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職新局,別讓「不當解僱」成為絆腳石!
您是否正值中年,準備或已經踏上轉職之路?這是一個充滿機會的階段,但也可能伴隨著對新環境的不確定感,尤其是擔心若遇到不合理對待,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在台灣的職場,如果雇主隨意終止勞動契約,很可能就構成「不當解僱」。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讓您在面對職場變數時,能有所依循,不再感到徬徨。
搞懂「合法解僱」與「不當解僱」的關鍵差異
首先,我們必須釐清什麼是「合法解僱」,什麼又是「不當解僱」。簡單來說,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嚴格規定,否則就是不合法的。
- 合法解僱: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因經營狀況調整)或第12條(因勞工重大過失)的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只要符合法定事由且程序正確,解僱就有效。
- 不當解僱:如果雇主終止契約不符合上述法條的要件,或者沒有遵守法定的預告期間、除斥期間等程序,那麼這個解僱行為就不生效力。此時,您的勞動契約關係其實仍然存在,雇主仍有義務支付工資。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兩大類型:
1. 雇主需預告才能解僱
當公司因經營不善、業務緊縮或您個人能力無法勝任等因素,需要資遣員工時,依法必須提前通知。這就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律點通提醒:如果雇主依此條文解僱您,除了要給您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外,還必須支付資遣費。這類離職屬於「非自願離職」,您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2. 雇主可不經預告立即解僱
如果勞工有嚴重違規行為,雇主可以在不預告的情況下立即解僱。這就是《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營業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律點通提醒:這裡的「情節重大」和「重大侮辱」都有嚴格的認定標準,並非雇主說了算。此外,雇主必須在知悉情況後30天內行使解僱權,否則就喪失了這個權利(這就是「除斥期間」)。如果雇主依此條文解僱您,您將無法領取資遣費和申請失業給付。
3. 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還能領資遣費
別以為只有雇主能解僱!當雇主有嚴重違法或違約行為,導致您的權益受損時,您也可以立即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這就是《勞動基準法》第14條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有繼續性違法之情事者,其期間自勞工知悉雇主行為違法之日起算。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律點通提醒:這對勞工而言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保護傘。當雇主有欠薪、職場霸凌、違反勞動法令等行為時,您可以主動終止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同樣,您也需要在知悉後30天內行使權利。
實務案例解析:看看這些真實故事怎麼判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生硬,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案例,讓您更了解這些規定在現實中是如何運作的。
案例一:公司說我能力不足,但我真的有錯嗎?——「最後手段性原則」的考驗
老張是一位資深經理,轉職到新公司後,因為一些工作上的溝通問題,像是沒有立即提供某些系統權限、或者沒有完全配合公司要求簽署文件等,結果被公司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解僱。老張覺得很冤枉,因為這些問題並非故意,也認為公司沒有給他改善的機會,就直接解僱。
法院怎麼判? 法院審理後認為,老張的行為雖然有瑕疵,但尚未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而且公司在解僱前,也沒有先採取其他較輕微的懲處措施(例如警告、調職等),就直接解僱,這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要求的「最後手段性原則」。換句話說,解僱必須是雇主在窮盡一切其他方法後,不得不為的最後一步。因此,法院認定公司解僱老張不合法,老張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公司支付資遣費和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公司以您「不能勝任」或「違反工作規則」為由解僱,您有權檢視公司是否已窮盡其他輔導或懲戒方式,而不是直接祭出解僱大刀。
案例二:職場衝突的界線在哪裡?——「重大侮辱」的認定
小李在一次公司聚餐中,因為酒後失控,不僅動手打了同事,還對其他同事說了非常粗鄙、具有侮辱性的言語。公司在事後了解情況後,立即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對共同工作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將小李解僱。小李不服,認為公司解僱不合法,要求公司支付工資、資遣費等。
法院怎麼判? 法院審理後,根據證人證詞和相關證據,認定小李確實有毆打同事並辱罵的行為。法院考量到小李身為主管的職務,以及其行為對職場和諧及勞資信任關係造成的嚴重破壞,判斷其侮辱行為已達「重大」程度,嚴重影響勞動契約的繼續存在。因此,法院認定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解僱小李是合法的,小李的所有請求均被駁回。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說明,職場中的言行舉止必須謹慎,特別是對同事或主管的暴力或嚴重侮辱行為,一旦被認定為「情節重大」,雇主可以合法地立即解僱。
捍衛權益,實用操作指引
面對可能的解僱爭議,主動掌握以下幾點,能有效保障您的權益:
- 保留證據是王道:所有與您的工作表現、溝通紀錄、解僱通知、薪資證明、出勤紀錄等相關的書面、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都應妥善保存。這些是日後主張權益的重要憑證。
- 注意「除斥期間」 :無論是雇主或勞工,在行使解僱或終止契約的權利時,都有30天的時間限制。一旦錯過,就可能喪失權利。務必在知悉相關情況後儘速採取行動。
- 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差別在哪?
- 服務證明書:無論您是合法離職或被合法解僱,都有權向雇主請求發給,雇主不得拒絕。這是您未來求職的重要文件。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份文件主要用於申請失業給付。只有當您是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等規定而離職時,雇主才有義務發給。如果雇主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合法解僱您,則無法取得。
- 精神慰撫金:什麼時候可以要求? 如果雇主的行為不只造成您經濟上的損失,還嚴重侵害了您的名譽、身心健康等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您才可能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這需要有具體事證證明精神上的痛苦和損害。
結語:轉職路上,知法才能無懼
中年轉職是人生重要的里程碑,了解自身的勞工權益,是您在新職場站穩腳跟的基石。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對「不當解僱」的相關法律有更清晰的認識。記住,知法才能無懼,掌握這些知識,讓您在轉職的道路上走得更穩健、更有自信!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公司突然要我走人,但沒有給我任何理由,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公司沒有給予明確的解僱理由,或其理由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的法定事由,那麼這很可能是不當解僱。您應立即要求公司提供書面解僱理由,並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如工作合約、薪資單、出勤紀錄、溝通紀錄等)。您有權主張勞動契約關係仍存在,並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權益保障。
Q: 我被公司解僱了,還能領失業給付嗎?
A: 這取決於您的離職原因是否屬於《就業保險法》所定義的「非自願離職」。如果公司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例如公司虧損、業務緊縮)或第14條(例如雇主欠薪、職場霸凌)終止契約,您可以向公司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憑此文件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失業給付。但若公司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例如勞工重大過失)合法解僱您,則無法領取失業給付。
Q: 公司說我表現不佳,要我簽署自願離職書,我該簽嗎?
A: 在這種情況下,絕對不要輕易簽署「自願離職書」。一旦簽署,您將被視為自願離職,可能會喪失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以及申請失業給付的權利。如果公司認為您表現不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的規定,走合法的資遣程序,並支付相關費用。您可以要求公司說明不適任的具體事證,並提供改善機會,同時保留所有溝通紀錄。
Q: 如果公司因為我申訴職場性騷擾而將我解僱,這是合法的嗎?
A: 這絕對是不合法的!《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3條及第34條明確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如果雇主有此行為,其解僱是無效的。您應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保留所有性騷擾及公司報復行為的證據,以捍衛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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