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工會談判權全攻略:集體協商與權益保障一次看懂

工會談判權全攻略:集體協商與權益保障一次看懂

律點通
2025-08-29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工會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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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的聲音被聽見:集體談判權的法律武器

嘿,各位在職場上為權益奮鬥的夥伴們!您是否曾疑惑,當我們團結起來,工會究竟能發揮多大的力量?面對資方,我們的談判權利有哪些法律保障?別擔心,我是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深度解析台灣法律如何賦予工會強大的談判權,以及您作為集體行動參與者,該如何運用這些權利,讓我們的聲音被聽見,讓勞動條件獲得實質改善!

法律賦予工會的五大核心權利

台灣的法律為工會的集體行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了解這些法條,就像是掌握了捍衛自身權益的說明書:

1. 禁止不當勞動行為:工會的「保護傘」

這是保障勞工團結權最重要的一條,它禁止雇主打壓或干預工會活動。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雇主不能因為您加入或籌組工會、參與工會活動,就對您不利(例如:解僱、減薪、不錄用),也不能干涉工會的成立或運作。如果雇主這樣做,這些不利待遇(如解僱、降調、減薪)是無效的!

2. 誠信協商義務:協商的「黃金準則」

這條規定了勞資雙方在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時,必須遵守的原則。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白話解釋: 勞資雙方都應該真誠、有誠意地坐下來談,不能敷衍了事。如果工會提出合理的協商要求,雇主不能隨便找藉口拒絕。條文中還列舉了三種「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的情形,例如:拒絕合理協商內容、未在60天內提出對應方案、拒絕提供必要資料等。

3. 工會同意權:工會的「決定權」

在許多關鍵的勞動條件變更上,法律賦予工會優先的同意權。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白話解釋: 當公司需要您延長工時、調整彈性工時,或是女性員工需要夜間工作時,必須優先取得工會的同意。如果公司沒有工會,才輪到勞資會議同意。這顯示了工會在保障勞動條件上的重要性。

4. 爭議行為權:工會的「行動力」

當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時,工會可以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規定,若雇主經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35條或《團體協約法》第6條,工會可以發動爭議行為(例如罷工),不受一般爭議需要調解不成立的限制。

白話解釋: 這表示當雇主惡意打壓工會或拒絕誠信協商時,工會可以直接合法地採取行動,例如發動罷工,為自己爭取權益。

5. 工會提起不作為之訴:工會的「訴訟權」

工會可以代表多數會員,向法院提起訴訟。

  • 《勞動事件法》第40條賦予工會,在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的雇主,提起要求停止侵害的訴訟。

白話解釋: 這讓工會可以直接站在法院上,代表會員們要求雇主停止侵害行為,強化了工會的集體救濟能力。

實務案例:這些權利如何被運用?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這些權利在現實中是如何發揮作用的!

案例一:集團公司也得負責——辦公室的差別待遇之爭

某大型金融集團,旗下有A銀行和B證券兩家子公司。A銀行工會長期享有集團提供的免費辦公室,但B證券的工會也想比照辦理時,卻被集團總部拒絕。集團總部辯稱,他們不是B證會的直接雇主,所以不需負責。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雖然集團總部不是B證券工會的直接雇主,但它對B證券公司有著實質管理權,就像是幕後的大老闆。如果集團對旗下不同工會提供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例如只給A銀行工會辦公室,卻拒絕B證券工會),這就可能被認定為有弱化某一工會的意圖,構成《工會法》第35條所禁止的「不當勞動行為」。

給您的啟示: 即使您的公司是大型集團的子公司,母公司或集團總部對您的直接雇主有實質控制力,也可能被認定為「雇主」,不能透過複雜的組織架構來規避對工會的責任!

案例二:小工會也有大力量——工會同意權的普遍性

某大型連鎖賣場為了讓員工在特定時間延長工時,卻主張其企業工會會員人數不多,不具代表性,因此繞過工會,直接找各分店的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時。主管機關對此開罰,賣場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怎麼說? 法院明確指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所稱的「工會」,不限於具有一定人數或比例「代表性」的工會。即使是會員人數較少的企業工會,其同意權仍具有法律效力,且其同意範圍及於所有員工,包括非工會會員和各分支機構的員工。雇主不能以工會人數少為由,規避工會的同意權,也不能繞過工會,直接找勞資會議。

給您的啟示: 工會的同意權是普遍且優先的,不論您的工會規模大小,只要是合法成立的工會,在延長工時、彈性工時等重要事項上,您的同意權就具有法律效力,雇主必須尊重!

捍衛權益,您可以這樣做!

了解了法律保障,接下來就是實踐。作為集體行動的參與者,您可以這樣做:

  • 積極參與工會事務: 您的參與就是工會最大的力量來源。讓工會真正代表多數人的聲音。
  • 書面溝通,留下證據: 每次與雇主的協商要求、對話紀錄,盡量以書面形式進行或留下紀錄(例如:電子郵件、會議紀錄),以備不時之需。
  • 善用裁決機制: 若雇主有拒絕協商或不當勞動行為,勇敢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這是快速解決爭議的有效途徑。
  • 壯大工會力量: 鼓勵更多夥伴加入工會,提升工會的會員人數,雖然法律不要求代表性比例,但人數越多,談判籌碼自然越強。
  • 注意工會同意權的行使: 當公司要調整工時、女性夜間工作等重要事項時,務必確認工會是否已合法同意,這是保障您勞動條件的重要防線。

結論:團結與知識,是您最強大的武器

透過今天的解析,相信您對台灣工會談判權的法律保障有了更清晰的認識。從禁止不當勞動行為、誠信協商義務,到工會同意權的普遍適用,這些都是法律賦予我們集體行動參與者的堅實後盾。記住,知識就是力量,團結更是力量!只要我們善用這些法律工具,勇敢地站出來,就能有效捍衛自身的勞動權益,共同打造更公平、更友善的職場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雇主一直拖延,不願與工會進行實質協商怎麼辦?

A: 根據《團體協約法》第6條,雇主對於工會提出的合理協商要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若雇主未在60日內提出對應方案或拒絕提供必要資料,就可能構成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此時,工會可以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若經裁決認定雇主違反規定且協商逾六個月,主管機關甚至有權啟動強制仲裁。

Q: 什麼情況下,雇主對工會的行為會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A: 「不當勞動行為」主要分為「差別待遇」和「支配介入」兩大類。例如,雇主因勞工組織或加入工會、參與工會活動而解僱、降調、減薪,或以不加入工會為僱用條件,都屬於差別待遇。若雇主干預工會成立、組織或活動,或對不同工會給予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則屬於支配介入。這些行為都受到《工會法》第35條的嚴格禁止。

Q: 我們工會人數不多,雇主卻說我們沒有「代表性」,不承認我們的同意權,這樣合法嗎?

A: 不合法!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一系列判決,如《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所稱的「工會」,並不限於具有一定人數或比例「代表性」的工會。即使是會員人數較少的企業工會,其同意權仍具有法律效力,且其同意範圍及於所有員工,包括非工會會員。雇主不能以工會人數少為由,規避工會的同意權。

Q: 如果雇主在我們籌組工會期間,就對發起人施壓或不利對待,這也算不當勞動行為嗎?

A: 是的,這也算!《工會法》對勞工團結權的保障,從工會籌組階段就已經開始。如果雇主在得知有勞工欲籌組工會後,就對這些勞工採取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且無法證明其行為與阻止工會成立無關,就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違反《工會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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