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協商權益全解析:您的勞動保障法律靠山
身為工會的一份子,您是否曾好奇,當工會代表大家與公司進行協商時,究竟有哪些法律武器在背後支持著我們?工會的力量不僅來自於成員的團結,更來自於法律賦予的堅實保障。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窺台灣勞動法規中,工會談判權的核心精神與實踐,讓您對自己的權益更有感!
勞動三權:集體力量的基石
首先,我們要了解勞工在憲法保障下享有的「勞動三權」,這是工會發揮作用的根本:
- 團結權:我們有權組織工會、加入工會,透過集體力量與資方對等談判。
- 協商權:工會代表全體或部分勞工,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約定更優渥的勞動條件。
- 爭議權:當協商破裂時,工會有權採取罷工等合法爭議行為,以達成目的。
法律如何保障工會的同意權?
在許多關鍵的勞動條件變更上,法律明確賦予工會「優先同意權」。這意味著,雇主在做出某些決策前,必須先取得工會的同意,而不是直接跟個別員工協商,或僅透過勞資會議。這項權利主要體現在《勞動基準法》中:
- 變形工時與延長工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這條文清楚指出,公司若要讓大家加班,必須先經過工會同意。如果公司沒有工會,才輪到勞資會議同意。這確保了工會在工時安排上的關鍵話語權。
- 女性夜間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者,不在此限。」
同樣地,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安排,也需要先取得工會的同意。這些條文都體現了「工會同意權優先原則」,避免雇主個別擊破,削弱勞工的集體力量。
工會人數多寡,影響同意權嗎?
實務上,許多雇主會質疑,如果工會會員人數不多,其同意是否仍具效力?法院的見解很明確:只要是合法成立的工會,即使會員人數相對較少,其依《勞動基準法》所享有的同意權仍然有效! 法律並未規定工會必須達到特定比例的代表性才能行使同意權。這項原則是為了保障所有勞工的團結權,避免雇主以分化手段來規避與工會協商的義務。
罷工權與不當勞動行為的法律保護
當勞資協商陷入僵局,工會依法發動爭議行為(如罷工)時,法律也提供了堅實的保護:
- 合法爭議行為免責: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合法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這條文是工會發動罷工的強大後盾!它明確告訴雇主,只要工會的罷工程序合法,雇主就不能以罷工造成的損失為由,向工會或會員求償。這大大降低了工會採取爭議行動的風險。
- 禁止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擔任工會職務、參與或不參與工會活動,或為工會會員身分,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會員,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三、對於工會會員就勞動條件、勞動契約或其他勞資關係有關事項所為之團體協商,無正當理由拒絕。」
這條文保障了工會的生存與活動空間,禁止雇主對工會成員或活動進行打壓、歧視或拒絕協商。如果雇主有這些行為,工會可以向勞動部申請裁決,要求雇主停止不當行為並給予補償。
實務案例:法律如何為工會撐腰?
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這些法律條文是如何被法院應用的:
案例一:量販店加班案 — 工會同意權不可輕忽
某大型量販店曾因未經企業工會同意,就讓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結果遭到地方政府裁罰。這家公司主張,他們的總公司工會代表性不足,或者分公司沒有工會,應該由分公司自己的勞資會議同意即可,甚至說個別員工都已經同意加班了。然而,法院的判決非常明確:
- 《勞基法》規定的「工會」同意,不限於會員人數多的工會,只要是合法工會,其同意權就有效力。
- 總公司成立了企業工會,即使各分店沒有自己的工會,分店員工要加班,仍然需要總公司企業工會的同意,不能直接由分店的勞資會議來取代。
- 單純取得個別員工的加班同意,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這規避了工會的集體協商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工會的同意權是集體的、優先的,雇主不能以任何理由規避與工會協商的義務,即使工會人數不多,其法律地位依然受到保障。
案例二:航空公司罷工案 — 合法罷工免賠償
某航空公司工會曾因勞動條件爭議,依法發動罷工。公司因此蒙受巨大損失,隨後向工會及幹部提告,要求數千萬元的賠償。然而,最高法院最終駁回了公司的上訴,維持了工會勝訴的原判決。法院的理由是:
- 勞工為改善勞動條件,組織工會並進行合法爭議行為,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 該工會的罷工程序合法,訴求也符合團體協約的協商範圍,且罷工手段未逾越和平勸說的範圍,沒有違反誠信原則或濫用權利。
- 最重要的是,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不得就工會合法爭議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請求賠償。
這個判決為所有工會成員打了一劑強心針,它明確宣示了工會合法罷工的法律保護,讓工會成員在行使爭議權時,能夠更有底氣,不用擔心事後被公司秋後算帳。
工會成員的實務操作指引
了解這些法律保障後,身為工會成員的您可以怎麼做呢?
- 積極參與工會事務:工會的力量來自於每一位成員。您的參與和支持,能讓工會更有底氣與資方協商。
- 了解工會的同意權範圍:當公司提出工時變更、加班要求或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時,留意公司是否已取得工會的正式同意。
- 留意不當勞動行為:如果雇主對參與工會活動的成員有不利待遇,或試圖干預工會運作,應立即向工會反映,並考慮依《工會法》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 支持工會的合法爭議行動:當工會依法發動罷工等爭議行為時,請了解這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您的參與是集體力量的展現。
結語
工會談判權不僅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更是您集體力量的象徵。透過《勞動基準法》的同意權、《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免責保護,以及《工會法》對不當勞動行為的禁止,台灣的法律為工會成員築起了堅實的保障。了解並善用這些法律武器,將使您的工會更有能力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共同打造一個更公平、更友善的職場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公司有工會,但會員人數不多,這樣工會的同意還算數嗎?
A: 是的,完全算數!根據法院的統一見解,台灣的法律並未要求工會必須達到特定比例的會員人數,才能行使《勞動基準法》所賦予的同意權。只要您的工會是合法成立的,無論會員人數多寡,其依法做出的同意或不同意,都具有法律效力,雇主不能以工會代表性不足為由規避協商義務。
Q: 如果公司未經工會同意,就要求我們加班或變更工作時間,工會可以怎麼辦?
A: 如果公司未經工會同意就要求加班或變更工作時間,這已經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工會可以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提出檢舉,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後,將會對雇主處以罰鍰。此外,工會也可以依據《勞動事件法》第40條,對侵害多數會員利益的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要求雇主停止違法行為。
Q: 我擔心參與工會活動會被公司懲罰或秋後算帳,法律有保護我嗎?
A: 絕對有!《工會法》第35條明確禁止雇主對勞工組織、加入、擔任工會職務、參與工會活動,或僅因工會會員身分,而給予不利待遇(如解僱、降調、減薪等)。如果雇主有這些行為,就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您可以向工會反映,工會可以協助您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要求雇主停止侵害並回復原狀,甚至給予補償。
Q: 如果工會決定發動罷工,公司可以告工會或參與罷工的會員求償嗎?
A: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的明確規定,只要工會的爭議行為是「合法」進行的(例如經過調解不成立、程序符合規定等),雇主就「不得」以罷工造成的損害為由,向工會或參與罷工的會員請求賠償。這項條文是保障勞工爭議權的核心,讓工會成員在合法範圍內行使罷工權時,無須擔心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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