的求職之路,只因年齡被拒於門外
情境:小郭是一位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看到某研究機構的徵才廣告後,滿懷期待地投遞了履歷。沒想到,他收到的回覆電子郵件卻直接寫著:「因年齡限制無法接受您的申請。」,連面試機會都沒有。
法律解析:這個案例就是典型的直接年齡歧視。該研究機構在招募過程中,直接以年齡作為排除求職者的理由,且沒有其他法律明文規定或合理正當的理由。新北市政府認定其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並處以罰鍰。法院也認同這樣的判決,強調雇主不能以內部規定來規避就業歧視的責任,因為《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並未禁止雇主僱用年滿65歲者。
給您的啟示:如果雇主在招募時,直接以年齡作為拒絕您的理由,且沒有其他法律依據或職務上的絕對必要性,這很可能就是違法的年齡歧視。請務必保留相關證據!
案例二:老李的退休金爭議,資遣還是強制退休?
情境:老李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身體狀況逐漸無法負荷超時工作。當他提出退職時,公司卻以「資遣」的名義處理,只給了資遣費,而沒有給付應得的退休金。然而,老李其實已經符合當時《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強制退休要件(值得注意的是,在當時約1997年,該法規定的強制退休年齡為60歲,現行法規已修改為65歲,但保障勞工退休金的精神是一致的)。
法律解析:法院認為,即使勞工提出退職,但如果實質原因是身體健康無法負荷,且勞工已符合強制退休條件,那麼雇主應視為行使強制退休權,並依法給付退休金。法院強調,《勞動基準法》旨在保護勞工,當勞工符合強制退休條件時,雇主不能透過「資遣」等方式來規避給付退休金的義務。雇主應優先適用強制退休規定,並依法核發足額退休金。
給您的啟示:如果您已符合強制退休條件,但雇主卻想以資遣或其他名義來規避退休金給付,這是不合法的。您有權利要求雇主依法給付退休金,並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我該怎麼辦?年齡歧視申訴人的實用指引
當您懷疑自己遭受年齡歧視時,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一些實際步驟:
1. 辨識歧視行為:
- 求職階段:招募廣告是否有不合理的年齡限制?面試時是否被直接詢問年齡,並因此被拒絕?
- 在職階段:是否因年齡因素在職務調動、升遷、薪資、福利或解僱上受到不公平待遇?
- 退休階段:是否符合強制退休條件,但雇主卻以資遣或其他方式規避給付退休金,或未足額給付?
2. 蒐集證據:
證據是申訴成功的關鍵!請盡可能保留所有相關資料:
- 書面文件:招募簡章、廣告、公司內部公告、電子郵件、薪資單、考績評語、公司政策文件等。
- 對話紀錄:與人資、主管或同事的對話紀錄(例如:通訊軟體的對話截圖、錄音檔,但請注意錄音的合法性)。
- 證人證詞:若有同事或其他知情人士可以證明,可請他們提供協助。
3. 尋求救濟: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 您可以依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5條,向您公司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會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來認定雇主是否有年齡歧視行為。
- 申訴後,主管機關會進行調查、召開評議會議。如果認定歧視成立,雇主將會被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
結語:勇敢捍衛您的職場價值
年齡不應該成為您在職場上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理由。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更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法律權益,並知道在遭遇年齡歧視時該如何應對。記住,法律是您的後盾,勇敢地站出來,捍衛您的職場價值!
如果您在申訴過程中遇到困難,或對法律條文有任何疑問,請不要猶豫,尋求專業協助。您的權益值得被重視,您的經驗與能力更值得被肯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在徵才廣告上寫「限35歲以下」,這算年齡歧視嗎?
A: 是的,這很可能構成直接年齡歧視。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對求職者進行差別待遇。除非該職務有法律明文規定或基於職務需求及特性有「絕對必要性」的年齡限制(例如:特定危險性工作有法定年齡限制),否則直接設定年齡上限是違法的。您可以保留該徵才廣告的截圖作為證據,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Q: 我已經60歲了,公司可以強制我退休嗎?
A: 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規定,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的條件是「年滿六十五歲者」。因此,如果您尚未滿65歲,公司是不能單純以年齡為由強制您退休的。除非您是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且有客觀事實證明,否則雇主不得強制您退休。若公司以此理由要求您退休,您有權利拒絕並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Q: 公司以我年資長、薪資高為由將我資遣,這算是年齡歧視嗎?
A: 這可能構成「間接年齡歧視」。雖然公司表面上以「薪資成本」為由資遣,但如果這種做法的實質結果,是導致年齡較高、年資較長的員工更容易被資遣,且公司無法證明此措施與職務的「合理營運需求」有顯著關係,且為「最小侵害手段」,那麼就可能被認定為間接歧視。您應蒐集公司資遣方案、薪資結構、以及其他被資遣同事的年齡分佈等證據,向主管機關申訴。
Q: 如果我遭到年齡歧視,我可以獲得什麼賠償?
A: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雇主違反年齡歧視規定,會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這是對雇主的行政罰。至於您個人可能遭受的損害,例如因此失去工作機會、精神損害等,您可以依據《民法》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在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歧視成立後,這對您後續的民事求償將有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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