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工會夥伴,罷工不只是口號,更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
當勞資協商陷入僵局,您的權益受到威脅時,罷工往往是工會成員團結一致、爭取改善勞動條件的最後一道防線。然而,罷工並非隨意為之,它受到台灣法律的嚴格規範。身為工會成員,了解這些法律要件與界線,是我們有效且合法行使罷工權、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罷工的法律眉角,讓您在關鍵時刻,能更有底氣地行動!
罷工前,這些法律條件您務必確認!
罷工作為一種「爭議行為」,受到《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範。在決定發動罷工前,有幾個核心條件是工會和成員們必須遵守的:
1. 爭議性質與前置程序:調解不成立的「調整事項」
並非所有勞資爭議都能罷工。法律明確區分了兩種爭議:
-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這是指勞資雙方對於現有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所規定的權利義務有爭議,例如雇主未依約給薪、未給資遣費等。這類爭議不得罷工。
-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這是指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如工資、工時、福利等)主張維持或變更的爭議。罷工權僅限於此類爭議。
更重要的是,罷工必須先經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並且調解不成立後,工會才能合法發動爭議行為。這表示,直接罷工是違法的!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35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2. 嚴謹的投票程序: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
工會要宣告罷工,必須經過非常嚴謹的民主程序,以確保這是全體會員的共同意志: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這裡的「全體過半數」是指在投票時,有權參與集體意思表示形成的會員總數中,超過半數的人同意。這確保了罷工行動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3. 特定行業的限制與例外
並非所有勞工都能罷工,或罷工會受到特別限制:
- 不得罷工者: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明確規定,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不得罷工。
- 需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者: 針對自來水、電力、醫院等影響大眾生命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業,工會宣告罷工前,勞資雙方必須先約定好「必要服務條款」,確保基本服務不中斷,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 電信事業: 第一類電信事業工會罷工,必須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
- 災害期間: 重大災害發生時,政府有權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罷工的界線:合法行動的範圍與責任
罷工的目的是停止提供勞務,以施壓雇主。但這不代表可以為所欲為。法律保障合法罷工的同時,也劃定了明確的界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第2項:「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這條文是工會和成員的「護身符」!只要罷工合法,且符合「誠實信用」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即使造成雇主損失,雇主也不得請求賠償。但請注意,這個保護傘並非無限大。
「消極停止勞務」與「積極妨礙」的區別
罷工的核心是「消極停止勞務」,也就是暫時不工作。但如果您的行為逾越了這個範圍,變成「積極妨礙」雇主營運、破壞財產,甚至涉及暴力,那就可能構成侵權行為,需要負法律責任。
- 糾察線的設置: 設置糾察線是罷工的附隨行為,用於和平勸說。但仍須遵守《集會遊行法》關於禁制區的規定(如國際機場、港口周邊),並注意維持公共秩序與安全,不可阻礙交通或人身自由。
實務案例:合法罷工的保護與越界行為的代價
透過實際案例,我們更能理解罷工的法律界線:
案例一:航空公司罷工案 – 合法罷工受保障
