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職場安全義務解析:雇主責任與您的權益指南

職場安全義務解析:雇主責任與您的權益指南

律點通
2025-08-29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職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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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安全不是口號:從法律看雇主責任與您的權益

您是否曾在工作場所感到不安?或是因為工作而身心俱疲?當職場安全亮起紅燈,甚至影響到您的健康時,您知道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嗎?在台灣,雇主不僅有提供薪資的義務,更肩負著一項至關重要的責任——「安全照顧義務」。這不只是一個道德要求,更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基本保障。

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雇主安全照顧義務的範圍、相關法條、實際案例,以及當不幸發生爭議時,您能如何應對,以維護自身的權益與健康。

雇主安全照顧義務,到底是什麼?

「雇主安全照顧義務」簡單來說,就是雇主為了保障勞工在工作場所的生命、身體及健康安全,必須採取一切必要且合理的預防、保護及補救措施。這項義務是勞動契約的附隨義務,即使勞動契約中沒有寫明,雇主也必須承擔。

不只管「身體」,更要顧「心理」!

過去,我們可能認為職場安全只關乎工廠的機械設備、高處作業的防護。然而,隨著時代演進,法律對於雇主安全照顧義務的定義已經大幅擴展,不僅涵蓋了傳統的物理性危害,更將心理性及社會性危害(例如職場霸凌、性騷擾)納入其中。雇主必須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措施,預防、保護並在必要時補救,確保勞工的身心健康。

這些法規,是您權益的後盾!

台灣有許多法律規範著雇主的安全照顧義務,它們是您在職場上遇到問題時,能夠主張權益的堅實後盾。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安全的基石

《職業安全衛生法》是保障勞工職場安全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確立了雇主預防職業災害的一般性義務,並詳細列舉了雇主應採取的具體措施。

  • 一般性預防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 白話解釋:這條規定告訴我們,雇主有責任主動評估工作場所可能存在的風險,並採取必要的設備或措施來預防災害發生,例如提供安全的工具、良好的工作環境等。

  • 具體危害與心理保護: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則更進一步,詳細列舉了雇主應針對各種危害(如機械設備、化學品、墜落等)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其中,與現代職場息息相關的是: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 白話解釋:這條規定非常重要!它明確指出,雇主有義務預防勞工在工作時,因他人行為(例如職場霸凌、性騷擾)而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這代表雇主不能坐視不理,必須積極規劃並採取措施來防範這類事件。

  • 教育訓練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也要求雇主應提供勞工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確保勞工具備預防災變的知識和技能。

勞動基準法:最基本的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8條也強調了雇主的安全照顧義務,規定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這與《職業安全衛生法》形成一般與特別法的關係,共同保障勞工權益。

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零容忍

除了上述法規,《性別平等工作法》更是針對職場性騷擾提供了明確的規範:

  • 防治性騷擾義務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

  • 白話解釋:這條文要求雇主必須積極採取措施來防治性騷擾,例如訂定申訴管道、進行教育訓練等。一旦知悉有性騷擾事件發生,雇主更應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保護受害者。

其他相關法規:細節也不放過

還有許多細節規定,如《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解釋了「不法侵害」的內涵、《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要求雇主提供專業健康服務、《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則對特定危害(如物體飛落、有害物質暴露)的防護設備有詳細規定。這些都是雇主應盡義務的具體展現。

職場爭議真實案例:從判決看雇主責任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但透過實際案例,您會更清楚雇主安全照顧義務的具體內涵,以及當雇主未盡義務時,可能需要承擔的責任。

案例一:高處作業未設防護,勞工墜落身亡

多年前,在一個建築工地,工人小陳在高約10公尺的工作台上進行作業。然而,雇主為了節省成本,並未依規定設置必要的護欄。雖然有發放安全帶,卻沒有提供可以固定安全帶的「母索」。不幸的是,小陳在變換位置時失足,直接從高處墜落,最終傷重不治。

法院審理後認為,雇主明顯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法》中關於防止墜落危害的規定,沒有設置護欄,也沒有確保安全帶能有效使用。這種疏忽導致了小陳的死亡,因此判決雇主(工地負責人)構成業務過失,需負刑事責任。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提供防護具還不夠,雇主必須確保防護措施是完整且有效的

