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職災後遭解僱?解析雇主「不能勝任」資遣的法律要件

職災後遭解僱?解析雇主「不能勝任」資遣的法律要件

律點通
2025-08-29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解僱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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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後,雇主說我「不能勝任」工作,該怎麼辦?

您好,我是律點通,深知職災對您造成的衝擊,不僅是身體上的傷痛,更可能帶來對工作權益的擔憂。當您經歷職災後,如果雇主以「您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打算終止您的勞動契約,您一定會感到徬徨無助。別擔心!今天這篇文章,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法律上認定的「不能勝任工作」?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並不能隨意解僱員工。其中,最常被雇主引用的解僱理由之一,就是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裡的「不能勝任」,在法律實務上並非單純指您能力不足,而是採取主客觀綜合判斷的方式來認定:

  • 客觀上不能勝任:指您的學識、能力、體力或身心狀況,確實無法達到職務所要求的標準,導致無法完成工作。例如,職災後身體機能受損,導致無法操作特定機具。
  • 主觀上不能勝任:指您「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怠忽職守,或違反應忠誠履行勞務的義務。例如,職災後情緒低落導致工作態度消極,頻繁拒絕合理的工作指派。

重點提醒:雇主若要以您「不能勝任」為由解僱,必須負舉證責任,提出具體事證證明您確實無法履行服務義務,而不是憑空臆測。

雇主想解僱我,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當雇主主張您不能勝任時,除了上述的「主客觀綜合判斷」外,還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1.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嚴格檢視雇主是否已善盡其輔導、訓練、調整職務或給予改善機會等義務。也就是說,解僱必須是雇主在採取其他合理措施後,仍然無法改善的「最後手段」。這對職災後的勞工特別重要,因為您的工作表現可能受傷勢影響,雇主應提供必要的協助與調整。

2. 工作規則的依循

如果您的公司員工超過30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雇主應該訂立並公告工作規則,其中會包含考勤、獎懲、解僱等事項。這些規則對勞雇雙方都有約束力,也是判斷雇主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3. 預告期間與工資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資遣您,必須依照您的工作年資給予預告期間(例如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需於20日前預告)。若未依法預告,則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這部分規範在《勞動基準法》第16條。

真實案例:他們是怎麼處理的?

案例一:復康巴士司機的服務態度爭議

小陳是一位復康巴士司機,他的職責是安全且有愛心地載送身心障礙乘客。然而,他卻多次被投訴未替乘客繫安全帶、催促乘客、甚至態度惡劣。公司認為,復康巴士司機不僅要有駕駛技術,更要有愛心、耐心與關懷。小陳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職務應有的忠誠義務,雖然他有駕駛能力,但其主觀上的服務態度已構成「不能勝任」,最終公司合法地終止了勞動契約。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有些職務不只看技術能力,更看重職業倫理和服務態度。職災後,若您的情緒或態度受到影響,也可能被雇主視為「不能勝任」的依據,務必留意。

案例二:雇主未能舉證,清潔隊員保住工作

老王是一位清潔隊員,公所聲稱他工作表現不佳,以「不能勝任」為由資遣他。然而,公所除了籠統的考核結果外,未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老王有煽動同仁、與民眾口角、服務態度不佳等情事。法院最終認為,雇主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老王確實「不能勝任」工作,因此判決公所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老王成功保住了他的工作。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強調了雇主的舉證責任。當雇主說您「不能勝任」時,他們必須拿出實質證據。如果雇主只是憑藉模糊的指控或未達解僱標準的考核結果,您就有機會主張解僱不合法。

我該如何保護自己?

  1. 了解工作規則與職務要求:仔細閱讀公司的《工作規則》和職務說明,明確您應盡的服務義務和績效標準。
  2. 積極配合改善:如果公司指出您有表現不佳或需要改善的地方,請積極配合輔導、訓練或改善計畫,並盡力提升工作表現。這能證明您有努力,而非「能為而不為」。
  3. 保存完整紀錄:這是最重要的!保留所有與工作相關的紀錄,例如:
  • 您的工作日誌、完成的任務證明。
  • 與主管的溝通紀錄(郵件、訊息)。
  • 公司給予的績效評估報告、輔導紀錄。
  • 您的醫療證明、復健進度、職災相關文件。
  • 任何能證明您已善盡服務義務的證據。
  1. 及時主張權利:若您認為雇主資遣不合法,應及時向雇主主張僱傭關係存在,並可依《民法》第487條請求工資,同時尋求勞工主管機關或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

結論:別讓職災後的您權益受損

職災後的您,承受著身心的雙重壓力。面對雇主可能提出的「不能勝任」解僱,請務必保持冷靜,並善用法律賦予您的權利。記住,雇主不能輕易解僱員工,他們必須提出充足證據並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積極蒐集證據、了解自身權益,是您維護工作權的關鍵。勇敢站出來,律點通與您同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災後,我的工作表現真的變差了,雇主可以直接解僱我嗎?

A: 不一定。即使職災確實影響了您的工作表現,雇主也不能直接解僱。雇主必須先證明您「確不能勝任」,且已盡到「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例如提供輔導、訓練、調整職務或給予合理改善期間。如果雇主沒有提供這些協助,或您的工作表現下降是職災直接導致且無法透過合理調整改善,雇主仍需審慎評估,不可輕率解僱。

Q: 雇主說我「不能勝任」,我該怎麼證明自己有努力?

A: 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證明: 1. 保存工作紀錄:詳細記錄您每日完成的工作、參與的會議、提交的報告等。 2. 溝通紀錄:保留與主管或同事關於工作內容、進度、困難點的郵件、訊息或其他書面溝通。 3. 配合改善計畫:如果雇主提出績效改善計畫(PIP),請務必積極參與,並將每次的進度、學習成果、輔導內容等都記錄下來。 4. 醫療與復健證明:若工作表現受職災影響,提供相關醫療證明、復健計畫或醫師建議,說明身體狀況對工作的影響程度,證明您已盡力配合治療與復健。

Q: 如果公司的工作規則沒有明確規定「不能勝任」的標準怎麼辦?

A: 如果公司未訂定或未公開揭示工作規則(尤其員工超過30人者),或工作規則中沒有明確、客觀的績效考核標準,將不利於雇主證明您「不能勝任」。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更嚴格審查雇主提出解僱事由的合理性與具體性。您可主張雇主解僱缺乏客觀依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Q: 雇主解僱我之前,一定要給我改善的機會嗎?

A: 是的,這就是「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核心精神。實務上,法院會要求雇主在解僱前,應先採取輔導、訓練、調整工作內容或給予合理改善期間等措施。如果雇主沒有提供這些機會,或提供的機會不合理、不充分,其解僱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

Q: 雇主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解僱我,我能怎麼做?

A: 若您認為雇主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而解僱您,您可以: 1. 向雇主發出存證信函:主張解僱不合法,要求恢復僱傭關係並補發工資。 2. 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這是最常見且有效的途徑,由勞工局協助您與雇主協商。 3.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若調解不成,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仍然存在,並要求雇主給付被解僱期間的工資。請注意,這類訴訟有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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