某航空公司工會因團體協商破裂,經會員合法投票後發動罷工,導致航空公司大量航班取消,蒙受巨大損失。公司因此向工會請求鉅額賠償。然而,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公司的請求。法院認為,該工會的罷工行動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的所有程序與實質要件,其訴求也屬團體協約法保障的協商事項,且罷工手段未逾越和平勸說範圍,不構成權利濫用。因此,依據法律規定,公司不得因工會的合法罷工行為所生損害而請求賠償。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明確告訴我們,只要工會依法、依程序發動罷工,並將行為維持在「消極停止勞務」與「和平勸說」的範圍內,法律會給予堅實的保護,雇主不能因此求償。
案例二:客運公司罷工案 – 積極妨礙需擔責
某客運公司工會為爭取更好的里程津貼而發動罷工。然而,部分參與罷工的成員除了停止提供勞務外,還主動將公司的車輛集中佔用、進行輪胎洩氣,甚至圍堵場站,嚴重阻礙了公司營運。客運公司因此向工會及相關成員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最終認定,雖然工會罷工的訴求是合法的,但這些佔用車輛、洩氣、圍堵場站的行為,已經超出了「消極停止勞務」的範疇,構成對公司財產權的侵害及妨礙營運的侵權行為。因此,這些越界行為的參與者仍需對公司造成的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是重要的警示!罷工權的行使應僅限於「消極停止勞務」。任何積極佔用、破壞或嚴重阻礙雇主營運的行為,都可能被視為非法,工會及參與者將喪失法律保護,面臨賠償責任。
工會成員行動指南:確保您的罷工合法又有效
- 確認爭議性質: 您的訴求是「調整事項」(例如要求加薪、改善福利),而非「權利事項」(例如公司欠薪)。
- 完成調解程序: 務必確認勞資爭議已送調解,且調解不成立。
- 嚴守投票程序: 確保工會已召開會員大會,並經「直接、無記名投票」且「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罷工。
- 了解行業限制: 確認您所屬的行業是否有限制或需要約定「必要服務條款」。
- 堅守行為界線: 罷工期間,請以「消極停止勞務」為原則。避免任何佔用、破壞、暴力、脅迫,或嚴重阻礙非罷工員工工作的行為。
- 糾察線規範: 設置糾察線時,應維持和平勸說,遵守《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注意公共秩序與安全,不阻礙人車通行。
結論:團結爭取,合法行動,力量更堅實!
罷工權是勞工重要的集體權利,是我們爭取公平待遇、改善勞動條件的利器。但這把利器必須謹慎使用,確保每一步都符合法律規範。透過了解並遵守《勞資爭議處理法》及相關法規,工會成員不僅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更能讓每一次的集體行動,都充滿正當性與力量,為勞動權益的進步貢獻心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罷工前一定要經過調解嗎?
A: 是的,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規定,勞資爭議必須先經過調解程序,且調解不成立後,工會才能合法發動罷工等爭議行為。這是法律要求的「前置程序」,若未經調解即罷工,可能被視為不合法。
Q: 罷工投票的「全體過半數」到底怎麼算?
A: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規定,工會宣告罷工須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認為,這裡的「全體」應指在投票時有權參與集體意思表示形成的會員總數。因此,工會應確保所有符合資格的會員都有機會參與投票,並計算其總數,然後確認同意票數是否超過該總數的一半。
Q: 罷工期間,我可以做哪些事?又有哪些是絕對不能做的?
A: 合法罷工的核心是「消極停止勞務」,也就是暫時不提供服務。您可以參與工會組織的和平糾察線、靜坐、口頭勸說其他員工或民眾支持罷工。但絕對不能做的是「積極妨礙」行為,例如佔用公司財產、破壞設備、阻礙非罷工員工工作、對雇主或他人進行暴力脅迫,或嚴重妨礙公共秩序與交通。這些行為可能導致工會或個人喪失法律保護,並需負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Q: 如果合法罷工造成公司損失,公司可以向工會或我求償嗎?
A: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只要工會及其會員是依本法所為的「合法」爭議行為(包括罷工),即使因此造成雇主損失,雇主也「不得」向工會或參與的會員請求賠償。這是法律對合法罷工權的明確保障。但如果罷工行為逾越合法界線,例如涉及破壞、暴力或非法佔用等侵權行為,則不在此限,雇主仍可依《民法》請求賠償。
Q: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有罷工的權利嗎?
A: 目前台灣法律對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的罷工權,尚未有明確的專法規範,實務上仍有爭議。雖然《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限制了教師及國防部所屬機關勞工的罷工權,但對於其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法務部曾有函釋傾向在未有法律明文禁止或限制前,不宜認為其罷工權受限制。然而,這仍需視個案情況及主管機關解釋,建議相關人員在行動前務必諮詢工會或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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