案例二:職場霸凌導致憂鬱症,雇主判賠百萬

一位勞工小美,長期在公司遭受部門主管的言語辱罵和不當調職。這些行為讓她長期處於巨大的精神壓力之下,最終被醫生診斷出罹患了重度憂鬱症,嚴重影響了她的工作與生活。小美認為自己的精神疾病是因職場霸凌所導致的職業災害,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雇主負擔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定,小美罹患憂鬱症確實與雇主(透過其主管)的不當行為有著相當的因果關係,構成職業災害。法院認為雇主未善盡安全照顧義務,未能保護勞工免於職場不法侵害,因此判決雇主應賠償小美高達新臺幣281萬餘元。這個案例清楚顯示,雇主的安全照顧義務已擴及至勞工的心理健康層面,職場霸凌導致的精神傷害,同樣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雇主需負賠償責任。

當爭議發生時,您該怎麼辦?實用應對指南

了解法律與案例後,更重要的是知道當您或身邊的人遇到職場爭議時,該如何保護自己、爭取權益。

釐清「職業災害」與「不法侵害」

首先,您需要判斷所遭遇的狀況是否符合法律定義。職業災害是指因工作場所、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的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而不法侵害(含職場霸凌、性騷擾)則屬於職業災害中的一種,特別指因他人行為造成的身體或精神傷害。

  • 判斷關鍵:核心在於「職務關聯性」與「因果關係」。災害的發生是否與您的職務活動有關?傷害是否確實是因職場因素所引起?對於精神疾病,這部分的證明會比較困難,通常需要專業醫師的診斷,並佐以工作環境壓力、工作負荷、職場霸凌等事實證據來證明。

收集證據,保護自己!

無論是身體傷害還是精神傷害,證據都是您主張權益的關鍵。越完整的證據,越能支持您的主張:

  • 醫療相關:病歷、診斷證明書(載明病因與工作關聯性)、醫療收據、藥單。
  • 工作相關:出勤紀錄、工作內容描述、主管或同事的行為紀錄、公司內部政策文件(如性騷擾防治辦法)。
  • 溝通紀錄:與主管、人資或同事的對話紀錄(訊息、郵件、錄音等)。
  • 證人:若有同事或其他人在場目擊,可請他們提供證詞。
  • 申訴紀錄:向公司內部或外部機關申訴的紀錄。

尋求協助,不孤單!

當您感到權益受損時,請不要獨自承受,有多種管道可以尋求協助:

  • 內部申訴管道:許多公司設有申訴委員會或人資部門處理性騷擾、職場霸凌等問題。這是最直接的處理方式。
  • 外部主管機關
  • 勞動檢查處:若涉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不足、過勞等問題,可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或地方勞動檢查處申訴。
  • 各縣市勞工局/處: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針對性騷擾、職場霸凌事件進行申訴調查。
  • 專業法律諮詢:尋求律師的協助,評估您的案件,了解法律上的可行性與策略。

結論:守護您的職場權益,從了解開始

雇主的安全照顧義務,是勞動關係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它確保了您在工作時,不僅能獲得報酬,更能享有安全、健康、尊嚴的環境。當您了解這些義務的範圍、相關法條以及實際案例後,您就擁有了保護自己的知識與力量。

請記住,職場安全不只是雇主的責任,更是每個勞工都應關注的議題。當您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勇敢地收集證據、尋求協助,為自己發聲,讓法律成為您最堅實的後盾。預防勝於治療,但當問題發生時,積極應對才是解決之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雇主安全照顧義務?

A: 雇主安全照顧義務是指雇主為保障勞工在工作場所的生命、身體及健康安全,應採取一切必要且合理的預防、保護及補救措施的義務。這項義務是勞動契約的附隨義務,範圍廣泛,不僅限於物理性危害,更擴及至心理性及社會性危害(如職場霸凌、性騷擾)。

Q: 職場霸凌或性騷擾算是職業災害嗎?

A: 是的,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雇主有義務預防勞工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若職場霸凌或性騷擾導致勞工身心受創(如罹患憂鬱症),且經認定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就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雇主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Q: 如果我在工作時受傷或生病,雇主一定要賠償我嗎?

A: 不一定。若您的受傷或生病被認定為「職業災害」,雇主依《勞動基準法》需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如醫療費用、原領工資補償等)。如果雇主有「過失」且未盡安全照顧義務,導致您受損害,您還可以依《民法》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關鍵在於證明災害與工作有因果關係,以及雇主是否有過失。

Q: 我該如何證明我的精神疾病是因工作造成的?

A: 證明精神疾病與工作間的因果關係是此類案件的挑戰。您需要收集以下證據:詳細的病歷資料、醫師診斷證明(最好能載明病因與工作關聯性)、工作環境描述、事件發生經過(如職場霸凌或過勞的事實)、主管或同事的行為紀錄、工作負荷量證明、對話紀錄、錄音、證人證詞等。必要時,可申請勞保局職業病鑑定委員會的專業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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