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職場新人必看:遇到不當解僱,你的權益與自保指南

職場新人必看:遇到不當解僱,你的權益與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8-29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解僱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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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踏入職場就遇解僱?別慌,你的權益律點通來守護!

剛踏入職場,滿懷抱負的你,或許從沒想過會遇到「解僱」這回事。然而,職場變化莫測,當你收到那份冰冷的解僱通知時,心中除了錯愕、憤怒,更多的是對未來的迷茫與不安。別擔心!律點通知道你此刻的感受,這篇文章將帶你了解什麼是「不當解僱」,雇主解僱的界線在哪裡,以及當不幸遭遇時,你該如何聰明應對、保障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不當解僱」?

簡單來說,「不當解僱」就是指雇主終止你的勞動契約,但這個解僱的理由不合法,或是程序不對,甚至帶有歧視或報復的目的。如果被認定為不當解僱,那麼這份解僱通知就無效,你的勞動契約關係仍然存在!

雇主想解僱你?先看這幾條!

台灣的《勞動基準法》對雇主解僱勞工有嚴格的限制,不是老闆說了算。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1. 雇主預告解僱(非你個人過失)

這通常是公司經營狀況變動,例如歇業、虧損、業務緊縮等,導致雇主需要資遣員工。此時,雇主必須提前預告你,並支付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律點通小提醒:如果雇主是依據這條解僱你,必須證明他們真的有這些困難,而且也盡力安排其他工作了(俗稱「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2. 雇主不經預告解僱(你個人有重大過失)

這種情況通常是你犯了非常嚴重的錯誤,雇主可以立即解僱你,不用提前預告,也不用支付資遣費。但「嚴重」的標準可不是老闆說了算!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律點通小提醒:雇主必須在知悉這些情況的30天內解僱你,超過時間就不能再以此為由解僱了。而且,最重要的原則是「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意思是雇主必須窮盡其他所有方法(例如調職、輔導、懲戒)都無效,解僱才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法院會非常嚴格地審查這一點。

你的權益在哪裡?這些情況下解僱都無效!

除了上述兩種合法解僱事由外,還有許多情況雇主是不能解僱你的,如果發生了,解僱通常都是無效的:

  • 你申訴公司違法

《勞動基準法》第74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 解釋:你向勞工局檢舉公司違法,公司因此把你解僱,這是違法的報復性解僱,解僱無效。
  • 勞資爭議調解期間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勞方當事人就該勞資爭議事件,不得為罷工;資方當事人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調整勞動條件或為其他不利於勞方當事人之行為。

  • 解釋:當你和公司正在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時,雇主不能因為這個爭議事件就把你解僱。這保障你在爭議期間的權益(原案例判決雖引用已廢止之第7條,但此原則已由現行第8條涵蓋並強化)。
  • 參與工會活動
  • 《工會法》第35條:雇主不得因勞工組織或參與工會活動而解僱或給予不利待遇。這屬於「不當勞動行為」。
  • 性別歧視或職安申訴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7條:保障你因性別歧視或性騷擾申訴而不會被解僱。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保障你因申訴職場安全衛生問題而不會被解僱。

遇到不當解僱?看看這些職場前輩怎麼辦!

案例一:調解期間被解僱,結果解僱無效!

情境故事:小明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某天公司突然宣布要將他調到一個完全不相關的部門,且薪水變低。小明覺得不合理,便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沒想到,在調解還沒開始前,公司竟以小明「無故曠職」為由,單方面將他解僱了!小明感到非常委屈,認為公司是故意找藉口。

律點通解析: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敗訴!法院指出,根據當時的《勞資爭議處理法》(該判決引用已廢止之第7條,但其精神已由現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涵蓋),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雇主不得因該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公司在調解期間解僱小明的行為,違反了這項強行規定,因此解僱無效。小明不僅得以恢復工作,還可以請求被非法解僱期間的薪資,並最終選擇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指導意義: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你與公司發生勞資爭議並進入調解程序時,你的工作權益會受到特別保護,雇主不能隨意解僱你。

案例二:老闆說你「不能勝任」,但法院不買單!

