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工會糾紛,您不是孤單一人!
身為企業主或管理者,當您收到工會的協商通知,或面臨勞資團體糾紛時,是否感到茫然無措?別擔心,這篇文章正是為您而寫!我們將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工會談判權」的規定,並透過實際案例,提供您作為「團體糾紛被告」時的法律自保策略,讓您能合法、有效地應對挑戰。
搞懂工會談判權的法律基礎
在台灣,工會的談判權利受到多部法律的保障,其中最核心的是《團體協約法》和《工會法》。了解這些法規,是您應對團體糾紛的第一步。
誠實協商義務與協商資格
《團體協約法》明確規定了勞資雙方在團體協約協商中應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這不只是一個道德要求,更是法律義務。當具備協商資格的工會提出協商要求時,雇主若無正當理由,是不得拒絕的。
什麼是「無正當理由」的拒絕協商?
《團體協約法》第6條對此有詳細說明:
《團體協約法》第6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簡單來說,如果您:
- 拒絕合理協商條件:工會提出的協商內容、時間、地點或方式都合理,您卻拒絕。
- 逾期未回應:收到協商書面通知後,超過60天沒有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 不提供必要資料:拒絕提供工會進行協商時所需的必要資料。
這些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進而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不當勞動行為的法律禁止
《工會法》第35條則是保護工會活動的核心條文,它明文禁止雇主從事「不當勞動行為」,特別是針對工會談判權的部分: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這表示,您不能因為員工參與工會活動、提出協商要求,就對他們有任何不利的待遇,例如解僱、減薪等。此外,任何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成立、組織或活動的行為,也都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同意權與個別約定權的區別
除了團體協商權,工會還擁有特殊的「同意權」,例如《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若要延長勞工工時,必須經過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經勞資會議同意)。這是一種單方同意權,與雙方協商的團體協商權有所不同。
然而,對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規範的特定工作者,法律允許雇主與個別勞工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等。這兩者之間的界線,在實務上經常造成混淆。
實務案例解析:這些行為可能讓您陷入糾紛
透過實際案例,我們將更清楚地理解上述法條如何應用,以及哪些行為容易讓企業成為團體糾紛的被告。
案例一:拒絕提供必要資料,協商變訴訟?
某保險公司工會為了與公司協商,要求公司提供「舊制年資結清會員資料」或「業務員業績獎金平均值」等資料。然而,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最終,勞動部裁決委員會認定公司拒絕提供協商必要資料的行為,構成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的「不當勞動行為」。
給您的提醒:當工會提出協商要求時,若要求提供與協商議題直接相關的營運、財務或人事資料,且這些資料對工會進行有效協商是「必要」的,雇主通常有義務提供。無故拒絕,很可能被認定為違法,並面臨裁罰。
案例二:延長工時,找誰同意才合法?
某大型零售業者因員工延長工時未經工會同意而遭主管機關裁罰。公司主張其企業工會會員人數不多,不具代表性,或認為應由各分公司勞資會議或員工個別同意即可。然而,法院最終判決指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稱的「工會」,法律並未要求其必須代表多數勞工。只要公司設有企業工會,其員工延長工時,就必須經由該企業工會同意,不能以個別勞工同意或分公司勞資會議同意來取代。
給您的提醒:對於《勞動基準法》第32條等需要工會同意的事項,只要企業設有工會,無論其會員人數多寡,都應取得該工會的同意。切勿以為工會規模小就可以規避。
案例三:特定工作者約定,工會能管嗎?
某航空公司與其飛行員簽訂了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勞動契約,約定包含工時等特殊勞動條件。然而,這類約定在實務上常引發爭議,特別是工會是否能介入或挑戰這些個別約定。法院實務明確指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約定權,是雇主與個別勞工之間的權利,而非與工會簽訂。這些約定必須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健康福祉。
給您的提醒:雖然特定工作者可以與雇主個別約定勞動條件,但這不代表工會完全無法置喙。工會仍可能從「是否損及勞工健康福祉」或「是否符合勞基法基準」等角度提出質疑。雇主在簽訂這類契約時,務必確保內容合法合規,並與個別勞工清楚溝通。
團體糾紛被告的自保策略
面對團體糾紛,身為被告的您可以採取以下策略,以降低法律風險並有效應對:
- 積極履行誠信協商義務:收到工會協商通知時,務必在60天內提出實質回應,並本著真誠、互惠的態度參與協商。避免拖延、敷衍或提出不合理要求。
- 合法提供必要資訊:工會為進行有效協商所要求的必要資料,在不涉及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的前提下,應盡力提供。若有疑慮,可與工會溝通資料範圍或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 避免單方變更勞動條件:在團體協商進行期間,切勿單方面決定或變更與協商議題相關的勞動條件,以免被認定為規避協商、破壞誠信原則。
- 區分工會同意權與個別約定:對於《勞動基準法》第32條等需工會同意的事項,務必取得工會同意;對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等可個別約定的事項,則須與個別勞工簽訂書面約定,並確保其合法性。
- 了解不當勞動行為的風險:雇主因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或提出協商要求而給予不利待遇,或不當影響工會運作,都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這不僅可能面臨裁罰,還可能導致工會發動爭議行為。
結論
面對團體糾紛,理解工會的法律權利是您自保的關鍵。透過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協商、避免不當勞動行為、並正確區分工會同意權與個別約定,您將能更從容地應對各種挑戰。記住,事前預防永遠勝於事後補救,建立良好的勞資關係,才能讓企業永續發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提出協商要求,我方可以拒絕嗎?
A: 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雇主不得拒絕工會的協商要求。正當理由通常包括:工會不具備協商資格、工會提出的協商內容或方式顯然不合理、或工會未依合法程序提出要求等。但若無上述正當理由而拒絕,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Q: 工會要求提供公司內部資料,我一定要給嗎?
A: 《團體協約法》規定雇主不得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這表示,如果工會要求的資料與協商議題直接相關,且對於工會有效進行協商是不可或缺的,原則上您有義務提供。但若涉及高度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等敏感資料,您可以與工會協商替代方案或部分遮蔽,並尋求法律意見判斷其必要性與合理性。
Q: 協商期間,我方可以自行調整員工薪資或福利嗎?
A: 在團體協商進行期間,雇主應避免單方面決定或變更與協商議題相關的勞動條件。這種單方行為可能被視為規避協商、破壞誠信原則,進而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若有調整必要,應先與工會進行充分協商。
Q: 如果被工會告上法院,我該怎麼辦?
A: 若被工會提起訴訟(例如不作為之訴)或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首先應立即整理所有相關文件與證據,包括協商紀錄、往來函件、內部公告等。同時,務必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由律師評估案情、擬定答辯策略,並代表您出庭或參與裁決程序,以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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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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