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掌握工會力量:加班排班權益與法律保障

掌握工會力量:加班排班權益與法律保障

律點通
2025-08-29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工會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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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的力量:保障您的加班、排班權益,您不可不知!

親愛的工會夥伴們,您是否曾好奇,當公司要求加班、調整班表,或是要您值夜班時,工會究竟能為我們做些什麼?工會的力量,絕不只是一個名稱,更是法律賦予我們集體捍衛勞動條件的堅實後盾!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的法律是如何保障工會的「同意權」與「協商權」,確保您的權益不被輕易犧牲。

工會的「同意權」:您的工作條件,工會是第一道防線!

首先,我們要知道,《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保障勞工權益的最低標準。任何勞動契約的約定,都不能低於這個標準。工會的存在,正是為了避免個別勞工因經濟上的弱勢,被迫接受不合理的勞動條件。

1. 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勞基法》的立法宗旨,就是為勞工設定一道最低保障的底線。這表示,雇主與勞工之間所約定的任何勞動條件,都不能低於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工會的集體力量,正是確保這道底線不被輕易跨越的關鍵。

《勞動基準法》第1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2. 工時、加班、夜班,工會同意權優先!

當公司需要調整您的工作時間,例如實施彈性工時、變形工時,或是要求您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甚至讓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時,法律都明確規定,雇主必須優先取得工會的同意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這條文非常重要!它清楚指出,只有當事業單位「沒有工會」時,雇主才能轉而尋求勞資會議的同意。這代表工會的同意權具有絕對的優先性。無論是彈性工時(《勞基法》第30條第2項、第30條之1第1項)、加班(《勞基法》第32條第1項),還是女性夜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工會都是保障您權益的第一道防線。

雇主不能亂來!工會是您的靠山

除了同意權,法律也禁止雇主打壓工會活動,並要求雇主與工會誠實協商。

1. 禁止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工會是違法的!

《工會法》明確禁止雇主對勞工組織、加入、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採取任何不利的待遇,例如拒絕僱用、解僱、降職、減薪等。雇主也不能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這表示,只要雇主的行為與您行使工會權利之間存在「不當聯結」,就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一旦被認定,雇主將面臨罰鍰,甚至解僱、降職、減薪等處分也會被宣告無效。

2. 誠實協商義務:雇主不能拒絕與工會談判!

《團體協約法》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只要工會符合資格,雇主就不能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工會協商。這保障了工會代表勞工集體發聲、爭取更好勞動條件的權利。

實務案例解析:真實故事告訴你工會有多重要!

或許您會想,這些法條在現實中真的有用嗎?以下兩個真實案例,將讓您更清楚工會力量的展現:

案例一:大賣場的加班爭議 — 人少,工會權利就不算數嗎?

某家大型連鎖賣場(假設為「X大賣場」)因為未經其企業工會同意,就讓員工在休息日加班,結果被政府裁處罰鍰。X大賣場不服,主張他們的企業工會會員人數只佔全部員工的極少數(甚至不到1%),根本不具代表性,所以應該由各分店的勞資會議來同意就好。

但法院怎麼說呢?最高行政法院明確指出, 《勞基法》並沒有規定工會必須達到一定的人數比例才擁有同意權! 法院強調,如果因為工會人數少就否定其代表性,那雇主就更容易分化勞工,嚴重損害勞工的團結權。所以,即使工會會員人數不多,只要是合法成立的工會,其同意權依然有效,雇主不能規避!

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工會的成立本身就是力量的象徵。即使工會規模不大,其在法律上所擁有的同意權,依然能有效保障全體勞工的權益,雇主不能輕視。

案例二:工會幹部遭解僱 — 參與工會活動會被秋後算帳嗎?

另一家公司(假設為「Y開發公司」)解僱了一名積極的工會幹部。這名幹部主張公司是惡意打壓工會活動,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事實上,公司過去曾因該幹部未簽署一份文件而終止契約,但後來被法院認定不合法。更可疑的是,公司在明知該幹部即將參與重要的工會會議時,卻執意要求他前往外地,並在他拒絕後迅速解僱。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Y開發公司解僱這名工會幹部的行為,與其參加工會活動之間存在「不當聯結」,且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即雇主在解僱前應窮盡所有其他可能的懲處方式)。因此,法院判決公司構成《工會法》第35條所禁止的不當勞動行為,解僱無效。

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雇主不能藉故打壓工會活動或對工會幹部進行不合理的懲處。法律會審查雇主行為的動機和合理性,確保勞工的團結權不受侵害。

工會成員必看:實用行動建議

了解這些法律保障後,身為工會成員的我們,可以怎麼做呢?

  1. 認識工會的權力: 清楚知道工會在工時、加班、夜班等勞動條件變更上,擁有優先同意權。當公司提出相關要求時,應先確認工會是否已同意。
  2. 積極參與工會事務: 您的參與能讓工會更有力量、更有代表性。工會的壯大,就是全體勞工權益的壯大。
  3. 監督雇主行為: 密切關注公司是否遵守勞動法規,特別是關於工時、加班的規定。若發現公司有規避工會同意程序,或有打壓工會活動的跡象,應立即向工會反映。
  4. 善用法律機制: 若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例如不合理地懲處工會成員,或無故拒絕與工會協商,工會或受害勞工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結論

工會是勞工集體發聲、爭取權益最重要的平台。台灣的法律賦予工會強大的「同意權」與「協商權」,並嚴格禁止雇主打壓工會活動。透過了解這些法律武器,並積極參與工會運作,我們工會成員就能更有效地保障自身的勞動條件,共同打造一個公平、合理的職場環境。團結就是力量,讓我們一起讓工會發揮最大效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們工會人數不多,雇主會不會就不把我們的同意權當一回事?

A: 不會!根據法院的實務見解,台灣的法律並沒有要求工會必須達到一定比例的會員人數,才能行使同意權。只要您的工會是合法成立的,無論會員人數多寡,其對加班、變形工時等勞動條件的同意權都具有法律效力。雇主不能以工會代表性不足為由,規避工會同意程序。若雇主執意不理會工會而逕行實施,工會可以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雇主將面臨罰鍰。

Q: 如果公司未經工會同意,就要求我們加班或調整班表,工會可以怎麼做?

A: 首先,工會應立即發函或正式通知公司,指出其行為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要求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恢復原狀。若公司不予理會,工會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如加班紀錄、班表、公司通知等),向當地的勞動主管機關(例如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檢舉,要求進行勞動檢查並對雇主開罰。同時,工會也可以考慮發動勞資爭議調解,甚至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Q: 我因為積極參與工會活動,結果被主管刁難或影響考績,這算是不當勞動行為嗎?

A: 這很有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根據《工會法》第35條,雇主不得因勞工參與工會活動而給予不利待遇,包括降調、減薪或任何其他不利的對待。判斷是否為不當勞動行為,會綜合考量您參與工會活動的頻率、主管刁難的時機、公司處理類似事件的慣例、以及是否有其他正當理由。如果您有證據(如通訊紀錄、證人、考績紀錄等),應立即向工會反映,並考慮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尋求法律救濟。

Q: 雇主拒絕與工會進行團體協約協商,工會該怎麼辦?

A: 《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雇主對於有協商資格的工會所提出的團體協約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如果雇主無故拒絕協商,工會可以先以書面正式要求協商,並說明協商內容。若雇主仍拒絕,工會可以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要求雇主履行誠實協商義務。一旦裁決成立,雇主將面臨罰鍰並被要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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