情境故事:小華是某公司的資深業務,雖然業績偶有波動,但整體表現還算穩定。公司卻突然以小華「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他解僱。小華認為公司並沒有給予他足夠的輔導或改善機會,且公司也沒有提供具體的證據證明他真的無法勝任。

律點通解析:法院審理後認為,雇主解僱小華的理由不充分。雖然《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確實允許雇主在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時解僱,但這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說,雇主必須證明已經嘗試了所有可能的輔導、調職、培訓等措施,但小華仍無法改善,解僱才是最後的選擇。在本案中,公司未能證明已盡到這些努力,因此解僱被認定為非法

指導意義:雇主不能輕易以「不能勝任」為由解僱員工。公司必須提供具體證據,並證明已給予改善機會,且解僱是不得不為的最後手段。

如果真的被解僱了,你可以怎麼做?

別慌!以下是你可以採取的實際行動:

  1. 保存所有證據
  • 你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出勤紀錄、薪資明細、績效考核、所有與雇主溝通的紀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截圖、書面文件)。
  • 如果收到解僱通知,務必保留下來。如果是口頭解僱,試著用訊息或郵件向雇主確認,留下書面證據。
  1. 要求書面解僱事由
  • 要求公司提供具體、書面的解僱理由,這會是你日後申訴的重要依據。
  1. 向勞工局申訴/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這是最常見且有效的第一步。你可以向你所在地的勞工局(或勞動檢查機構)提出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委員將協助你和公司溝通,尋求解決方案。
  • 重要提醒: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雇主不能因為這個爭議事件而解僱你!

  1. 注意時效
  • 如果你想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務必在知道雇主違法情況的30天內提出。
  1. 尋求法律扶助
  • 如果你覺得需要專業協助,可以向勞動部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諮詢或訴訟扶助。他們會提供免費或費用減免的法律服務,幫助你了解權益並採取行動。

結論:知己知彼,才能保障你的職場安全網

職場新人面對解僱,往往感到手足無措。但請記住,法律是保障勞工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了解雇主的解僱限制、自己的合法權益,並學會蒐證與尋求救濟,是你在職場上保護自己的重要能力。希望這篇文章能給你帶來力量,當遇到不當解僱時,不再孤單無助,勇敢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雇主解僱勞工是違法的?

A: 雇主解僱勞工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公司經營狀況變動或勞工不能勝任)或第12條(勞工有重大過失)的法定事由。如果解僱事由不符規定,或未遵守法定程序(如未提前預告、超過30天追溯期),或基於歧視、報復(如因申訴、參與工會、性別歧視等)目的,都屬於不當解僱,通常會被認定為無效。

Q: 如果我被口頭解僱,該如何證明?

A: 口頭解僱雖然有效,但難以舉證。建議你立刻以書面方式(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向雇主確認解僱事宜,例如:「我收到您今天口頭告知的解僱通知,想請您提供書面解僱理由,並說明相關離職程序。」這樣可以留下書面證據。同時,保存所有工作相關文件、通訊紀錄,以備不時之需。

Q: 被不當解僱後,我能要求什麼補償?

A: 如果解僱被認定為無效,勞動契約關係仍存在。你可以請求:1.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要求回復原職。2. 請求被非法解僱期間的工資(依《民法》第487條,需扣除你在此期間另行賺取的收入或可節省的費用)。3. 如果你選擇不回原職,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此外,若有其他損害,也可一併請求賠償。

Q: 我擔心申訴公司後會被報復性解僱,怎麼辦?

A: 《勞動基準法》第74條明確保障勞工的申訴權,禁止雇主因勞工申訴而給予不利處分,包括解僱。如果雇主因此解僱你,該解僱是無效的。你可以向勞工局申訴,主管機關會對你的身分資料保密。若真的發生報復性解僱,這將成為你主張不當解僱的有力證據,勞工局也會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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